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违法犯罪的成因及其法律规制新思路

2009-07-08 02:44张振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规制成因刑法

张振亚

摘要金融犯罪作为一种古老而新型的犯罪,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在金融业不断发展的今天,要预防和惩治金融违法犯罪也必须采用多元化的规制手段。

关键词金融犯罪犯罪成因多元法律规制金融系统管理完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3-01

秦朝时,法律就有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作为一种古老而新型的犯罪,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此,笔者无意面面俱到,仅从其中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试图对金融违法犯罪提出法律规制新思路。

从目前金融犯罪发生的状况来看,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成因:

第一、人的趋利性、心理原因与机会成本。趋利性是人的本性之一。犯罪人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如果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能大于其所受到的外部阻碍和惩罚,也就是能获得愉悦的预期收益,那犯罪人很可能会产生犯罪的心理动机,也就是犯罪的个体内因。

犯罪者有目的有意识在掌握相关信息基础上做出的违法犯罪选择是理性的。金融犯罪就是这样一种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精于计算以个人利益为目标的‘经济人的智能理性犯罪。犯罪人希望以最小的资源满足最大的愿望,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金融犯罪相對于其他犯罪而言,它实施快、获利多、隐蔽性较强,基于经济学上机会成本的考虑,行为人为了满足私利之需要很容易产生金融犯罪之动机。

第二、金融犯罪的管理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必须规范经营,注意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的协调统一。很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防范意识很差,非常注重业务的开拓进取,反而轻视业务人员的队伍建设;重视网点、客户等数量增加而轻内部管理。

信用保证制度尚未得到完善也是金融犯罪的原因之一,金融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是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的,我国目前信用制度还不完善,许多金融业务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建立完善全部统一的信息网络和统一的信用保证制度,会是很多金融业务存在危险。

近年,我国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金融队伍也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素质较差,加之金融机构的防范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

第三、法律层面的因素。总体来说,金融犯罪的法律成因在于两个方面:立法滞后和执行不力。以前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金融管理的模式大多是依赖行政手段,因而法律制度相对很不健全。虽然后来随着金融法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后制定了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法律,97年刑法有专门对金融犯罪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金融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改观和进步,但是在金融领域的诸多微观方面仍然有无法可依的现象,比如结算法,信贷法等都属空白。无法可依,本身就给投机者留下了违法犯罪的空间。

如果说上述原因你可以概括成“无法可依”的话,那么法律的执行不力就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得不够。主要表现有:首先,选择息事宁人之法,对发生的金融犯罪不作深究,有时候还倾向于包庇隐瞒在内部处理,以内部制度来取代法律执行。其次,司法机关在查处惩治金融犯罪时力度不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金融腐败等有网开一面的嫌疑。

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产生原因的多方面性,其本身兼具经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多样性特征,要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较严重的刑法依赖为主到真正的多元化规制。金融犯罪多元化的成因必然要求对其规制措施的多样化,不论是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还是防患于未然,我们都应该在新情况新形势下与时俱进,研究探讨多元化的新的更有效的规制措施和手段。主要规制方式应该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金融领域的自身监管制度建设、严格业内处罚和建立完善多种责任制度。发达国家的金融实践表明,金融违法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为最后的补充责任,这样的多样归责方式更多侧重于金融领域的业内处罚和民事赔偿,对遏制金融违法犯罪起到了更好的作用。

第二、加强金融系统综合协调管理。应当承认的是,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分业监管确实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对外逐步开放,这些行业的业务交叉与合作日益增加,此种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弊端日益突出,应当由央行主导,充分协调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机构共同协作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金融立法的完善。要从金融立法的内容和模式两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从立法内容上讲,要增加金融犯罪的罪名,完善金融犯罪刑罚体系;从立法模式上讲,中国加入WTO以后,更快地融入了金融全球化中,金融市场日益活跃,变化频繁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就要求金融立法也要快速适应这种变化。对现有的立法模式应予以保留,综合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作用,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金融业务活动的微观领域的不同层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诸如结算法、期货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应及早出台,同时也应该在行政法和民法等领域不断完善立法,作为另外的辅助手段来遏制金融违法犯罪。

总之,面对金融犯罪,我们必须从多方面认清其成因,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种规制手段,我们必需与时俱进,科学育人,内控与外防相结合,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预防,构建和谐金融,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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