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控制困境与出路研究

2009-07-08 02:44刘冰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网民暴力

刘冰冰

摘要网络暴力作为伴随网络发展特别是web 2.0时代到来以后一个备受关注的网络现象,因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已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本文从网络暴力的根源为起点,探寻网络暴力的控制困境,并提出了控制网络暴力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控制困境网警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14-02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网络上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的行为。

二、控制网络暴力的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铜须事件”的发生更是将网络暴力推向了顶峰。Web 2.0带来的互动平台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公民的主动性、主体性在互联网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国际各方声音对中国网络发展的质疑,“铜须事件”发生后,《纽约时报》将在网络上发泄暴力情绪的中国网民称为“网络暴民”。随后,《国际先驱论坛报》、《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也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①由此可见,对网络暴力的控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三、网络暴力的根源

网络暴力存在已久,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从中找出网络暴力存在的几个根源:

(一)政治学根源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上的成就正逐步促进我国政治上的成长。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等等全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撞击,中国公民的政治意识有了不断的提高。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公民被“代表”得太久了,网络这个平台让其表达欲望得到了出口。主体意识、表达空间从主客观上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条件。

(二)伦理学根源

从“史上最毒后妈”、“高跟鞋虐猫”、“钱军打人”、“铜須门”、“陈易救母”等等事件的轰动性、爆炸性可以观察到,引起网友热议并最终导致网络暴力的事件大多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准则。正是人们心底对于善的追求,才使得当面对诸如此类事件时产生的不平、愤怒让人们在情绪爆发的端口忽略了对于事件整体的了解和认识而一味地对事件当事人谴责、谩骂、污辱甚至通过“人肉搜索”等新型方式将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资料公诸于众,鼓动群体讨伐,使事件由一种虚拟环境的道德评价发展到真实生活中的权利侵犯而最终形成网络暴力。所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合理是否合法,都无一例外地披上了伦理道德的外衣。

(三)心理学根源

现代社会的竞争性,决定了人们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承担了很大的生存生活压力。在一个具有轰动性的网络事件发生以后,许多言论主体最初出于一种娱乐消遣释放压力的需要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他们大多是非理性的,对网络事件本身并没有太多全面的了解,而只是因为某个事件的某个引爆点契合了其心理状态。在网络事件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从特别的视角来评论事件的人或有标新立异的观点的言论者往往成为这个事件中的意见领袖,他们的意见也自然成为主流的意见。正如勒庞在其《乌合之众》中提到的:结论越是专断,语气越是肯定,对公众的影响力越大。意见领袖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和人在现实中的孤独感和害怕被孤立,注定许多网友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因而从侧面助长了一些“主流意见”的极化。

四、网络暴力的控制困境

网络暴力一度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引起政治学、管理学、法学、新闻学、心理学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关注。但网络暴力事件却接连发生,频率也有不断升高的趋势,足见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困境:

(一)边界模糊:网络自由之裁量困境

网络是一种扁平的层级结构,网络上的各个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上级领导的管制,没有社会舆论的压力,让网民有了充分自由的言论空间。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比现实中的言论自由更充分更彻底,对于发挥广大人民的社会监督功能无疑有很大的裨益,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有长足的促进作用。但是,当自由过了度,言论自由发展为网络暴力,对其的控制也就显得相当必要了。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我们不能以自由为借口放纵自由,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控制网络暴力是必然的,而对于控制的度,却是一个相对命题。

什么样的网络言论可以界定为需要被控制的?从情绪表达而言,表达情绪的字眼数不胜数,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很难把握。从网络暴力事件的真实性而言,网络事件的真实与否本来就是九曲十八弯,让人无法辨别,这就加大了判断网络言论是否需要控制的难度。从网络事件的性质而言,涉及的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在某些网络暴力事件中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从网络事件的结果而言,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后果才应被列入控制范围,是当事人的醒悟道歉、辞职隐退,还是当事人的精神失常、自杀谢罪,后果严重性程度有紧密连续性,因而也很难从后果的角度出发来把握网络暴力应该控制的度。

(二)经济理性:既得利益之均衡困境

任何既已存在的事物都有其相对的利益受惠者和利益受损者,网络暴力也不例外,这其中主要的利益受损者是各个网络暴力事件的当事人,他们损失的可能是好心情、名誉、工作、财产甚至生命,利益受惠者除了一部分哄客从中取得了娱乐的快感和道德的优越感,最直接的受惠者是网站从业者,网友对一些具有眼球冲击的事件跟帖,直接的结果是网站的点击率上升。许多网站为了营利,往往不顾其作为主要传媒的社会责任感,利用一些极具煽动力的“知音体”文字作为题头,吸引网民关注和讨论,以此赚取浏览量,牟取利益。

除了网络媒体,传统媒体(本文偏指以报纸为主)是网络暴力的一个间接受惠者和推动者,因为网络媒体广泛的影响、较强的互动,其信息一般有较大范围的关注度。传统媒体相对于网络媒体,在信息发布上有一定的滞后性,受众范围相对受限。从一个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传统媒体为了提高发售量,会采用关注度高的事件作为议题,而议题的主要来源就是网络媒体。网络和传统媒体正越来越深地纠缠到一起,互相印证,难分彼此。网络成为传统媒体的消息源,传统媒体将来料进行加工以后,又成为网络的供应商。②传统媒体因其先验的官方性和传媒品质,被认为具有相当的可靠性,用权威来影响大众,这对于一个尚处于模糊状态的网络事件的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指向功能。

(三)法不责众:责任主体之明确困境

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看,责任主体主要是网民。他们或是对未经证实对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的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或是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

要明确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首先得分析网络暴力的形成途径。网络暴力形成的主要工具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③网络暴力就是在这样一个人与人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在网络暴力事件发展不断升级的过程中,网民可能是一次性参与,也可能是阶段性参与,亦可能是全程性参与。许多网民是根据浏览其他网民的评论继而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互动中,几乎每个人都受他人影响并影响着他人,可能一个人稍具情绪或批判性的发言,便很快得到其他网民的认同和响应,并不断将评论意见夸张化,逐渐走向“群体极化”。“群体极化”是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教授提出的,他认为群体极化就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④可以说每一个参与评论的网民都在网络暴力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每一个人都是群体极化的作用要素,是导致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因此,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责任主体很难明确。

五、控制网络暴力的对策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进步和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到达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必须有“控制”机制。⑤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合理调控各方相关者,充分发挥各个相关主体的优势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一)从政府本身出发,建立公信平台,拓宽网警管理范围

首先,建立公信平台。网络暴力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客观的,因此需要政府提供一个陈述事实真相的平台,对初具影响的事件进行澄清,以遏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丁香小慧”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网络上的舆论一边倒地指称丁香小慧的继母为“史上最毒后妈”,而据警方调查,事实真相却是丁香小慧身上的伤源于疾病,并非后妈所为。当警方公布调查结果,此网络暴力才得以终结。

其次,拓宽网警管理范围。现代网络警察是主要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包括打击犯罪和管理防范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性实战警种。除了侦破案件外,网络警察的职责范围侧重于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欺诈或商业犯罪,对类似为网络暴力这样的软侵权的管理并不多。笔者认为,可以将監控公共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网站删除有害信息,控制网络暴力纳入网络警察的主要职责范围。在各个热点论坛、社区设立浮动动窗口,标题为“网络警察为您服务”,这样不仅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给参与评论的网民一些法律和责任的压力,也可以让某些当事人在受到非难或非法对待时求助有门。

(二)从既得利益者出发,用政策鼓励行业自律

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必然触及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里的既得利益者首先是网站,其次是以报纸为主的传统媒体。

对于网站的管理,笔者主张学习西方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行业自律的主要思路是不依靠立法或行政等外在的力量,而是依靠互联网自身和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网络的规范和发展,比如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相关的行业实体来为网络空间制定行为准则或指引,为网络空间的秩序提供示范。⑥其实我国也已经有了一个网络自律公约,它就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4月通过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但这个公约目前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中国政治、文化、公民意识各方面的成长尚处于不甚完善的阶段,所以需要政府以政策手段的方式,诸如对某些严格遵守自律公约,并经营管理得好的网站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来刺激和鼓励网站对“行业自律模式”的遵从,这样既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络最大的价值——自由,也顾及了网站逐利的经济理性。

对于传统媒体的管理,在用政策鼓励行业自律的同时,仍应强调法律的约束。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其影响面更多的是知识份子和精英阶层,这些人对于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很大,因此其管理应更加严格,其出版内容也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避免其因其潜在的权威性对社会大众的偏向引导。

(三)从网民出发,提升公民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不可否认,对任何一个网络事件进行评论,不论其事实的了解程度、言辞的激烈程度和对事态的影响程度,其IP地址背后,都隐藏了一个个真实的灵魂。因此,对于网络暴力的推动者,提升其责任意识、加强其法律意识都尤其重要。

网络的匿名性和其广泛的自由,导致了网民在网络上责任感的缺失和对法律的淡漠。从某些网民评论的成本收益来考虑,其发表评论的收益包括:一是以别具个性的发言,从中寻求一种自身存在性的证明;二是从网友的追捧和跟从中,享受一种作为意见领袖的成就感和优越感;三是从抨击他人中获取道德优越感;四是解决娱乐消遣的需要;五是释放身体内的破坏性来平衡从现实生活中感到的不适。而其成本除了上网上费用和时间精力的损耗,其他成本几乎为零。收益远远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的多数存在就不足为奇了。既然网络的自由不可过多过死的限制,那么就应该从网络暴力的推动者出发,提升公民责任意识,加强公民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堵住网络暴力发生的源头,倡导理性上网,网络暴力事件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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