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家的责任

2009-07-06 03:54周桂英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6期
关键词:科学家责任科学

周桂英 刘 晨

【摘要】本文认为,科学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探索和发现真理,推进科学事业不断进步;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反对伪科学;重视科学教育,确保科学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科学家也不能过分苛求,科学家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主客观限制,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参与。

【关键词】科学;科学家;责任

在科技的力量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之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科学家的责任问题,如果说有什么责任,那就是加快科技的发展。然而自从二战爆发以来,这一词汇开始在科学界与学术界频繁出现。在现代社会,科学家由于掌握了特定的知识,他们的言行会对他人、社会、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科学家应在他们本职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还应该指出,这种责任一般具有前瞻性的特征,更多的是一种事前责任,就是指科学家作为知识的传承者和制造者而承担的相应责任,是指其在本职范围内应做或没有做应做的事而承担的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科学作为知识体系应该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性的。这些知识无论发现者的国籍、种族、宗教或阶级地位,都是可靠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做测量光速的实验,结果都是一样的。虽然科学的社会应用有善有恶,但那是应用的技术问题或滥用的原因。这种观点现在仍在很大程度上统治着人们的思想。这与自古希腊伊始的“为科学而科学”的传统有关,也有其可取之处。科学家追求科学的真理价值、自由意义本身就是科学知识体系的客观性要素,也是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信念所在,并成为科学知识理论体系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家有权不去关心他所获得的新知识的实际价值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恰恰相反,科学家们都应当经常的关注这一点,无论是基础研究科学家还是应用开发研究的科学家。

既然科学作为知识体系也并非价值无涉,那么在科学已经成为一种主导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今天,就有必要规范一下科学家的责任。默顿曾经提出维系科学家共同体的四条精神气质——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基本上也在科学家的责任范围之内,目的在于维护、促进科学知识的客观真理性。具体讲,在这一层面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探索和发现真理,推进科学事业不断进步。科学作为客观知识体系要构建相对完备的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的知识体系,这使得科学家应承担探索真理、科学创新的责任,这也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它要求科学家应不断探索、发现和创建前人未有的知识成果,突破现有的传统知识,发现新规律、新现象,创立新理论。

第二、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反对伪科学。科学是专业性很强的知识领域,不可能人人都有能力和条件去从事科学工作。但科学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作用日益增强,这就要求人们必须了解科学知识,需要科学家来唤醒民众的科学意识,普及科学知识。《维也纳宣言》指出:“致力于民众的教育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一个责任,要向民众传播对于科学空前增长所带来危险和潜力的广泛理解”。对于现实中的伪科学,科学家也要提高自己识别真伪的能力,防止被伪科学利用,同时向民众宣传科学精神,抵制伪科学的蔓延。

第三、重视科学教育,确保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家有责任把某一领域中公认的科学成就纳入科学知识体系,并通过课堂讲授或编入教材和通俗读物的方式向大众尤其是受教者(可能是未来的科学家)传授。因为科学事业也是承前启后、前仆后继的伟大事业,需要一代代人的不懈努力,以确保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家应自觉的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以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抓好科学教育,培育一代代的新人。

但是,应该强调指出:“科学价值并非中性,而是包含着价值判断和价值因素。但是这种价值关联并没有动摇科学的客观性的基石,它仅仅是科学的一个从属的组成要素而已”。科学作为知识理论体系仍然具有客观性,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正是因为此科学才称之为科学。这种客观性也是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必须首先遵守的,科研的目的也要以一定的客观规律为依据,遵循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所以,我们对科学家的责任也就不能过分苛求。科学家不是安琪儿,他们既是科技领域的工作者,也是具有正常思维与感情的社会公民,要他们承担过多的责任是一种苛求,而且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他们也无法承担一切责任。因为应该承担责任和有没有责任感毕竟是两回事。现代科学门类越分越细,研究领域越来越窄,同行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科学家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他们往往埋头研究,局限于自己专业中来确定研究目标及衡量标准,很难做出全面而正确的测评。加之现代科学内容深奥,社会影响错综复杂,科学家和公众都不容易一时理解其全部后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科学成果的难以预测性。科学家的责任是一种前瞻性的责任,但由于科学家只能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有发言权,对其他领域知之不多,他们只能思考、预测、评估自身领域当中的某一社会后果,而不可能是全面的、尽善尽美的。加之科学后果往往是在与环境、社会等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才产生的,而这一作用过程又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其间还有新、旧因素的干扰,这就造成了科技后果的难以预测性。正如巴伯所言:“科学是与社会的其余部分不断地互动以产生这些后果”,“科学及其后果太重要了,以至于并不依赖科学家”。

二是科学家自由意志的受抑制性。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者的行为是受行为者控制的,但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家的研究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这就很难再去弄清责任主体到底是谁。首先是在现实生活中,科学成果是否能应用以及怎样应用与政府的政治需要和企业的利润直接相关。这意味着影响科技活动的不仅包括科学家还有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科学家的关心也不得不转向是否能得到“恩主”的资助,成果是否标新立异,站在前沿,而不再是社会价值和长期效应;其次,科学界存在的“马太效应”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科学家研究的自由意志,尤其是对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年轻科学家,背叛科研的基本原则“科学面前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使科研成果的水平普遍下降,不能推陈出新。

三是科学家责任的缺乏规范性。科学家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责任,它不仅不相信良知,还排斥法律,没有了相应的制裁约束机制,从而难以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如果是单靠科学家的个人修养来约束,在科学研究越来越社会化、科学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难免有些捉襟见肘。而这一责任如果得不到其他相关领域的参与、配合,其作用就十分有限。所以,这应是包括科学家在内的一项社会工程,社会各界都应行动起来正视和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要科学认识科学家的责任,促使科学知识体系的发展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光停留在认识层面上是不够的,还应该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协调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努力促进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从大力发展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加强科学家的职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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