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政府职责研究

2009-06-29 02:39曹亚东王海燕
消费导刊 2009年23期

曹亚东 王海燕

[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问题,目前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还存在缺位现象。政府应该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体,政府应在如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参与改革,创新农村体育服务建设的各项体制和机制中承担起职责。

[关键词]农村公共体育 体育公共产品 政府职责

基金项目: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进政策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BSH067

作者简介:曹亚东(1962-),男,沈阳体育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经济与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囊括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等多个领域。目前,我国农村体育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体育的发展,加快农村公共体育发展,对于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对农村公共体育的投资也越多。然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财政分权以来,农村公共体育资源随着区、乡两级财政的逐步困难而日益减少。

一、我国农村体育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

从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对比上看,城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显示:我国有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乡(镇)村所占比例仅仅8.18%;从学校体育设施看,城市学校的体育操场、体育器械一应俱全,塑胶跑道、室内体育场等等都很漂亮。而在许多农村,有几个简易的篮球场就算是不错的了。从全民健身来看,城市公园、社区的健身器具、健身俱乐部、健身美体、休闲吧等应有尽有,但在有些农村人连听都没听说过。在城市,体育宣传媒体众多,有专门的体育频道、体育报刊、健身指导等,而很多乡村有线电视至今没有开通。

二、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缺位”

(一)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中的责任及其界限不明确

政府有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由于受财力限制,政府并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这就导致农村体育公共用品的供给只能由村委会解决,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组织性质决定了其向农民的公共产品供给具有私人性质。目前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纯公共产品,仍由村委会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投入不足

在我国过去“二元化”发展模式和体制下,由于实行的是“以农补工”、“重城轻农”,优先发展城市的倾斜型发展战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国民收入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公共体育服务和基本制度是造成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落后引发的思考

(一)政府应该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体

农村体育服务体系是依托农村的体育设施,由政府提供给农村广大农民的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活动的整个服务系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群众性体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的体育服务”。服务方式有多种:可以政府自己办,也可以通过政府订货的方式委托非政府组织办;可以以货币化的方式直接补贴到农民手中,也可以通过货币化的形式补贴到农村村办企业或是其他机构,让他们按合同要求免费向广大农民提供。无论是选择何种方式,政府作为基本体育服务的提供者的身份不会改变,且资金来源也只能是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政府面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落后的职责

1.加强统筹规划,促进新型农村体育服务体系有序建设和科学发展。中央明确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搞好总体规划。构建新型農村体育服务体系也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为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促进和科学指导的作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一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二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防止出现以各种体育活动和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名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三要按照城乡统筹和区域覆盖的原则,制订基本体育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规范农村体育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功能。

2.加大政府投入和整合资金力度,建立适应新型农村体育服务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公共财政支持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保证农村体育公共物品提供的基本保障。政府需承担起农村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要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按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确保公共财政用于农村体育事业的资金逐年增长,重点支持农村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基本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形成稳定的体育事业建设投入保障机制,从而承担起在农村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责。

3.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农村基层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及其有效参与是促进农村体育发展,确保农村体育服务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重要保证。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广泛听取民意,调动农民自我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农民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围绕农民体育需求谋划公共服务安排,防止体育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偏离农民需求或难以持续。

4.加快建立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共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公共体育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加大城市体育人才、智力资源对农村体育发展的支持,建立和完善体育内部行业对口支援的制度,着力加大城市在体育设施维护、健身指导方面对农民的服务,在体育师资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定向培养等方面加大支农力度,引导城市体育资金向农村流动。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兴办农村体育设施和社会事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体育服务领域,增加信贷资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实现农村体育服务供给多元化。

四、小结

各级政府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体,各级政府在构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应强化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促使农村体育服务体系发挥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郭永芳。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7,06

[2]齐立斌,李泽群。现阶段我国农村体育的基本特征与发展对策的研究[J]体育科研,2007,02

[3]常铁威。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