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中 盛永彬 李雪沣 刘树桥
摘要: 高职教育有自己独特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法律类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必须遵循面向市场需求、发展专业群、加强职业规范、强化专业特色、注重职业发展等原则。
关键词:法律类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原则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和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独特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探讨法律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考虑人才层次、职业性、毕业生面向基层以及就业导向的市场性等各种要素,遵循相关的各种原则。
一、立足教育资源,面向市场需求原则
法律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这是法律高职教育能否摆脱与法律本科教育相比在文凭层次上所处的竞争劣势的关键。所谓专业设置的市场导向原则,就是法律职业教育要面向区域和地方法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面向法治建设的第一线行业设置专业,将当地法治、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作为确定专业体系主体框架的依据。当然,市场需求导向,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市场需求什么,我们就设置什么专业”——这是盲目的专业设置思想。还要立足于学院现有的教育资源、主体人才培养目标;还要防止“跟风”设置所谓“热门”专业,[1]避免出现就业难的困境。如果说“以市场为导向”是知彼,那么“以教育资源为基础”则是“知己”。教育资源的优劣,不但关系到专业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而且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率。要创办一个新专业,必须有一定的教育资源作基础。面对千变万化、千差万别的市场需求,必须做到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有所为,在力所不能及的条件下有所不为。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就是设置专业要依照社会急需,以短线为主,突出小批量、高频率、快节奏等特点为社会培养一些特殊行业急需的人才。
二、立足学科规律,发展专业群原则
普通高校专业建设的一般指导思想是“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基础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专业建设中尤为注重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这与它主要培养理论型、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相契合的。相对而言,高职教育专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和开放性,更容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等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较之理论型、研究型人才,这类人才与一定区域的市场、职业、行业、产业和技术等有着更直接、更紧密的关联,其专业具有较强的职业定向性和针对性。但专业建设又不能脱离学科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教高[2007]2号文件提出:“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2]人才培养之于专业设置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只有在完备的科学的成熟的学科体系基础上所设置的专业,才能有助于培养合格的人才。不同的专业对学科的要求各有不同,应当进行科学的论证,不能盲目设置。此外,专业设置的系统性还要求:以司法行政职业岗位为依据,针对其岗位群设置专业群。应该以司法行政职业岗位或司法行政职业岗位群为依据,针对一个行业岗位或一组相关司法行政职业岗位来设置专业。对于就业相对稳定、需求量大的岗位,可以每个行业岗位设置一个专业,体现专业性和深度;对于变动性较大、每个具体岗位需求量不大,但相近岗位比较密集的岗位群,可以依据岗位群设置专业。这样有利于毕业生在该岗位群内不同岗位之间选择或变更岗位,从而扩大就业面。强调专业设置的系统性还要求: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特点,通过学科交叉与复合来设置专业。司法实践工作往往是综合性的,必须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多种技能才能解决。因此,高职教育在专业设置时要根据社会实践要求跨学科的特点,将实际工作的外在要求和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结合起来,设置复合型专业。事实上,随着职业岗位内涵的不断丰富,培养复合型人才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高职教育也要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
三、立足高职教育,加强职业规范原则
高等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职业规范,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指导,培养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法律高职教育要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服务于高职学生的成长成才,就应始终坚持以能力为本位,突出职业特色。职业资格证书是现代社会规范职业人才和劳动者职业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评价教育与教学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及市场发展的重要尺度。法律类高职教育的资格认证制度,如司法考试、公务员资格考试、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等,都应作为学院规划、设置专业必须考虑的因素。学校应专门组织人员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指导与实训,根据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制订教学实训大纲和设置实训项目,收集各类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的信息,将司法实践对职业技能的需求变化信息及时反馈至实训中去。通过职业技能实训与考核,提高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获得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积累大量“工作经验”,以缩短就业上岗后的适应期、磨合期。
四、立足行业优势,强化专业特色原则
行业优势是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无法比拟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在法律教育竞争极为激烈的情况下,要踏出一片属于自己的“芳草地”,就必须用足、用活这一优势,做强做大自己的教育资源,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努力发展前景看好而自身条件不完善的专业,积极创造条件使之形成拳头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成为学院发展的支柱和窗口。在专业改革成果和建设水平上达到较高水平,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特色,保证学校教学的稳定性,创造学员发展的品牌效应,在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凝聚力方面形成重要的影响。目前,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对行业优势普遍没有充分利用,有的甚至抛开行业优势,闭门造车,既浪费资金又无良好人才收益。就某些院校设立的一些专业而言,要达到培养实践性人才的目标,就要投入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购置实训仪器和设备。这样的投入与人才培养的回报相比明显得不偿失。而一些本可以发挥行业实践设施优势的专业却没有得到重视。甚至一些专业在建设的过程中根本就无视行业提供的优势,而作大量的无用投入,造成资金的浪费。
五、立足现实需要,注重职业发展原则
拥有前瞻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特色优势专业,是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生命力。其专业设置要充分考虑到人才培养的周期性,适应当地法治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求。不可否认,高职院校面对动态的市场经济和变化着的职业世界,为了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必须采取多形式、多学制、多规格的灵活办学形式,设置一些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短线专业,动态地培养社会紧缺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但从学校发展的长远利益看,则必须根据市场对人才类别、数量和质量的具体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长线专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或具有较高的技术、科技含量,符合竞争性经济特征;或是与区域内在产业规模和产业竞争力占绝对优势的产业相适应;或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能在比较长甚至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这样的专业可能投入多,但通过较长时间的办学积累,可以创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形成收效期长、具有竞争优势的成熟专业。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7]2号.
[2]包镕.地方高校专业设置的原则与措施[J].中国高教研究,2008,(1).
责任编辑郑蔼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