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贤强 张佳锋
摘要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合作社也一度被认为是效率不高的组织。本文以产权的功能为切入口,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产权性质,并指出正是由其特殊的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产权性质导致大量未清晰界定产权的共有财产存在,诱发了内部社员对合作社资源的过度使用与为外部人潜在地攫取合作社共有财产提供了可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产权结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产生问题根本原因。为此,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65-02
一、产权的概念与功能
(一)产权的概念
阿尔钦(A.Alchain)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强调产权是一种自由选择的使用权利,并借助于强制力来保障。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Demsetz)对产权下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一般地,产权有以下规定性:第一,产权是一束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第二,产权可分解的。产权的分解,既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之间的分解,也可以是每一项权利内部更具体的分解。产权的可分解性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第三,产权是一种由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第四,产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产权的功能
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
1.界区的功能
德姆塞茨(Demsetz)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确定了产权,也就界定了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界区。产权制度的界区功能是在确定产权的归属的过程中发挥出来的,产权的确定过程也就是界定产权主体权利和责任的过程。界区功能是产权制度最基本的功能。
2.激励与约束的功能
德姆塞茨(Demsetz)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激励。”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是指由于产权的确立而使产权主体积极努力行为的功能。产权的确立意味着产权主体利益和责任界限明确了,产权主体可以使用产权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扩大。而且,产权的持久性会使产权主体更多地追求长远利益。产权制度的约束功能是指产权确立之后,对产权主体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力。产权的约束功能与激励功能共存。
3.交易的功能
德姆塞茨(Demsetz)认为:“若产权结构的改变会导致产值增加,权利主体会努力改变这种结构。”他指出了产权进行交易的内在动力。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从宏观上看,产权的可交易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产权通过交易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从微观上看,产权主体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自身利益。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及其性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
产权是一种权利束,是可分解的。通过产权的分解把各项权能界定给不同的经济主体,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由此形成权能分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就称为产权结构。就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主要由股金、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三部分构成。其一,股金,股金是向合作社缴纳的取得社员资格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是合作社初始资本的来源,也是合作社最初、也是最核心部分的产权结构。在合作社中,其产权界定是最清楚的。其二,公积金,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公共积累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成为社员的共有财产。其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我国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实力弱,得到政府资金、税收等各方面政策的扶持。根据某研究机构对浙江的调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获得政府直接的资金扶持,平均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政府补贴约23万,最多的获得137万,最少的获得0.7万。①因此,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也构成合作社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性质
不同的产权结构影响产权的性质。目前,对合作社产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私有产权说。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个人所有为核心,实质是私人产权。第二,自由人联合体产权制度说。合作社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更符合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概念。第三,集体产权说。合作社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资,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多持此观点。第四,法人财产权说。出资者因出资而取得社员资格,享有社员权(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合作社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摆脱了对出资者的直接依附。第五,多元所有,一元经营的复合产权说。合作社的产权和管理制度体现为:一是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关系,二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的经营关系。②
总得来说,“复合产权说”更有助于阐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性质。所谓复合产权,是同一类主体按一定原则,将各自所有的资源和共同所有的资源集中到一起所形成的特殊产权制度。它包含二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个人产权的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是由处于市场弱势且境况近似同业得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第二,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的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复合而成。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中既有产权界定清楚的社员个人的产权,也有大量尚未清晰界定产权的具有共有财产性质的公积金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体现了复合产权的性质。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后果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复合产权的性质,复合产权的集体产权是尚未界定清晰产权,在法律意义上体现为共有财产,而这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后果的根本原因,其后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有财产产权的使用效率不高
合作社的公积金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是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有财产可能会导致加勒特·哈丁所说的“公用地的悲剧”。第一,内部成员对共有财产的过度使用。当合作社提供的价格优于市场价格时,社员就会向合作社交售大量的产品,从过度的使用交易权中获利,甚至其行为导致合作社的经营困难也在所不惜。第二,外部人可能攫取共有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门户开放”的社员资格制度,可能诱导潜在社员在合作社共有财产多、经营状况较好时选择加入合作社与老社员享有同等地使用合作社内部资源的权利。
(二)缺乏激励
产权激励功能的实现是通过寻找产权契约的最佳机会,并通过谈判形成最佳产权契约条款来满足产权主体利益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投资额与惠顾额都能够给合作社带来收益,但是社员的收益必须与社员对合作社的惠顾相结合,以惠顾额返利间接体现。社员收益没有体现投资额与惠顾额的比例性,它的错位可能滋生社员的投机动机。可能诱使社员“搭便车”行为,对社员缺乏激励。
(三)产权交易受限
共有财产产权部分地限制了合作社产权交易功能。(1)收益请求权部分受限。除社员退社或合作社解散、合并与分立外,社员对其股金的增值部分不享有请求权,股金的增值部分对社员来说只是个“美丽的饼”,其权益不容易轻易实现。(2)社员股份的不得转让性。社员股份不得向合作社内部或外部转让,使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开放的交易,加大了寻找合意购买者的难度;社员入社与退社要经过合作社的审核与批准减少了社员直接寻找买家的可能性。④
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法律制度完善
(一)共有財产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公积金与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及其他捐赠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清晰的界定这部分的产权需要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完善,具体操作如下:
1.制度层面上
其一,少提或不提公积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金扩大了共有财产的规模,若合作社要扩大投资规模或开展新的业务,可通过向社员增资或扩股的方式来募集。其二,盈余及时、全部的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净利润按贡献以现金的形式及时、全部的返还给社员,以避免共有财产的积累。从来源上看,公积金与净利润的都是社员的共同创造的,体现了不同社员的不同贡献,可以按贡献予以返还,以实现对社员的激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是合作社无偿获得的,是扶持合作社而不是个人的,对其使用要受到约束。
2.技术层面上
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资金账户。正是使用受约束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的存在成为设立成员账户的前提与基础。成员账户既记载社员实缴的初始股本金,又记载按比例分配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与或有公积金。个人资金账户的资金归社员所有,留合作社使用,个人不能提取。只有社员退休或调离合作社时才退还本人,社员死亡后,个人资金账户可以兑现,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二)社员资格的法律制度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个人资金账户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清晰地界定了共有财产产权,防止了社员对对合作社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其他捐赠与或有公积金虽然按比例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账户上,仍然留为合作社使用,为合作社的公共资源。社员资格的“门户开放”(包括入社与退社的自由)为新加入的社员攫取留存的共有财产提取了便利的条件,降低了合作社的效率。若实行封闭的社员资格制度,在我国合作社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目的的情况下,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实行有条件的社员资格“门户开放”是一种的合适的选择。具体做法上:实行附加条件的新社员加入。第一,资金条件。新加入的社员除投资的股金外,还要补缴合作社积累资金平均量化到社员个人身上的那部分份额,避免搭便车行为;第二,从业条件。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合作社允许其挑选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生产能力及个人信誉的社员。
(三)交易权的法律制度完善
交易权由投资与惠顾合一而成,投资额与惠顾额的非比例性导致的错位容易滋生“机会主义”动机并产生“搭便车”行为;交易权的不可转让性,又可能使股金的增值部分滞留在合作社中,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因此,完善交易权制度是必要的,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实现投资额与惠顾额的比例化。投资额与惠顾额的非比例化诱使社员在投资额既定的情况下扩大与合作社的惠顾额,或在惠顾额既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合作社的投资额。投资额与惠顾额的非比例性导致的错位会产生对合作社资源的过度使用,实行投资额与惠顾额的比例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具体办法为:在社员入社的投资额中应包括相应的惠顾额内容,即可将投资额股份化或份额化,并规定每一单位投资额所对应的惠顾额,实行二者的同一性,未完成相应任务的,对合作社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交易权的可概括转让。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合性、剩余索取权的限制交易及社员资格的严格审批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权的转让,但投资额与惠顾额的比例化与共有财产的累积减少及其产权的清晰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交易权的可转让性创造了条件。投资额与惠顾额的比例化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人资金账户的设立界定了合作社共有财产的产权这些制度安排避免了交易权的转让危及合作社及其他社员的利益。所以比例化了的交易权随同个人资金账户一起概括转让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