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是西方社会思想、文明发迹的始端,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著名的制度都产生于这一时期。其中,影响后世政治、法律、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路径“自然法”,也可以追溯到这个时期。登特列夫指出“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记,这个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律法存在,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①。古希腊有哪些思想同这样的对自然法的信仰紧密联系,以及罗马时期哪些思想和制度设计根源于这种自然法的观念,这些思想和制度又是如何在推动自然法的观念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本文希望简单梳理和初步探究的问题。
我们首先希望探讨一下古希腊对“自然”概念的理解,我们不能将我们现在具有的关于自然的概念,简单地套用到古希腊人们的身上。我们的智力和认识与当时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当时人们眼中的自然所意味着的物质宇宙,有着古希腊先贤独特的思考和认识角度。在他们那里,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原始元素和规律的结果。从阿那克西曼德的“气”,到赫拉克利特的“火”,早期的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这种从单一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自然,使得后期的希腊思想家可以将自然作为一般和简单规律来规定、指导人们的生活,并最终提出了影响后世自然法观念发展的“按照自然生活”的著名命题②。“自然”的最简单和最远古的意义,也正是从作为一个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物质宇宙。③这种“从一个原则表现的角度看世界”,影响了后世千百年的思想发展脉络和认识世界的方法。不过与早期相比略有不同的是,后期希腊各学派中“自然”的概念是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的世界,这使得人们在寻找指导社会的原则时,不是简单地从物质出发,而是融入了道德思考的因素--这也奠定了后世自然法理论的基本视角。
在这样的界定下,来理解并简单回顾一下古希腊的一些自然法观念。赫拉克利特:“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从心所欲地支配着,满足一切,也超过一切”。智者派大多主张自然法观念,希比亚把自然与法律对立,并指出“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自然的要求规定的法律”,安提丰发展道:“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④。苏格拉底时已经开始区分自然法和人定法,并认为两者都是正义的表现,两者不是对立的是本性统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高于人定的法律。他说:“我服从他人的意见,我更服从神的命令。”⑤因此在《申诉篇》中,我们看到被控有罪的苏格拉底告诉法庭:他的使命就是执行神的旨意,研究自己和别人,即使冒着与国家冲突的危险。这种冲突已为苏格拉底所认识,“对忠诚的分裂”这一希腊悲剧的主题之一,在《安提戈涅》后再次产生了强大的张力。苏格拉底坚持着按更高的自然法的不懈探索,但是他坚持两种法律本质上都是正义的表现,“我坚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⑥,这也使得他为了捍卫法律(人定法)的尊严,从容地走向了法场。苏格拉底的死打击了柏拉图对于政治参与的激情,但是没有磨灭柏拉图探索真理的热情。柏拉图以正义作为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指出“法的理念是法的真正存在者,法律从属于通过国王体现出来的自然法理念,法律没有能力负担一切”⑦。并在其老师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理念论,认为人们只有理解“另一”世界——纯粹真理的领域——人们才能成为理性的人。这为法律二元结构提供了近乎完美的模型,使人们可以相信存在着一个与实定的法律对应着的“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明确区分了自然法和实在法,指出自然法性质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根据,“自然正义高于法律及法律正义之上”⑧。
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具有原创性的,不过真正让其思想传播并得到发展的却是后起的新秀--罗马人和他们的法律:罗马法。与希腊科学中有机融合在一起的纯理论兴趣和实践兴趣不同,在希腊化时代开始时理论与实践渐渐分道扬镳,实践兴趣更显重要。罗马人也正是具有这种分离重要事物并使其具有实用性的能力,由此他们建立了自己的法学。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⑨这主要指罗马法。按西方学者的一般见解, 罗马法与希腊的哲学精义及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罗马法制度的建立延续了很多希腊时期自然法的观念,还发展了很多新的光大自然法观念的东西,以下将作简要的梳理。
第一,制度的宏观和完备是罗马区别于希腊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也深刻地影响了自然法观念的变化和发展。不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是在以城邦为基础的范围内讨论政治、法律问题,这种政治上的封闭态度,使得希腊世界没有能力在更大的范围上建立一个有生命的组织。他们所设想的政治生活是静态的,而他们的周围的世界却在飞速变化着,这就是希腊人政治观念的主要弱点所在,以帝国形式出现的罗马却最终将建立一个世界性的大国。希腊的这一观念使得他们大多将城邦正义作为城邦的价值和正义之所在,把城邦集体生活看作人们存在的本质和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盛赞柏拉图伟大,称其企图用普遍性统帅一切的理想国“本质上也无非是对希腊伦理本性的解释”——城邦、集体的普遍性利益在希腊时期是几乎完全吞噬单个个体的特殊利益的。然而,也正像黑格尔所论述的“更深刻的原则正在突破而侵入希腊的伦理,这种原则还只能作为一种尚未实现的渴望,从而只能作为一种败坏的东西在希腊的伦理中直接出现。”柏拉图企图用理想国把特殊性排除出去是徒然的,也“最沉重地损害了伦理深处的冲动,即自由的无限的人格”⑩。从这个时期开始,特殊性积极地萌动着,希望打破在这样的关系中普遍性对于它的吞噬,打破普遍性一统天下的局面。罗马庞大的国家结构和近两百年的和平稳定环境下,人们不再需要担心城市被邻邦肆意地摧毁,普遍安全有了保障,整体的利益稳定而强大,这些渐渐成为既定的社会结构为人们所接受,而不再需要人们整日为了城邦的利益担心、操劳。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的利益就越发清晰,人们的差异性也日益明显,于是财产权制度得到空前的发展,作为单个的人的权利被重视。个人权利的观念也在不断的萌发,这也将开拓后世自然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自然权利的追求和维护。罗马时期为权利争取在自然法中的关键地位开创了现实的基础,随着我们进一步考察个人权利的萌发,我们发现个人权利及财产权的强化、发展是和法律(涉及贸易、财产、继承等诸多方面)大量的涌现以及法典的完善紧密联系的。
第二,实在法律的法典化。法律的大量涌现及其法典化,体现出一种超凡的实践精神,与之相比,古希腊时期的哲人在声称尊重自然的同时似乎缺了几分务实的态度。所以,当迷惑的学生为一个商人当选为雅典的军事总指挥而愤怒时,苏格拉底利用他的雄辩论证出“商人所拥有的品质恰恰是将军该拥有的”,在理论上论证了这一任命的合理性,却忽视着事实上这些商人出生的将军屡屡在战时逃跑而给雅典带来的伤害。许多这样的哲人,都像柏拉图一样,自以为神和自然选定他们作为立法者,或许还做了许多立法的尝试,却忽视了只有法律得到人们的认可,并符合人们“自然”的常识的时候人们才会遵守,好的法律需要经过无数次的错误和失误,需要数个世纪的艰苦努力才能形成。所以任何时期的哲学家或立法者天真地以为能够在几小时、几天的拍脑袋思考中就能建立完善的法律,都会犯下类似的错误,并遭受类似柏拉图在锡腊库扎改革的失败。
而我们所说的罗马这个民族独特的法律天赋却是经过漫长的岁月才充分发展起来的,经历了近一千年时间,罗马才获得法律经验这笔珍贵的财富。这些法律经验表现为大量的法律和法典,也孕育了西塞罗、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等伟大的法学家。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大都坚持自然法的观念,但是他们又是务实的而不是过分的形而上学,他们承继着希腊时期就形成的“从一个原则表现的角度看世界”的方法,却开始摆脱希腊时期忽视现实的弊端,努力在其时代的法律、法典中寻找能形成一般性法规的根本原则,并且同时使这些一般性的法规符合正确的概念。罗马时期的这种理论上的态度开创了后世自然法研究的经典范式,罗马法律也成为当代世界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永不枯竭的宝库。
法律大量涌现和法典化除了上述杰出的作用外,在自然法发展的历程中,还包括了以下一些重要的功能。首先,其使个人权利主张成为可能。罗马的法典化运动,使得少数精英、贵族对法律的独占被打破,实在法律为公众所知晓,每个人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个人权利观念的产生结合自然法的思想,也就为后世自然权利理论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先决条件。其次,罗马法典的制定中,始终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且学者和当局不断宣扬其制定法律的自然法基础,这使得自然法观念深深印入人们的心里,并影响了后世对制定法律的理论态度和方法。这和斯多葛哲学上的“按照自然生活”自然法观念深刻影响着罗马法律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然的概念意味着单纯化和概括化,所以当罗马人发现了两种法律——民族内部的法律,既受其民族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的“市民法”,和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既“万民法”——过于庞杂而含混的时候,制定法典就成为了“裁判官”有责任尽量以“告令”来代替“市民法”和“万民法”(11),尽可能把“自然”用以使得人们处于自然法指导的制度中。自然法的观念使得法律法典化得到促进,法律法典化的过程中,当权者以及法学家们对于自然法的崇敬,也影响了后世指定法律标准的形成。
综上所述,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承继了许多古希腊时期重要观念,同时又在多个方面给予古希腊时期以实质的发展,并最终促进了自然法理论的传播和光大。坚持这样的视角,可以使我们今后在认识自然法发展的过程中,注意希腊时期理论影响的同时,能深入把握在罗马法时期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思想。
注释:
①《自然法——法哲学导论》,登特列夫著,李日章译.
②登特列夫称之为"正直的生活模式"认为只是通过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③《古代法》,(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31页.
④《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9页.
⑤《回忆苏格拉底》,(古希腊)色诺芬,第15-16页.
⑥同上注.
⑦《理想国》,(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⑧《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
⑨《四海之内》,(英),李约瑟著,劳陇译,三联出版社,1987:13.
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0.
(11)《古代法》,(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33页.
(作者简介:张优悠(1983.8-)男,安徽合肥人,复旦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理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