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

2009-07-24 08:51陈永辉白晋湘
体育学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民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

陈永辉 白晋湘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凸显出遗产的“非物质性”,要体现出保护对象和内容的社会价值,要对遗产进行合理的运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的启示,提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的路径:(1)构建分级保护体系;(2)建立资料数据库;(3)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培养;(4)营造民俗体育传统氛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民俗体育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5-0091-04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CHEN Yong-hui1,BAI Jin-xiang2

(1.Department of Police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Changsha 410138,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Abstr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the “immaterial nature” of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highlighted, the social value of the protected subjects and contents should be embodied, and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utilized rationally. The authors analyzed inspirations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 way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1) build a leveled protection system; 2) establish a information database; 3)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cultivation of people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4) build an atmosphere of folk sports traditions.

Key words: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minority nationality;folk sport

非物质文化遗产跟各族人民生活实践息息相关,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不断渗透,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1]。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保护我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尊重,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2]。因此,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程下,关注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意义重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1.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凸显遗产的“非物质性”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面,但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有价值[2]。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哲学思想、价值观、道德尺度、思考方式构成了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些无形的文化符号和有形的物质形态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综合体,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考虑到文化综合体的整体性存在。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体现保护对象的价值

只有为现代社会发展所需的东西,保护才具有意义。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国际社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所有的文化传统都冠以遗产加以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3],因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有选择性。

1.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重要的是对遗产的运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运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它才能够得到延续和发展。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就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包括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如何科学、合理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人民群众生活之中,这也是保护工作中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不能为遗产的保护而进行纯粹的保护,而应为遗产的发展进行保护,必须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采取措施,让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能服务于人民群众,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具有真正的文化建设意义。

2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民俗体育是在民俗中孕育生长,并在特定地域流传的体育形态和生活方式,它是为一定民众创造,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享用的一种融入和依附于该民众的风俗习惯之中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民俗体育总是和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相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及心理形态。对特定的族群而言,它是非常重要的,它与包孕它的民俗一起,起着传承、延续、发展人类自身的重要作用[4]。生长在少数民族地域中的民俗体育活动总是与少数民族的生产民俗、人生民俗、岁时民俗、精神民俗相互渗透。根据史料记载,许多少数民族在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很多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与护种、优先交配权、母权制、外婚制、提供自由交往场所、生殖崇拜、择偶嫁娶等一系列婚俗活动密不可分[5]。如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布依族的“丢花包”、壮族的“抛绣球”、苗族的“赶秋”等。在岁时民俗活动中,每个节日民俗都是通过体育活动来体现,这些体育活动形式多样,并且与人们的宗教、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社交活动、文化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壮族的打扁担活动,瑶族达努节的跳铜鼓舞,侗族的花炮节、斗牛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鄂温克族传统的“来阔勒节”中的套马活动等[6]。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的启示

3.1弄清楚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整体性存在

民俗体育文化总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与特定的民俗文化、民族精神相互联系,是体育活动形式、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综合体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是少数民族民俗、风尚与传统体育活动形式不断地融合而逐渐形成的,它离不开它所生存的人文、自然环境,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3]。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内容美、形式美,离不开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人们通过感官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中的声、色、形诸要素的感知离不开当地人文和自然环境的融合,拆开一方都无法体现其完美的文化意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物质形态,也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环境,还包含着人的思想、生命价值观等。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要考虑其文化内在性,即表现形式自身蕴涵的精神内涵和意境,还要考虑其文化外在性,即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本身是某个少数民族或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民俗、自然环境,其体育活动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与意义。诸如,湘西土家族传统体育毛古斯,动作粗犷豪放、刚劲有力,让人们领略到远古时期的原始艺术之美,其表演形态中所保留的自然崇拜、图腾等远古信仰符号是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2],但如果脱离了土家族所特有的生存环境,那么这种文化信仰符号也就失去了特有的价值意义。

3.2在全面普查少数民族民俗体育基础上突出重点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且一些古老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其精华和糟粕的区分并非短期内能清晰界定,很有可能因为一时之见而影响到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比如,毕摩作为彝族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宗教神职人员,因其活动形式有极强的神秘色彩,曾被认作是封建主义的东西而遭到抵制,相关的一些毕摩活动中的体育内容,如铃铛舞、羊皮鼓舞等也受到抵制;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的彝族笙舞“老虎笙”连同虎节一起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而被取缔;彝族传统的游戏竞技活动“斗牛”在文革期间就曾被视为“低级趣味”而遭禁止。尽管这些活动现在经过重新定位都已相继恢复开展,但我们已经付出了代价,如毕摩的数量锐减,相关的一些舞步失传,老虎笙几十套动作也仅剩十几套[7]。因此,对待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应该进行全面普查,全面挖掘整理那些面临失传的民俗体育文化,在挖掘整理基础上,重点突出保护有价值的对象和内容。

3.3兼顾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利益

非物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一定程度上可改善民生,但也有可能造成民族文化的变质,因此,需要科学对待和合理开发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有些民俗体育活动商业价值不大,而有些则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对于前者,只有靠政府有限的行政拨款,而对那些商业价值大的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发,一方面可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和百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那些离土不离乡的人来说,参与商业表演与经营是其改变贫困落后状况的重要途径。因此,开发民俗体育活动的商业价值具有合理性。要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群众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努力。也要指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和当地旅游自然景观结合起来开发,会有更大的经济利益。

4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措施

4.1构建分级保护体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繁多,且分布地域广,应建立分级保护体系,即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实行国家、省、地市、县4级保护体系,这样才有利于相关部门有序管理和开发,有利于服务本地域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需要。各体育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各级保护机构要制定出相关的保护管理制度,要对不同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在传承人员和参与活动的群体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开展状况、文化特色、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有全面的了解和备案,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个人等的作用,以专项课题资金资助的形式,鼓励、动员相关科研人员、体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普查、整理、创新等工作。

4.2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

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当前,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普查方面是落后的。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应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在普查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当前,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料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是非常实用和理想,也是最科学的保护方法。数字化技术是当今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是信息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数字化与编目,有利于文字资料和录像资料的永久性保存,有利于体育科研工作者快速、有效运用。

4.3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培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如何让优秀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以人为载体的活态、动态传承是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各级政府要对各民俗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提供资金资助,也要对组织、开展、参与各民俗体育活动的主要民间艺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实惠”。比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类似“传习馆”的学习班,政府部门可对从事这个事业的民间传授者给予高薪[8],鼓励他们坚持对民俗活动的组织开展,让他们能看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支持和信任,使他们能把传承民俗体育文化作为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年轻一代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培养。各民族地区要根据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当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教育资源,把优秀的民俗体育文化纳入教学与活动开展中。各级教育部门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一些适于在学校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兴趣,使学生在活动中慢慢的接纳并喜爱民俗文化,使学生能理智的对待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使自己能认识到传承民族文化意味着责任。

4.4营造传统氛围

民俗体育活动是以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的结合而存在,民俗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孕育它的生存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也应该对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始氛围进行关注,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营造一个传统的氛围,以保证民俗体育活力的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曾经在有关民族民俗活动和传统活动的保护中提到过“在原始氛围内保存民族传统活动,使其充满活力”[9]。传统氛围即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形式的综合存在。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重视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10],在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中,不能将民俗体育活动从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一方面,结合自然资源,打造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有自然景观资源优势的民族地区,应充分挖掘本地的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在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时,要注重本地原生态体育文化生存环境的保护,努力保持原始氛围,以吸引更多游客参与进来。另一方面,利用传统的岁时节庆日,开展民族地区民俗体育竞赛娱乐活动。各级政府可制定必要的竞赛规程,可在保持民俗的基础上,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俗体育进行体育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是少数民族先民在历史长河的演进中所创造的珍贵的民族文化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文化价值。然而,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许多民俗体育活动却逐渐失去了其主体地位,甚至由于长期的遭受冷落而逐步走向消忙。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做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S]. 2005-09.

[2] 白晋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 体育科学,2008,2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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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宏宇,李小兰. 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抢救和保护[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10):1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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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 青海社会科学,2007(1):33-36.

[编辑:谭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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