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英 张来成
连日来,北京统计系统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北京市统计局局长苏辉撰文指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在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怎样理解《处分规定》的现实意义,它有哪些特点?北京在贯彻执行《处分规定》上将推出哪些措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建设工作的副局长顾兖州。
■ 三大背景
出台《处分规定》意义重大
曾几何时,社会上一些人戏称统计法为“豆腐法”,这一方面反映了统计法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力,同时也折射出统计法规的缺陷。毕竟,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那么,在这个时候出台《处分规定》有何特殊背景,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里?
面对记者的提问,顾兖州结合《处分规定》的内容,引证相关数据和案例,清晰地描述了《处分规定》出台的三大背景。
顾兖州介绍,1983年《统计法》就对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的惩戒措施;1996年修改后的《统计法》重大突破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处罚。但上述规定对于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没有解决。统计执法中的“对民不对官、对外不对内、对下不对上”的问题始终困扰着统计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坚决遏制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完善统计法规是新形势下推进统计科学发展的历史必然!
《处分规定》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顾兖州介绍,近几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在实践中形成了“依法立统、人才兴统、科技强统、文化塑统”的治统方略。把依法立统放在首要位置,就是强调用统计法规来治理统计、管理统计、发展统计,这是个根本。政府统计部门是执法部门,统计数据是法定数据,这一点在全市各级领导中达成了共识。市委市政府专门印发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京发[2006]9号)。对统计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范。统计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这是依法立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结果。目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进入第二阶段,《处分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
《处分规定》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背景下产生的。顾兖州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包括北京市政府的力度是很大的,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66条措施,这里面有帮扶企业的29条,政府拿出资金50个亿;有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31条;有保民生、保就业等社会保障的6条,拿出资金将近100个亿。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应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数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掺水分的,不受干扰的数据。这样才能反映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的真实状况,才能反映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实效。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出台《处分规定》对于防止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是很及时、很有力的。
《处分规定》也是在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背景下产生的。顾兖州强调,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更是今年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强调“依法统计,应统尽统,实事求是”,我们千方百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比如采取一些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审核评估、签订数据质量责任书、加强考核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措施。但也很难说就能避免个别单位有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所以,《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保障普查数据质量也是很及时、很重要的。
■ 五大亮点
贯彻《处分规定》重在落实
《处分规定》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它和《统计法》又是什么关系?一些同志对《统计法》还觉得在实践上力度不够,感到执行不便,操作困难。对《处分规定》能产生多大作用心中打个问号。带着这些谜题,记者向顾兖州副局长求解。
联系《处分规定》的基本内容,顾兖州诠释了这部重要法律文件的新亮点、新突破。顾兖州介绍,《处分规定》共15条,可分为4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基本要素。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解释机关等。第二个方面是适用范围。第二条从人员所属单位的性质上分成4类,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第三方面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第三至第十条)。第四个方面是执法执纪的有关规定(第十一至第十三条)。
谈到《处分规定》的作用与操作性,顾兖州回答道,正因为《统计法》的有些条款太原则,有些又不够完善,所以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而《处分规定》则弥补了这个缺憾。顾兖州指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处分规定》实际上就是《统计法》的具体化,是落实《统计法》的具体举措。
顾兖州指出,《处分规定》有五大亮点或者叫突破,集中到一点就是可操作性强了。第一是立法依据充分。《处分规定》的第一条直截了当地说明四部上位法等是其立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分规定》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它的上位法是人大通过的几个大法,这就决定了法规的权威性。
第二是管理相对人明确。《处分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了它的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四种人:一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管理人员;四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各层的领导,这都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管理相对人就是这四种人,法的指向明确。
第三是法律责任清晰。《处分规定》明确了量纪标准,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从《处分规定》的第三条一直到第十条谈的都是法律责任,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讲得很清楚。
记者了解到,过去在统计行政执法上有两个障碍性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执法实践。一是对领导者的责任追究问题,出了数据上的重大差错打统计部门的板子,很难和领导挂起钩来。二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部门一家难以处理的问题,尤其是党内和行政上的处理更是难以操作。所以,统计执法在一些地方显得疲软、无力。话到此处,顾兖州讲起了《处分规定》的两大突破,即五大亮点的后两点。
第一个突破是建立了遏制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行政问责制度。顾兖州谈道,《处分规定》第四条指出: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即使找不到授意、强令的证据,当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个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以后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加以纠正,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结果负责。这一点在过去的统计法规上是没有的,这意味着如果统计上出现了弄虚作假现象,数据质量发生重大差错,也会像重大安全事故问责一样,对领导者同样要处理,甚至要摘乌纱帽的。这个规定有利于促进领导重视统计、支持统计。
第二个突破是建立查办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处分规定》建立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三方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制度。第一个移送制度是在三个部门之间。第二个移送制度是建立行政部门与党的机关的移送制度。这就是说,出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党员干部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理,还要受到党纪处理。
■ 三项力举
兑现《处分规定》将出重拳
一部好的法规关键在兑现落实,而工作落实的前提是正确估计形势。记者问到,怎样评价或者估计北京依法统计形势?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对照反思,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上哪些方面突出一些?
“当前影响北京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问题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而不是领导环节”。顾兖州说,“这是因为我们在上报各种数据时,从来不需要先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的想法再调整数据。现在各级领导可以说从区县到市这两级领导,对统计数据基本不加干扰,我们独立行使统计的调查权和报告权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如果说有干扰那只是个别地区。比如说乡镇,个别乡镇为了完善考核任务,按计划报数,这是前两年查处案件中发现的,但这仅仅是个别现象,并不普遍。”
谈到基层基础薄弱,顾兖州举例说,有些填报单位经常更换填报人员,填报者业务水平不高,又缺乏培训,理解不了统计指标,这就容易造成填报差错。还有,部分领导对统计重视不够,拿统计当负担,工作随意让兼职人员来干,这也是造成数据差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在落实《处分规定》上北京局队首先有一个好的基础。北京市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46000多家,从2005年开始,北京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大队每年按照15%的比例即对近7000家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五年来,通过强力推进执法检查,已经和正在实现着集中执法检查的初衷和目标:强化统计执法职能,促进企业依法统计,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扩大统计的社会影响。五年来,执法检查总计达31000多家,累计立案5300余起,对有违法行为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的2200家。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先后被表彰为“全国‘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全国政务公开先进单位”。
谈起今后的打算,顾兖州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学习宣传,要按照管理相对人的四个方面,把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移送制度、沟通机制等,在责任部门之间建立起一套相互联系、沟通顺畅、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三是联合执法,加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改变以往统计部门单打独斗的方式,与监察部门、人事部门一起联合执法,通过多措并举,从根本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的公信力。
采访接近尾声,记者询问道,一项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除了正面宣传以外,往往要抓一些典型,一些案件,形成社会影响,北京在这方面有何考虑?
顾兖州回答,坚持实事求是,如果在执法检查中确实发现了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那就严格按规定办。北京过去有对企业曝光的典型事例,而对领导实行统计问责的处理还没有先例,今后我们将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去落实。特别是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