袁柏顺 胡稀贤
摘要:政治秩序是合作主义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合作主义的政治秩序观认为,在政治秩序的构建与维系过程中,作为政治行为主体的国家、利益团体和利益团体成员,分别主导政治秩序的构建与维系、充当减压阀和秩序化的中介、被纳入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轨道,从而既具有各自的功能及特点,又相互联结与合作成为一个秩序体系。这一秩序体系不以竞争为核心,而是保持并体现了功能主义的典型特征。
关键词:合作主义;政治秩序;政治行为者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6-0049-04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一切政治学说都有其对于政治与社会秩序的关切,并有着或明或暗的政治与社会秩序的图景。伴随着19世纪工业社会的到来而出现、20世纪70年代得到改造与复兴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组合主义等),同样不能例外。不仅如此,从合作主义诞生开始,秩序即成为其中心关切之一,在七十年代复活的新合作主义,在组织化利益、利益协调、集体议价、制度安排、公共政策制订与执行等议题的设定当中,无不贯穿着其对政治秩序的追求。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合作主义独特的利益协调和公共政策制订与执行模式以及福利政策的探讨,而很少涉及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的探究。本文将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透过合作主义制度安排中各政治行为者在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维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特点,试图对合作主义的政治秩序观作一探讨,以勾勒出合作主义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图景。
尽管合作主义思想缺乏十分规范化的理论体系,但是,除了极个别的情况之外,合作主义者关注的都是组织化利益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代表组织化利益的利益团体以及被组织化进利益团体的各利益团体成员共同构成了合作主义制度安排的主要政治行为者。这三者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构筑了合作主义控制冲突、寻求和谐的政治秩序体系。
一、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中的国家
自当代合作主义于20世纪70年代复兴以来,国家在合作主义模式当中的地位与作用被重新界定。与传统意义上将国家视为强制权力(coercive power)不同,当代合作主义往往将其重新界定为议价的一方(bargaining agent)。在审视国家地位时,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认为,国家可以使自身摆脱大众偏好或阶级权力,成为一个自主的组织实体,有其自身利益。关于国家利益,合作主义给出了三种解释:国家的利益是维护等级的社会秩序;是协调相互冲突的对国家制度上的需求;是维护国家合法性。在不少合作主义研究者看来,国家在合作主义秩序的建立、维护中扮演着中心角色的地位。
1主导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在合作主义者看来,政治秩序要通过将不同社会利益整合进入各方同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家主导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首先就体现在国家构建这种制度安排的主导作用上。在合作主义的制度安排中,代表组织化利益的利益团体是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形式参与到政治体系之中,国家通过直接建立或者认可某一行业的特定利益团体具有垄断性的合法代表地位,将行业中的利益冲突纳入组织化渠道,同时,国家通过建立或者认可利益团体的代表地位,获得对利益团体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和组织支持等方面的控制,从而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控制,将社会冲突纳入可以控制的轨道。为了实现对某些利益团体的平衡,合作主义的国家甚至可以草拟法律,允许其在必要时创造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利益团体,从而“人为地”“创建”了利益团体体系,而不仅仅只是决定其运作方式。国家对于利益团体体系所具有的这种主导性,正是合作主义之别于多元主义的典型区别之一。
国家主导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护,还体现在国家通过主导国家产业的发展方向来调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冲突上。作为一种国家和社会功能团体间常规性互动的体系,国家通过与具有垄断性合法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的谈判,参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制定,实现对社会冲突的控制,国家与垄断性合法利益团体的谈判既可在宏观层次的国家、劳、资三方之间,也可在中观层次的国家、两个相互冲突的部门性利益团体三方之间进行,中观层次上所进行的谈判往往与产业政策相联系。在微观层次上,国家机构可以通过直接与企业进行协商的方式,扶持某一产业的发展——比如农业、传统工业部门——以此来消除在市场竞争中给产业协调发展带来的消极后果。
2主导政治秩序构建与维系的合法性
合作主义主张由国家主导政治秩序的建立与维系,主要是基于对国家地位的审视。最初的合作主义认为,国家拥有以“正义”、“国家利益”为名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干预的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来自神或者来自国家的历史,并与其政治基础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在这种道德基础上形成权威不仅包含着干预的权利,而且包含着评判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国家利益的权利。于是,国家所具有的这个道德基础演变成了国家通过构建合作主义的制度安排,主导政治秩序的构建与维系的合法性来源。当代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从一种管理主义的视角出发,寻求其主导政治秩序构建与维系的合法性。合作主义声称,国家已经变成一个组织化权力实体,这个组织化权力实体可以使自身摆脱大众偏好或阶级权力,从而追求由国家精英决定的、自主的制度化利益。
在自由民主制国家,干预需要付出成本,全面地直接干预会使管理成本让国家难以承受,同时,在干预的许多领域,合法管理的效率存在着局限性,所有这些都会削弱国家的合法性。因此,合作主义主张国家采用一种折衷的办法,将干预通过利益团体来具体实施。这种安排可能降低国家的管理成本,同时可能产生一种更为有效的干预模式。这正如施密特所述:“一方面,国家在政策领域必须是充分自主的,而不是为某种利益及之相关的利益所充分‘占据,从而避免出现一种更坏的结果——通常是在这些利益与公共利益不一致时进行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国家必须足够地弱,从而它会认识到,强力地执行一项既定政策的成本可以超过预期的利益,因此,愿意将其特有的一部分资源——合法强迫——移交给社团,自己不实行控制。
二、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中的利益团体
合作主义国家一般通过利益团体来施行间接干预,将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这样,利益团体在政治秩序的构建与维系中能够起到一种中介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利益团体在控制社会冲突中所起的减压阀作用上。此外,利益团体所代表的利益范围以及利益团体间结构所构成的稳定秩序也反映了利益团体的这种中介作用。
1充当控制社会冲突的减压阀
合作主义虽然关注的是公共权力与组织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它并不是把公共权力与组织化利益之间的冲突作为整个社会的主要冲突,而是将整个社会的主要冲突置于利益团体之间。因为在合作主义的政治秩序观中,民
间经济不能独立于国家而运行,国家也不能够完全控制民间经济,国家通过干预保护资本的积累,同时获得干预的合法性基础,国家与利益团体的关系是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合作主义的政治秩序观更为关注的是分化的利益如何进入可控制的制度轨道。
在合作主义制度安排下,利益团体具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方面,通过将所有利益团体吸纳到利益代表体制中,保证利益团体成员的利益诉求能够有序地进入合作主义政制的轨道,从而履行其利益表达功能。另一方面,利益团体通过协调利益团体内部、利益团体之间及利益团体与国家的利益冲突履行其利益协调功能。
由于利益团体将所有的利益团体吸纳进利益代表体制中,具体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不会直接到达国家层面,而是在利益团体内不断整合后才最终进入政策协商的程序,从而在国家和社会冲突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区域。而国家通过利益团体的利益协调功能间接干预社会,也避免了通过建立一个集权式的全能国家,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直接对立起来。利益团体在控制社会冲突、维系政治稳定中充当着减压阀的角色。
2利益团体间的层级结构维系政治秩序
合作主义利益表达及利益协调机制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缓解冲突的中间区域,利益团体在控制社会中起到减压阀的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还来自利益团体问的层级结构安排。
在合作主义的制度安排中,利益团体的地位与权力是层级分布的。在层级的顶端,是由国家授予或认可的在某个领域具有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也只有具有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能够进入决策过程。但是,要使具有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能够真正代表其所声称的利益,就需要将这个领域中不同的利益团体也吸纳进来。在合作主义者看来,不同利益团体所具有的影响力是不同的,社会必须是等级秩序的,他们试图在工业社会中重建中世纪在经济和社会安排方面的和谐关系与结构秩序。所以,被吸纳进来的利益团体不可避免地处于具有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之下,这些利益团体一方面受到具有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协调(管制),同时也协调(管制)处于它下面的利益团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冲突,从而构成一种层级化的结构。合作主义认为,这种层级化的结构将所有利益团体吸纳到进行利益整合的利益表达机制中,并使国家干预通过在行业中具有权威的利益团体来具体执行,从而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自由平等竞争中不致危害政治秩序。
3代表比自身利益更为广泛的利益
利益团体之间的层级结构将特定行业领域的各种利益诉求与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利益表达系统,从而消弭社会冲突。但没有进入特定利益团体或者利益团体层级结构的利益在合作主义政制中并非无从表达。在合作主义看来,“如果未组织化的利益不能代表他们自己,他们可以通过那些获得途径的组织化利益来代表他们。换句话说,合作主义组织可能不仅追求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代表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从而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有效表达。
如果上述问题被理解为利益团体在利益表达功能方面代表着比其自身更为广泛的利益,那么利益团体的这个特点还表现在履行利益协调功能上。利益团体在国家或者上一层级的利益团体的监督下对下属的成员进行‘管制,因此,利益团体在履行利益协调功能时,就不再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像压力集团那样行为,而是具有了准公共性,实际上,利益团体是在按照比自身利益更为广泛的利益来履行利益协调职能。“就程序而言,合作主义认为,为了成员的利益,利益集团不是简单以压力团体的形式来行为,而是会考虑到更为广泛的利益。”
因此,利益团体在履行其两项基本职能时,都代表着比自身利益更为广泛的利益,也正是如此,合作主义政制也才能够保证各种利益诉求,特别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能够进入制度化轨道,同时通过制度化的管制,使整个社会都处于一个相对长远的利益的关怀下,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三、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中的利益团体成员
典型的合作主义制度安排的重要基础是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例如,瑞典全部工人的89%都是工会成员,而合作主义程度较低的英国这个比例是36%,美国作为典型的多元主义模式的代表,这一比例则仅为16%。
利益表达系统的相对封闭性使进入利益团体的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行为准则,并按照其影响力被置于整个利益表达系统的特定的层级上,从而不仅使利益团体成员的政治参与因其较高的制度化从而受到限制或约束,利益诉求得以修正,而且利益团体成员被要求着对团体保持必要的忠诚。所有这些都可以体现出利益团体成员在合作主义政治秩序构建与维系中的功能与特点。
1政治参与受限缓和政治冲突
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主张将利益团体成员的冲突纳入层级结构,通过利益协调来达成政治秩序,而不是像多元主义那样将这些冲突置于开放的竞争当中,通过自由竞争达成秩序,除了前述原因以外,还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对利益团体成员能力的考虑,在不少合作主义者看来,利益团体成员缺乏必要的洞察力,因此,在政治行为方面需要引导,方能保证政治秩序的和谐,而曼科尔·奥尔森(Mancur Olson)更是在其对传统组织理论的批评中认为,个人加入代表性团体不是理性的,因为他们可以不付出参与的成本就能享受到集体利益。第二个考虑在于,当利益团体成员之间在利益分殊问题上,都支持一般利益的同时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需要一个超越这些利益团体成员的仲裁者。这样,冲突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这个仲裁者就是国家。因此,合作主义牢固地建立在一个更为广阔的非民主、缺少大众参与的政治安排中,国家必须负责社会秩序,由它来实施使公民保持一致的原则,大多数的利益团体成员并不能直接参与到相关政治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利益团体成员在进入利益团体后就意味着对这些原则的接受。按照亨廷顿的观点,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与政治稳定、政治秩序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显然,合作主义这种高度组织化与制度化的政治安排有助于提高社会整合与政治稳定的水平。
2自身利益修正缓解政治冲突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单个利益主体总是试图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就有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但在合作主义政制中,利益表达系统的相对封闭性,使利益表达的途径几乎是唯一的,即进入特定的利益团体,这几乎使所有单个的利益主体必须通过参与特定行业的利益团体,进入有序的政治活动轨道,方能进行利益表达。当单个的利益主体进入利益团体时,除了接受相应的行为规则以外,还要对接受对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行修正的要求,来适应利益团体的准入要求,其所持利益的范围势必发生变化。利益团体成员在进入利益团体后,他们需要重新确认自身的利益,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团体成员受到明显的限制,层级的结构秩序使他们失去了对利益认定过程的影响,相反,
由国家支持的利益团体则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过滤器的角色,“团体不仅仅是反映或表达利益,而且是利益形成过程的一部分”。单个利益主体所持的利益诉求更会受到组织化的影响。
当单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受到由国家支持的利益团体的修正时,毫无疑问的一点是,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差距会缩小,同时,也使单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向国家所支持的满足这些诉求的政策逐渐靠拢。利益团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受到修正导致的这两个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利益团体成员进一步参与政治活动自愿性,缓解政治冲突。
3对团体的忠诚产生政治稳定
鲁克斯(Lukes)认为,对决策的权威服从关系是政治运行的重要基础。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也强调利益团体成员对利益团体的服从,实际上,也只有当利益团体成员服从利益团体的权威决策时,冲突才有可能得到整合与协调,和谐的政治秩序才有望得以实现。利益表达体系的相对封闭性,使利益团体对其成员拥有一种天然的权力,在这种权力基础上形成的权威是成员服从利益团体的重要基石。然而,在现代组织理论看来,处于组织层级底部的组织成员同样拥有权力资源,从而使他们获得与组织上层成员进行谈判的机会,领袖与成员之间不是简单的“命令一服从”关系。因此,在团体政治中,除了基于权力而形成的权威能够调和冲突外,还有其他使利益团体成员服从团体,促使政治行为秩序化的权威资源,比如忠诚,合作主义政治秩序观认为,在对组织、社会中“自然共同体”忠诚基础上进行的合作将产生稳定感,从而促进政治秩序的稳定。
在合作主义看来,过去的忠诚是基于阶级这个自然共同体的,而在合作主义制度安排中,利益团体大多是按照行业划分来组成的,这种行业性的划分使集体行为不再完全在阶级的基础上进行,相反在某些领域,从业者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这就使得利益团体成员对组织的忠诚转向一种职业忠诚,或者说产生一种团体精神,从而使整合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团体趋向稳定。因此,“可能的是,合作主义思想的首要理念是建立劳资整合组织,产生一个摈弃原有阶级忠诚的,围绕产业或专业的新的稳定基础”。
自社会学诞生以来至今,关于社会秩序就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与冲突理论(the.or/of conflict)。前者的理论核心是“协调”(consensus),该理论常常不谈社会当中的冲突问题,相反,常常构画一种社会和谐的社会关系的理想图景;后者的理论核心则在于竞争,,该理论认定围绕稀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竞争,而不是协调,才是一切人类关系的特征。显然,同属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盛行一时的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理论分别属于冲突论与功能主义的阵营。当代新合作主义从其理论的重要奠基者施密特开始,即将“非竞争的”、“层级排序的”、“垄断性代表”等特征赋予这一理论。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发现,合作主义将秩序与稳定置于关切的优先地位,进而关切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建立、维系这一秩序所做的贡献,通过合作主义政制的安排使得国家、利益团体、单个成员等各个政治行为者被赋予特定机能,并充分发挥各自机能、相互合作以维持政治秩序及其稳定。合作主义的秩序体系安排,保持并体现了秩序优先的价值观和一切功能主义政治与社会理论的典型特征。应该说,理解合作主义的功能主义特征并进而分析其对政治秩序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对合作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差别有更为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