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瑞
摘 要: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农村社会稳定问题不仅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必须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办法。
关键词: 农村社会稳定;二元结构;土地征用;预警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0.3
1 引言
在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一系列体制性、结构性、政策性问题日益浮出水面,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十七大报告指出,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村人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农村社会突发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是当前各级政府需着力解决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既是保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又是对基层党委执政能力和工作能力的检验。
2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二元结构不合理,农民主体地位处于劣势
从总体上讲,农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主体地位当前尚未能得到应有的认可。长期以来,国家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城乡分开,逐渐形成了城乡相互封闭的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它人为地强化了身份等级差别,使农民不能平等地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地位,农民在教育、就业、生活保障、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市民差别悬殊,很难公平地享受国家的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
2.2 土地征用引发社会矛盾,失地后农民生活困难
我国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建立经济开发区,并由此带来了三次大规模农村土地征用。由于土地征用,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农民失地、失业,大量土地在被征用之后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大量失业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非农产业的专业技能,而且科学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失地后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农村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2.3 政治诉求渠道不畅,农民反映问题难
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一些政府机关和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严重,使农民难以接触,有的甚至打击反映意见的农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告状很难,尤其是民告官更难。当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某些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出面保护农民的利益,不愿为农民说话,一部分农民就在制度外寻找表达愿望和需求的渠道,采取大规模聚集、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方式给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问题。
2.4 基层干部腐败,损害党群关系
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淡化上,一些党员干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少了,出现浮夸政绩、做表面文章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追求享受,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使农民深恶痛绝。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干扰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导致部分农民心理失衡,对立情绪较大。
3 加强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工作的对策
3.1 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废除城乡二元户籍
我国的城乡二元政策人为地制造出了种种不平等,把人口划分为两大块,即农业户和非农业户。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建立和维护的就是人人平等,在本质上同特权制度是不相容的,因此,城乡二元户籍是和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城乡二元政策和户籍制度必须废除。消除我国农民身份制度,有利于确立与巩固农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等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要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要利用法制保护农民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重视培养农民的法制意识,尊重他们在改革和发展上的自主选择权,努力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农村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博弈,以竞争促发展。
3.2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的保护
由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不够明确,在农用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该文件论述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提出了改革完善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市场经济时期,土地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客观上要求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最佳配置。要把严格保护耕地与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用地需要结合起来,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创新土地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关键是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将农民土地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要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3.3 建立通畅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必须要建立通畅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空间。要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把疏通村情民意反映渠道作为工作重点,建立更加畅通、更加多样化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渠道畅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要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试行组织农会,建立与政府联系的渠道,更好地为农民代言,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农民有自己的代言人,弥补其在各级代表中人数偏少、话语权软弱的现象,增强其与政府协商调整互动的能力,使农业和农村发展有一个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其官僚化;要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使农民的更多意愿反映和纳入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中去。
3.4 完善预警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当前,农村社会稳定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大多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引发的,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正确对待。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对于农村各类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护和实现农民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和谐,减少农村各类社会矛盾。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有效地追踪策划和酝酿闹事的信息,做到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把各项工作做在前头,把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到各家各户,了解民意,依靠及时、准确、灵敏的情报信息,及早判明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对策,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综合采用政治、经济、文化、行政、法律等各项手段,提高处置效果,促成事情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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