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2009-07-02 08:36李文辉
人大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职务选民人大代表

李文辉

我国宪法、代表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了解民意、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深入探索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方法与途径,构建制度化、经常化的有效的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模式,2008年国庆节期间,我们进行了一次针对人大代表与选民两个主体的问卷调查。这次问卷调查设计了调查角度不同、内容相近的两份调查问卷。调查成果必将对探索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调查概况

(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在江苏省常州市进行。我们根据人大代表名册随机抽取了县(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各20名,共计40名;设计并选取了两所高校和两个社区共计70名选民,其中高校选民41名,社区选民29名。

(二)采用方法:将角度不同、内容相近的两份调查问卷分别提供给随机抽取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和选民。调查采取了面对面问卷调查与电话访谈的方式进行。代表调查问卷所列问题以封闭式试题和开放性试题相结合,以封闭式试题为主;选民问卷调查所列问题全部为封闭式试题。调查统计采用SPSS统计分析方法进行。

(三)基本数据: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获取了一些基本信息资料。参与调查的40名代表中,文化程度大专以上9人、占22.5%,高中18人、占45.0%,初中7人、占17.5%,小学6人、占15.0%;在40名代表中有工人2名、占5.1%,农民8人、占20.5%,县(区)干部1人、占2.6%,乡村干部(社区干部)10人、占25.6%,知识分子11人、占28.2%,企业家2名、占5.1%,其他界别代表5人、占12.8%;在40名代表中,属于政党推荐的3人、占7.5%,团体推荐的3人、占7.5%,政党与团体联名推荐的2人、占5.1%,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31人、占77.5%。

二、现状分析

(一)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实践成果。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广大选民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人大代表对自身的代表身份及其由来认识准确。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大代表都清醒记得自身的代表身份;97.5%的人大代表清晰地记得自己是由政党、团体、政党与团体联合提名、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中的哪种方式推荐作为代表候选人而产生的,以及选举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选区。所有这一切,对于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联系选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内容与形式得到了确立。我国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职责,并原则提出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大代表与选民不仅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内容普遍表示认可,他们在实践中还共同创立了“走访或约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公开接待选民、联系重点选民、参加会议或活动”等一系列联系方式。特别是“走访或约见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得以广泛应用。

3. 形成了支持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局部良好环境。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包括联系选民时,得到了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给予“协助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为人大代表提供联系选民的场所、相关资料、交通便利、保证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时间及工资与奖金足额发放”等的支持与保障。可以说,形成了一个局部支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良好环境。

(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意识、代表与选民权利运用以及代表、选民主体间认识差异等方面。

1.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意识尚未上升为全民统一意志。没有统一意志,缺乏内在的动力,联系活动还仅仅局限于部分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没有形成全体人大代表与广大选民的自觉行动,因而,联系内容与方式仍处于表面化、形式化、抽象化,以至于单调应付的局面尚不同程度地存在。

2. 代表与选民对各自的“权利”运用还不充分。我国宪法与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和选民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选民实施监督的根本保障。但是,许多代表与选民并不清楚或者没有依法全面运用这些权利。

代表权利没有充分运用主要表现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列席其他会议、行使“召集临时会议提议权”等职权的行使上。其中,以人大代表身份列席其他会议的代表非常少,只有30.0%以上的人大代表表示,曾列席过一次其他会议,两次列席其他会议的代表只有15.0%。

选民权利没有充分运用主要表现在“对人大代表工作或代表活动询问”、“听取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的报告”、“罢免”等权利的行使上。特别是不能够珍惜自身的选民资格,表现为对选民证的轻视。有15.7%的选民一直完好地保存着“选民证”,有25.7%的选民在选举结束后就将“选民证”丢掉了,有18.6%的选民表示,“选民证”没有丢掉,但找不到了,有40.0%的选民称,从来就没有发放过“选民证”,表现出选民意识淡薄。

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中,人大代表与选民对各自的权利(或是对方的义务)不了解、不清楚,甚至没有充分运用这些权利,势必对这种联系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3. 需要正视并重视的几个差异。理论上讲,我们更希望看到代表与选民、代表与代表、选民与选民之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问题上有着更多的共同的认识与行动,但在调查中发现,他们之间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代表与选民之间认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状况上。有35.7%的选民认为人大代表“从未与选民联系过”,但只有7.5%的代表承认“从未与选民联系过”。不管怎样,“从未与选民联系过”的人大代表是存在的。

(2)代表与代表之间认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认识。

第一,关于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内容。两级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乡(镇)人大代表多采取“宣传宪法与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围绕本级人大审议的有关问题征求选民意见和围绕热点难点问题视察或调研”的方式,县(区)人大代表则不及乡镇人大代表,但是,县区人大代表在“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或代表活动提出的询问”时要好于乡镇人大代表。

第二,关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方式。两级人大代表大多数都会采取各种方式依法履行职务,但他们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或侧重。更多的县人大代表主张运用“走访或约见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公开接待选民、重点联系几个选民”等方式开展联系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则认为,他们每天与选民接触,上述方式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因此,他们更希望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来履行代表职务。

第三,关于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问题的处理。一方面他们都习惯于把选民提出的问题交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坚持这种做法的两级人大代表均占50.0%。另一方面,有60.0%乡(镇)人大代表坚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而县(区)人大代表则只有30.0%采用。

第四,关于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调查结果显示,乡(镇)人大代表平时有条件能够更多地联系选民,直接听取选民的意见,因此他们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县(区)人大代表多。乡(镇)人大代表向人代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达一件的占65.0%,两件的占25.0%,而县(区)人大代表提出一件的占50.0%,两件的占15.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尚有25.0%的县(区)人大代表至今“从未提出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3)选民与选民之间认识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指高校选民与社区选民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认识。做这样一项对比性调查主要是了解文化、理念对选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问题上的影响状况。因为,我们无法排除有的选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是凭借“印象”或“想象”回答的。

第一,关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社区选民比高校选民更欢迎“走访或约见选民”和“召开选民座谈会”。34.5%的社区选民主张以“走访或约见选民”和“召开选民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联系活动;而高校选民对“走访或约见选民”和“召开选民座谈会”的赞同率分别为21.4%和30.0%。同时,通过这项调查发现,在高校与社区分别有43.9%和24.1%的选民表示,人大代表“从未联系过选民”。

第二,关于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内容。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调查选项中,高校选民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认同情况普遍高于社区选民,如联系选民、开展调研、履行职务、宣传宪法等,但在协助政府推动工作一项中,情况却相反,社区选民高达69.0%,高校选民为39.0%。

第三,关于人大代表对选民反映问题的处理。社区选民满意率高于高校选民。有57.1%的社区选民认为,代表对选民的问题能认真对待,高校为34.1%。另外,有12.2%的高校选民认为,有的人大代表对选民的问题不理睬,社区仅为7.1%。

我们认为,分析研究上述差异,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内容与方式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构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制度的路径

(一)广泛宣传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简化模式。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简化模式可以概括为:选民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选民更加拥护人大代表。构成这个闭合链条的关键是“联系”。要让人大代表和选民都认识、理解并自觉遵守、践行这个模式,人大代表以联系选民为己任,选民以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为荣,真正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心情舒畅、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高涨的局面。

(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联系规范。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一项并不十分复杂的事情,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当前关键是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时代特征与人大工作实践,依法把这项工作规范起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而达到理想化的境界。为此,至少应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方式、主体及成效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联系内容。法律对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参与调查的人大代表表示,在实践中,联系选民活动主要围绕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占60.0%)、“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占52.5%)、“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与政策”(占47.5%)、“围绕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征求选民意见”(占45.0%)、“其他”(占5.0%)几个方面进行。对此,参与调查的选民给予了相应的回答,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回答分别占51.4%、54.3%、32.9%、55.7%和5.7%。因此,在完善联系内容规范时,应特别注意对上述内容加以认真研究,使之具体化。

联系方式。法律对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形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已经形成了“走访或约见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公开接待选民、重点联系几个选民和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等方式,其中,有30.0%的人大代表和21.4%的选民、20.0%的人大代表和30.0%的选民分别认为“走访或约见选民”与“召开选民座谈会”是联系选民的较好方式。在电话调查中,这两种方式也分别被37.5%和22.5%的人大代表所支持;另外,有22.5%的人大代表认为,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较好方式之一。此外,有65.0%、27.5%和25.0%的人大代表分别认为“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公开接待选民”和“重点联系几个选民”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较好方式。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上述形式,并鼓励创新,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形式。特别是注意研究针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构建不同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

联系主体。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主体似乎应该是人大代表。但是从实践情况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体至少有四个:一是人大代表;二是选民;三是人大常委会;四是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四个主体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都应在联系中主动发挥主体作用。

成效评价。人大代表是通过联系选民来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的。因此,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评价体系应当充分考虑四个方面:一是选民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二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是否得以加强与改善;三是各项工作是否得以推动;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否得以促进。

(三)精心打造“人大文化”。文化从狭义上讲就是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人大文化”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代表意识、选民意识三个方面。打造“人大文化”就是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大文化”意识。

(作者系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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