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迟延制度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学家催告迟延

雍 磊

摘要迟延制度在罗马法的债法中占有重要位置,为现代民法典的迟延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从迟延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迟延债务催告受领迟延债务持续物的迟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8-01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迟延制度理论无疑是这些法律制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丝毫不能掩盖其光芒。迟延制度理论最早出现在由罗马共和时期的法学家就债务人的一种特殊过错形态-——迟延提出的解决方法中。公元前三世纪的法学家保罗提出的罗马法著名的“债务持续制度”(即一切可归责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务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均将导致债务的持续存在)是其前身。在罗马法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出现的迟延形态有:债务人迟延、债权人迟延。因此,罗马法迟延制度也是由这两部分构成的。下文将分別加以论述。

一、债务人迟延

债务人迟延又称债务迟延或给付迟延,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彭波尼是怎样阐述迟延,这一债务人的特殊过错形态的:“如果依据遗赠或要式口约,你应向我给付一名确定的奴隶,但是由于你的原因而没能活着将他交给我:例如,在我催告下你仍未将奴隶交给我或者你将他杀死了,那么,你将因他的死亡向我承担责任。”从这段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罗马法构成债务迟延的要件是:(一)债务必须到期。“债务到期”应理解为债务有效并且债权人可以为给付请求。(二)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契约时发生了迟延。由于罗马法学家们认为迟延是一种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事实行为,因此并没有为迟延规定统一的判断标准。正是因为迟延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法学家们认为很难为迟延制定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应当由承审员根据具体情况对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是否迟延的问题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判断迟延的权力属于承审员。由此可见,罗马法迟延制度源于司法审判实践。

罗马法学家认为迟延是债务人的一种有过错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关迟延的判断标准对于这一行为加以认定。罗马法构成债务迟延的要件大致有以下四个:1.债务必须到期;2.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3.除附期限的债务以外,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了催告;4.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即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罗马法中,债务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两个:债务持续和赔偿损失。债务持续制度适用于那些以给付为标的或交付确定物品的债务关系,其作用是使迟延债务人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对于金钱之债或可替代物之债、善意契约以及受“不确定请求之诉”保护的债务关系则适用损害赔偿原则,即债务人要对由于己方的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债权人迟延

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对债务人完成给付不给予必要的协助的行为。债有不须债权人协助,给付即能完成,如不作为之债;有须债权人协助,给付才能完成的,如作为之债。前者不发生受领迟延的问题,故现在所谈的是后一种情况。其要件有四:

(一)须给付需要由债权人协助完成

这种协助可以是在给付行为之初需要由债权人协助,如须待债权人供给材料或发出指示,债务人始得进行工作;可以是给付行为中途需要债权人协助,如须经债权人检查工程,债务人才能继续工作;也可以是给付行为终了时需要债权人协助,如需要由债权人验收货物或提供卸货场所等。

(二)须为债权人利益而确定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债权人受领给付通常需要有相当的准备,给付无确定期限的,债权人没有作受领给付的准备,因此如果债务人未作给付通知或提出给付要求,即不能因债权人一时未及时受领而构成迟延。反之,如清偿期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催告而约定清偿期,则债权人于受领期限届满不为受领即构成受领迟延。

(三)须债务人提供完全而有效的给付

在这种情况下,如债权人不为协助才能构成受领迟延,若债务人为部分的给付,或提供履行的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者,均不发生债权人迟延的问题。债务人原则上应现实提出履行而言词提出为例外。

(四)须受领迟延有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

债权人受领迟延可能发生以下效果:

1.可以因此而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负轻过失责任,而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便只须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2.债务人得以要求偿还因保管标的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牲畜的饲养费或其他动产的保管费等。如为有利息的债,债务人即免付迟延后的利息,如因此蒙受损失,也可请求赔偿。

3.罗马古时,债务人得抛弃债的标的物,如酒商可把受领迟延的酒倾倒于道路等,以免经常保持准备履行的状态而受累。

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履行迟延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也没有区分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迟延一词作为法条用语仅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3条中出现过。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中也未见到有关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系统详细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借鉴罗马法迟延制度的成熟经验、效仿大陆法系民法有关迟延问题的立法例,科学地建立我国的迟延制度体系,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合同责任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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