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松涛 崔小英
摘 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通过选举组织政府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行使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的颁布实施加快了我国村民自治事业的进程,规范了农村村民自治选举活动,也为我国村民选举权的保障做出了纲领性规定,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十余年来,结合我国基层缺乏民主传统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我国村民的选举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村民选举权对许多村民来说 还停留在概念阶段,远未得到落实,这将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乃至民主制度造成极大的危害,应该引起重视。
关键词:村民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5602お
1 选举权概述
选举权是选举的资格与前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选举权仅指选民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而广义的选举权则指某一社会群体中有资格的成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某人担任自己的代表或某一职务的权利。广义的选举权不但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如政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农村居民行使的选举权包括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委员,而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更是关系到每一个辖区村民的切身利益,并且作为我国涉及人口最多、最广泛意义上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虽然不是对国家代议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却承载着建设我国民主政治,推进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功能。
2 村民自治选举权现状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体制的逐步培育,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村民参与基层选举的热情被激发,随之而来,我国村民选举纠纷在不同的层面上得到体现,这反映了我国村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升及村民委员会对农民生存资源支配力的增强,同样也反映出我国村民选举权的现状不容乐观。这些是我国当前村委会直选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其解决关系着村民的切身利益和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村民选举权利的规定并不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直接法律依据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大多是地方性立法,而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性立法都能与法律保持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留下了可趁之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关系着我国九亿农民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切身利益,但并没有引起像代议机关的选举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那样的重视,更为甚者,是对这一重要权利的轻视和侵犯
实践中,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有很多种,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候选人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二是选举的组织指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一般说来,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享有的权利总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没有一定的利益,权利本身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东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样,如果脱离利益,他本身就会失去生命力。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者说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便会想尽办法力求当选,甚至作出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如贿赂选民,雇人拉票,威胁利诱等,但这种行为一般都在选举组织指导者的监督之下,而且是个人行为,容易查处纠正。对村民自治选举的最大侵害往往来自选举组织指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组织指导机构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成立的选举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等类似机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与帮助,对村民委员会无直接的领导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可以说是全盘插手。在许多乡政府的现有工作模式中,通常是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负责某个村的全部事务,俗称驻村干部,所以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这些乡镇成立的选举指导委员会形同虚设,选举的全部工作均由驻村干部负责。乡镇领导给这些工作人员的唯一指示就是确保选举成功,而此所谓选举成功就是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选出预定的人员,顾名思义,选出的不是预定人员便是选举不成功。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便随时都有发生,既可以发生在选举前的宣传准备工作中,也可以发生在选举过程中和选举结果的确认中,而优以选举过程中的侵害最为普遍危害最大。
3 原因及对策
在某种意义上,乡政府其实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他们既要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各项惠农政策确能惠及农民,又要完成省、市、县各级尤其是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更要引导农民转换产业结构,致富奔小康,有时候看似空泛的口号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项需要具体完成的任务。而农村工作又是相当复杂,所以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他们既要选出能代表村民利益,更要选出能驾驭全村局势,便于开展工作的村委。这样,一些法制观念不强的干部便内定候选人,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选委会成员、计票员、唱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指使亲信监督村民填票投票,在计票时不公开进行而搞暗箱操作,伪造选票,不按时公开选举结果。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村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强,参选热情不高,难以召集选举大会,村委会选举通常采用流动票箱,而负责流动票箱的人都是“精心”挑选的,他们会控制整个选举局面,比如暗示选民或代一些不认字或不愿填选票的人填票。
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村民的选举权,而且亵渎了选举的神圣性,对国家的村民自治制度造成了损害,究其原因,不外乎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已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相对于在九亿农民中进行的复杂的村委会选举来说,仍然显得过于抽象和笼统,地方性的规定又极不统一,村委会的选举在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上无章可循。二是部分党政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实践表明,不少乡镇干部,没有充分认识村委会的性质,认为村委会就是在乡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工作机构,单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干涉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把村民自治当成了一句空话,而有的乡镇干部甚至自己都不熟悉选举的程序规则,更何谈体现法律精神,维护村民的权利。三是村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强。我国村民整体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还不高,有的村民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村委会选举应该怎样进行,对选举漠不关心,觉得选谁都一样;有的甚至觉得选举是一种任务、一种负担,让别人代为投票或填票;有的就算觉得自己的选举权利被侵害了也不过问。这些现象都滋长了侵害村民选举权的风气。
通过以上对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及形成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使村民的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同时各省要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规则和选举程序做统一详细的规定,使村委会选举有章可循,达到村委会选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让村民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当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时到哪里、怎么样去寻找救济。对乡镇干部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熟悉村委会选举的程序规则,了解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性和村民实行自治的重要性。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在现有的救济渠道的基础上开拓司法救济途径,使村民选举权的实现有最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198.
[2]@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6.
作者简介:
徐玲(1982-),女,江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