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红
摘 要:本文通过对1996—2007年国际对华反倾销以及中国相关经济数据的实证分析,将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与经济转轨阶段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战略问题的关系进行澄清。结果表明,中国市场化程度越低,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次数不升反降,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必以国际对华反倾销为转移;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额的逐年增长对于减少国际对华反倾销并无明显帮助,加工贸易和贸易竞争力对减少国际对华反倾销作用明显,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仍要坚持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中国对外反倾销对国际对华反倾销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增加并没有减少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次数,其威慑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关键词:国际反倾销 ;转轨;市场化;对外开放
中图分类号:F11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6-0026-08
一、引 言
WTO成立以来,国际反倾销在2001年达到364起的高峰,2002年以来,全球反倾销数量呈现下降趋势,2007年达到最低点162起。2008年1—6月,16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85起反倾销调查,比2007年同期增加24起,增幅达39%。这表明,由于2008年初开始的全球经济恶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进一步抬头,反倾销又一次成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一直是GATT/WTO在全球推崇并塑造的经济模式,具体推动过程就是通过国际反倾销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使用替代国价格,进而较为容易地认定倾销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迫使WTO成员进行市场化改革。1992年,中国在党的十四大会议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从此进入全面的经济转轨阶段。但是,国际上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却莫衷一是。在这一背景下,从1995年开始中国已连续13年成为国际反倾销中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共计596起。可见,国际反倾销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的经济转轨存在紧密联系。
目前学术界关于国际反倾销的研究主要是考证发起反倾销的影响因素以及反倾销的影响效应等方面。反倾销的影响因素包括微观因素和宏观因素两方面。在微观因素方面,Krupp(1994)利用美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的面板数据分析认为,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进口渗透比例、雇员人数、行业生产指数、倾销幅度等对美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申请具有显著影响[1]。从宏观角度,Aggarwal(2004)利用泊松模型回归分析得出,反倾销与一国的商业周期存在联系。当处于经济景气的商业周期时,企业不太注意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因此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几率降低;反之,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则反倾销调查几率则大大提高[2]。谢建国(2006)通过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影响因素分析认为,美国国内经济因素是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因素,美国国内工业产出的波动与对华贸易逆差显著提高了美国对华反倾销几率[3]。在反倾销的影响效应方面,Blonigen和Bown(2003)认为,被调查国可以通过对外报复性反倾销行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降低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几率[4]。唐宇(2004) 就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对进口国可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投资跨越效应、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以及国家间的报复效应进行了一般分析[5]。鲍晓华(2007)通过数据检验结果认为,中国反倾销措施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限制效应”,但是涉案产品可能在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转移,这种“贸易转移效应”部分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效果[6]。
前述反倾销发起的影响因素以及反倾销的影响效应的研究启示在于寻找本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和对外发起反倾销的威慑效应,其目的均在于减少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几率,进而减少本国产业遭受的损失。但是,从战略上讲,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发生与中国经济转轨阶段的联系程度如何,与中国改革开放战略关系如何,与中国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途径等方面的关系如何缺乏一定的研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益于中国寻找原因并调整措施,而且有益于考证中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战略的效应,长久避免反倾销摩擦的频繁发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被动地位。本文试图利用国际对华反倾销和中国相关经济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来实现上述研究目的。
二、理论分析和模型假定
(一)转轨问题在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当中的矛盾——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影响
中国市场化程度对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影响主要源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倾销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中表明:当某一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若被调查的中国企业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该WTO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不使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而选择其他某一市场经济国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所以,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产品不被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能以其国内价格作为判断正常价值的基础,原则上选择某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并用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为参考。由于替代国选择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到目前为止都存在争议,所以,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市场化程度问题往往导致企业被裁决较高的倾销幅度。转轨时期,国际上对待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没有统一。虽然截至2008年2月已经有77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都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以,从理论上讲,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件频频发生并裁定倾销成立的重要原因。
因此,中国市场化程度越高,出口企业被裁定倾销的几率就大大减少,也会对国际对华反倾销形成总体上的遏制趋势。目前,在国际上划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就是看政府在市场中所起的控制和计划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比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产业和企业市场化程度的典型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比重越低,市场化程度越高,则遭遇反倾销的几率越小。美国1988年贸易法和欧盟《第905/98号条例》中的市场经济标准对上述问题均有所印证。
(二)对外开放战略遭遇贸易摩擦考验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以举世罕见的高速度增长,对外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21 738亿美元,30年增长了104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出口贸易额从1978年的97.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2 180亿美元,30年增长了125倍,跃居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对外贸易成为中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这样的贸易发展成就得益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下来的对外开放战略。唐任伍、马骥(2008)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展,中国对外开放由政策推动开放正逐步过渡到建立与WTO接轨的制度开放[7]。与此同时,中国遭遇的国际反倾销也日趋激烈。难道国际反倾销数量如此之多,损失如此严重与对外开放存在直接联系?反观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引进外资和发展加工贸易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体现,另外,中国贸易竞争力则是反映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层次意义的指标之一,因此,研究对外开放战略遭遇国际反倾销考验问题拟选择上述三个指标。
1.贸易竞争力指数
贸易竞争指数简称TC指数,表示一国进出口贸易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其基本公式为:TC指数=(出口-进口)/(出口+进口),其取值范围为-1到1之间。一般,TC值大于0,被认为具有贸易竞争力,其中TC大于0.8,被认为具有较强的贸易竞争优势;当0 从理论上分析,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反倾销则是为遏制这种贸易行为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所以,容易招致反倾销的产品多是采用低价竞争战略。一般而言,不具有贸易竞争力的产品通常只有采取低价战略才能走向国际市场,该产品也就越容易招致国际反倾销。从国际反倾销实践(1995—2007年)看,贱金属产业和化工产业招致国际反倾销的案件总额位居国际反倾销案件总额的前两位,前者共计873起,后者共计651起。笔者结合中国数据计算发现,贱金属产业这13年的平均TC值为-0.04,化工产业的平均TC值为-0.17,这说明中国这两个产业也是贸易竞争劣势产业,招致国际反倾销的几率就较高。从理论上讲,通过对中国整体TC指数考察中国贸易竞争力状况对于应对国际反倾销具有实际意义,即TC指数越高,国际反倾销发生的几率就越小,反之亦然。 2.中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影响 中国对加工贸易有着严格的界定,即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材料,经境内加工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学者对于加工贸易一直存在支持和限制两派观点。赵晓晨、邵祥林、王玉粱、任晓薇等学者持支持观点。其中,赵晓晨认为,加工贸易存在动态效应远远大于静态效应,即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善提供了动力。邵祥林等认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是加工贸易,发展加工贸易符合国际分工发展的趋势。隆国强等持限制观点,其认为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发展,而且港台等加工贸易在中国大陆的转移,加大了中国对美国等国家的贸易逆差,中国的这种外贸格局容易导致贸易摩擦。而笔者认为加工贸易发展可以减少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影响。首先,加工贸易当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来自境外,国内从事加工复出口,这种经营模式对于应对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件有一定益处。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国际对华反倾销多使用结构价格方式来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计算倾销幅度。但是对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讲,原材料等来源于国外,一般情况下在结算成本时容易采用企业自己真实的成本计算,相对于替代国价格更具有合理性。这样大大降低了这类企业被控倾销的可能性。其次,加工贸易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国际生产控制模式,委托方与代理方虽然分处不同国家,但存在长期协作关系。就中国具体情况而言,中国企业多是加工贸易的代理方,加工贸易出口增长迅速带来的是委托方利益的增长。当进口方其他企业向其商务部门申请对华反倾销时,委托方作为进口方国家的主要产业力量会尽力游说政府降低立案几率或最后倾销认定的几率。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讲,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会减少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数量。 3.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影响 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是美欧等国家在反倾销过程中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一项重要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较为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和单独税率裁决。在一些发达国家看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应该包括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因为这一问题决定国内产业能够与外国市场主体以及由其带来的管理、生产和销售实践进行充分的竞争。所以,在具体的反倾销实践中不乏外商投资企业优于国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税率的机会。例如,1991年中国输美电风扇反倾销案初裁中,中国企业以中国电风扇行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理由之一获得美国商务部市场经济地位而未适用替代国标准;2001年,中国输欧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上海菲利浦亚明公司因为外资所占股份为60%,国有资本比例为40%而最终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后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被裁定倾销的几率也很低。所以,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中国出口额比重越多,中国招致国际反倾销调查的机会就越少。 (三)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途径 Blonigen和Bown(2003)认为,被调查国可以通过对外报复性反倾销行动和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降低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几率[4]。唐宇(2004) 就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对进口国可能产生的国家间的报复效应进行了一般分析[5]。但是,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途径是否如上述学者研究那样能够降低中国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几率却缺乏实证分析。况且这一问题关系中国在转轨时期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和转轨的国际影响,因此,笔者选择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和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际案例数与国际对华反倾销就这一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1.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在贸易自由化道路上的最有力保障,如果有人将GATT称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使WTO成为“一只长了牙齿的老虎”。它的最终建立使WTO真正建立起有约束力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不仅在于它准司法程序的严谨设计,更在于其执行机制当中的交叉报复制度,即如果争端双方就某一协议项下某一产品发生贸易摩擦而解决不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可以选择同一协议项下其他产品或其他协议项下的产品进行交叉报复,使违反WTO规则的一方因为保护某一产品贸易或产业利益,而不得不承受对其他产业利益进行剥夺的惩罚,这无疑增加了该成员内部不同产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而促使其迅速履行WTO裁决。所以,交叉报复制度加大了争端裁决的执行力度。 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观察,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就磋商结果而言,在1995—2002年期间,DSB所受理全部争端中的46%是在协商阶段解决的,而其中3/4至少是由于应诉方的部分让步而达成协议的。关于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到2006年11月,在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裁定应诉方败诉的案件大约占90%。因此,对于申诉方来说应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矫正其他成员方对己方不利的贸易政策或措施是非常有利的途径。以中国具体实际为例,2007年9月14日,中国就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铜版纸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调查初裁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要求进行磋商。最后该案还未经WTO裁决,美国便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无损害裁定为由而未向中国出口铜版纸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争端最终以中国撤销申诉而结案。所以,从理论上讲,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对于国际对华反倾销等贸易措施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国际对华反倾销发生的几率。 2.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影响 Blonigen和Bown(2003)认为,来自被调查国的报复性反倾销行动会降低其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概率[4]。欧盟一直是反倾销(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申诉方,而针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已开始减少。此外,欧盟和中国一样,也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之一,但目前针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却降至很低水平。这与欧盟采取“就反倾销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积极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的手段有一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