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阳
摘要: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中,鉴定结论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认定案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应该邀请鉴定专家参加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讨论,以解决案件定性中所涉及的鉴定专业性问题。
关键词:鉴定专家;审查起诉;案件定性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57-02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可见,审查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刑事侦查和审判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十项内容。笔者认为,其中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即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整体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是决定能否起诉的基础,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审查起诉首先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从根本上出现错误;审查起诉的目的是确定应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注意审查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全面正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主要依靠对侦察中收集的全案证据进行分析鉴别,看其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中,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供的分析研究意见,而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客观性较强,是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论性意见,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证据形式。因此鉴定结论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认定案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认定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是必需的证明手段;对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揭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都是其他证据所无法取代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专家证人”。其客观性强、准确率高、证明力大,对于案件定性起着关键性作用。但由于其专业性,鉴定结论中专业术语较多,而在我国检察系统中办案人员基本是法学专业毕业,而鉴定结论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却十分广泛,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元素鉴定、化学毒物鉴定等,不可能办案人员对其中专业知识都有所涉猎。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大胆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作法,即邀请鉴定专家参加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讨论,以解决案件定性中所涉及的鉴定专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既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参加庭审,就专业问题加以说明,那么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能不能邀请鉴定部门参加案件讨论,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呢?答案是肯定的。最初,我们的做法只是邀请鉴定人参加案件讨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专业意见。后发现此作法存在弊端,鉴定人就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在其参加案件讨论时,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容易先入为主,不宜于客观公正的案件定性。后对此作法作了改进,即邀请鉴定部门非本案鉴定人的鉴定专家参加讨论,这就在很大方面增加了客观性,避免了先入为主。有利于犯罪事实真相的发掘,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定性。
如东宁县检察院于2008年3月办理的路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路某用铁锹打击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受案之后,办案人通过审查卷宗发现被告人路某在公安侦察环节六次供诉只用铁锹打击了被告人后脑一下,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提审其所供述的内容同侦察环节相同。可是鉴定结论中却表述:被害人前顶部有一挫裂创口长4厘米,创口创缘不整,深达皮下:头皮下无出血,颅骨光滑,无骨折,两侧大脑额顶部珠网膜下腔广泛出血,颅底无骨折。尸检照片中也明显可以看出在被害人头顶有一处明显伤,这和鉴定结论相吻合。那本案就存在三个问题:(1)路某所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是头顶还是后脑,还是打击了不只一次,如果打击了不只一次那本案就有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2)哪处伤为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3)为什么颅骨光滑,无骨折,颅底无骨折还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在本案案件讨论时邀请了鉴定专家参加案件讨论,专家发表了专业意见:被害人的死亡就是由于被告人铁锹打击被害人后脑导致珠网膜下腔广泛出血造成的,鉴定专家形象地把人的大脑颅骨比喻为一个盒子,大脑就好比是装在盒子里的豆腐,当盒子受到打击时可能安然无恙而装在里面的豆腐却可能毁坏,本案中被害人颅骨光滑,无骨折,颅底无骨折而死亡也就不足为奇,被害人前顶部的明显伤不是致命伤而是在打击后脑时划伤的。那么看来被告人路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的供述是真实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的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涉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管辖问题,将此案报送牡丹江市检察院,该院对于此案的定性得到了市院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比较容易混淆,因为在此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现场中人员往往具有单一性,从证据而言比较单一,缺少相关的佐证,那么鉴定结论就显的尤为重要。鉴定专家参加此类案件的讨论,对于鉴定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发表专业意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恢复案件原貌,对案件准确定性。
在侵财类犯罪中,鉴定专家的专业意见也有助于案件定性。如东宁县检察院2008年3月审查起诉的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此案中付某盗割光缆被当场抓获。就此案科室在进行案件讨论时罪名意见统一,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但就涉案金额中应不应包括人工费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后邀请鉴定部门专家研究案件时,了解到电缆、光缆被割断后不能在原处熔接,必须更换新的光缆、电缆,即本案中的涉案金额就不应将人工费计算在内。此案后经该院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犯罪数额同该院起诉书中确认的犯罪数额相一致。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邀请鉴定专家参加案件讨论,并不是以其专业意见来对案件定性,如果单纯的依靠鉴定结论来对案件定性,必将导致客观归罪。检察院在听取其意见之后,还要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形成链条,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以定性准确的罪名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邀请鉴定专家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准确的定性也是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以作出定性准确的判断。以定性准确的罪名提起公诉,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起诉环节落到了实处。当然在检察实践中鉴定专家参加案件讨论也对侦察监督、避免不必要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