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入“银行存款——增资临时款”吗?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黑龙江省高晓强)
★在线专家:
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
借:银行存款——临时户
贷:其他应付款
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临时户
房产代理公司的账务
房地产代理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广东省姚圆圆)
★在线专家:
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福建省温海霞)
★在线专家:
您的理解不对。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正常计算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
贷:应收票据
包装物核算
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我的疑问是:不是还说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是要计人销售费用的吗?请老师细说一下包装物的处理。(河北省张惠涟)
★在线专家:
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率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成本加成合同的账务处理
请问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福建省温海霞)
★在线专家: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建设方的处理:
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毛利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2008年底盘盈一台机器设备,已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 7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700 000
经查是2008年10月28日购入,机器设备款已付,共370万元,会计漏记了整笔经济业务。报批之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转入“利润分配”,我该如何处理?(河南省安之华)
★在线专家:
固定资产盘瓦在盘盈时先将其价值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有在找不出盘盈原因时,才在批堆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而您说的情况已经能找出原因,已经确定是10月
28日漏记账,因此无需转入“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批准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700000
贷:银行存款
3 700 000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有特别的地方吗?(四川省程史)
★在线专家:
辅导期中,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本月认证通过的进税额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
借:碌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次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③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江苏省于国杰)
★在线专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同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劝,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苦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内其他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你所述分公司支付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B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开支内容有哪些?(陕西省梁亮)
★在线专家: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依据。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其中工会自身建设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2)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5)建家活动费用;
(6)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7)对特困职工的救助;
(8)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费用;
(9)工会专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岗位津贴。
无租使用房产问题
同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甲有一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乙单位没有产权,无租使用甲的房产,甲已全额交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并且,甲乙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注册,现在税务部门检查认为:乙单位的一部分实际经营地在甲所在的房产坐落处,两个单位签定的协议为无租使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乙单位补交所使用的房产的房产税。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广东省胡军)
★在线专家: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应该是乙单位即无租使用单位纳税而不是由免税单位纳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计算错误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可按《征管法》规定申请退税。乙单位应该向税务机关补交房产税。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
我公司新投资注册一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为83.33%,另一出资人为一自然人(均为货币出资),注册后我公司又以实物对该子公司进行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未占有股权。那么该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属地税还是国税管辖?我公司这笔投资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北京市杜一广)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局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C00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醵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你单位可以结合上述文件来判断所得税的归属问题。
实物投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