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辉 史 嫄
摘要本文力图证明以为利用结构性物价上涨,上调农产品价格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从中受益的论调是荒谬的,不过是流通创造价值论的翻版。文中指出应当警惕工农业产品成本相互拉动,导致物价全面上涨,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处于被动局面。
关键词结构性物价上涨流通创造价值农民受益论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78-01
近来,我国的CPI指数居高不下,结构性物价上涨较为严重,特别是农副产品价格涨幅偏高,处于领跑地位。为此,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警觉,提出要将防止结构性物价上涨转变为全面通货膨胀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宏观调控的任务。但也耳闻目睹了一些人的观点,认为结构性物价上涨对于调整结构失衡,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利远大于弊。甚至认为不要随便加以调控,应顺其自然。这些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农民受益论”,我不想指名道姓,只想大声疾呼,“农民受益论”可以休矣。
一、“农民受益论”缺乏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由两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运动W-G和G-W组成。商品的这两个对立的转化是通过商品所有者的两个对立的社会过程完成的,并反映在商品所有者充当的两种对立的经济角色上。作为卖的当事人,他是卖者,作为买的当事人,他是买者。”下面我们将从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的不同角度对两种对立的运动过程和两种对立的经济角色进行分析。
第一,等价交换不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本轮结构性物价上涨,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属于成本拉动型。具体到农产品价格,意思是因农业生产的成本增加,如购买农产品资料的成本增加,导致农产品价格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是卖者并且等价交换,农产品价格上涨部分则只是抵消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成本增加部分,哪里又会有什么增加收入呢?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么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
第二,不等价交换也不会增加农民收入。持“农民受益论”观点的人,其错误在于他们只注意到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而忽略了商品还有第二形态变化。假如农民永远都是卖者,并能够以高于農产品价值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等价交换即便永远是卖者也无济于事),农民自然会因为出售产品的价格高于产品价值而增加收入。然而,农民不可能永远是卖者,一旦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情形又会怎样呢?对此,马克思已有论述,若“全体商品所有者都高于10%出售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也就是说,作为卖者多得到的,作为买者时一定会如数奉还。和等价交换一样,这种不等价的交换同样也不会增加价值。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通俗点讲,这种权力其实就是既要实现交换又要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力。等价交换是这种权力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权力制衡的结果。当有人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时,他人也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回敬,不等价交换将是这种权力特殊的表现形式。商品赋予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同等的权力,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难道会例外吗?
以上分析从理论上说明,结构性物价上涨,无论是等价交换还是不等价交换性质的,都不会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受益论”的实质不过是流通创造价值,而且是国内流通创造价值。于是重商主义者抿着嘴偷偷地笑了,他们终于发现了一个比起流通创造价值,但必须是国际流通才能创造价值更荒谬的观点。
二、“农民受益论”缺乏现实依据
要想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第一,农民永远是卖者,无需转换为买者。这就是说农民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生活需求必须由自己的劳动来提供,不依赖于社会其他成员的劳动。他们拿到市场上去出售的产品,只是自给自足之外剩余的部分,因此,也就无须遭受从卖者到买者的轮回之苦。果真如此,在其它条件不变情况下,农副产品价格上调,这其中的价格差可不就转化为农民的增加收入了嘛。然而,谁都明白现实中这样的先决条件是不存在的。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虽然不高,农业生产商品率也较低,可它毕竟是商品经济,不是自然经济。农民已经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不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自耕农,又怎能期望农民永远是卖者而不转化为买者呢?那些认为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的人,不知身心是否还沉浸于贝多芬第四交响曲中而自我陶醉。
第二,农产品价格上涨而其它产品价格不变,或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于其它产品价格上涨幅度。既然农民不可能永远都是卖者,也要转化为买者。那就只有乞求这第二个先决条件的成立,以便在购买过程中不要将销售成果如数奉还,还能够多少留下些许以自慰,不要最终只是个克希荷夫定律式的运动过程。然而,要满足这一先决条件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规定农产品的计划价格涨幅为多少,同时规定其它产品的价格不变或涨幅低于农产品价格涨幅。如果让市场来调节,显然无法满足。可现实是我国经历了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当前正朝着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奋斗,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那些认为农副产品涨价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的人,不知平日里开车是否也经常错挂了倒档。
综上所述,“农民受益论”既没有理论依据,也缺乏现实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其顺其自然、无为而治的政策主张显然也是不对的。农产品涨价不仅关联千家万户老百姓的生活,而且提高轻工业部门原料价格,乃至整个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价值(姑且借用之),势必要拉动工业生产的成本。如果反过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继续上涨,再次拉动农产品生产成本,将陷入成本相互拉动的恶性循环之中,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陷入被动,并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我国政府对本轮结构性物价上涨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