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富 赵芩
[摘 要]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国外大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规定,然而我国的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相应体现。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正当性根据、刑罚本质属性来看,都应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
作者简介:周光富(1976-),男,四川成都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一、老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笔者在对2003年至今某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分析后,发现老年人犯罪有如下特点:一是比例不高,2003年至今,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5518人,其中6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29人,仅占0.53%;二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急剧降低,在上述29人中,在65岁(含65岁)以下的有27人,另两人分别为66岁、70岁;三是老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男性比女性多,其中男性21人,占72.41%;四是老年人犯罪者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除了少数60岁以上的职务犯罪人以外,其余基本都仅有初中以上文化;五是涉及的罪名广泛,在最终被法院定罪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及罪名12个,包括职务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
二、从实践角度分析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一些条件
从调查结果看,法院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均不算太严厉。大部犯罪者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仅有2名罪犯分别因故意伤害罪和贪污罪被判处10年以上和8年有期徒刑。结合司法实践,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上可适当作一些扩展。
(一)对一些尽管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是属于一些民间生活习惯,且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的行为宜作从宽处理。
老年人对传统的依赖普遍比其他年龄段的人强,有时候近似于执拗。但很多时候老年人坚持传统并非带有明确的反社会、反统治秩序的目的,从“犯罪是个人对抗国家的极端手段”看,对老年人的一些行为扣顶犯罪帽子,大可不必。如该基层检察院公诉的雷国太非法持有枪支案,该老人在村组鱼塘边持自制钢单管火药枪打鸟,当场被110巡警挡获。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自制弹出式器具打击小动物的习惯长期就有,很多老年人都会。对此类情况,以批评教育为主即可,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利器。法院最终对雷国太判处了管制刑。
(二)对有法定和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理情节的老年人犯罪,在适用时应比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宽。
如李光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法院审理时认为,由于李光富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并且是处犯、偶犯、年老多病等,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三)对一些因为思想愚昧、认识落后,信奉迷信导致的老年人犯罪,也应从宽处理。
如在张春方利用邪教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以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由于张春方系老龄人,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四)对犯罪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对方谅解的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
如在梁文龙打伤梁文强一案中,梁文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判决时,考虑到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原谅。决定对被告人梁文龙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除了上述应该从宽处理的以外,对有些老年人犯罪则不能从宽处理,而应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予定罪量刑,主要有:一是老年职务犯罪。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者中,60岁左右犯罪者的比例在所有年龄段中是比较高的,因为在这个年龄段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么手中有职有权,要么虽无职务但影响力犹存,完全可以利用自身影响搞权钱交易。要么虽无职无权,但考虑到自己仕途已尽,何不最后捞一把(此即所谓的“59现象”),甚至还可能出现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受贿罪的“事后受贿”情况。因此,从老年职务犯罪的发案率高,影响大和反腐败需要出发,有必要对老年职务犯罪从严打击。二是老年暴力犯罪。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甚至由于有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但是,有些老年犯罪者在特殊心理(如性变态、因孤独导致的对社会仇视)的支配,也会对一些自己易于攻击的特殊人群(如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实施暴力。对这类犯罪,不能从宽处理。三是一些长期谋划,长期实施,甚至以犯罪为业的老年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田素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该案中田素清系有预谋,以赢利为目的,反复违反法律,进行犯罪活动。对这类犯罪不能从宽处理。
三、关于改进老年人犯罪刑罚机制的初步建议
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度、秩序与功利、刑罚目的等方面考察分析,对于老年人犯罪都应当予以从宽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鉴于我国刑法还没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作出明确规定的现状,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二是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老年人犯罪,也可以在刑事立法中考虑不适用死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如7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三是适用缓刑的条件更宽松,对老年罪犯的监禁意义显然弱于其他人群,而监禁成本却高于其他人群,多适用缓刑也能体现刑罚教育、惩罚功能,同时可以减轻监狱压力。四是是适当缩短刑期,老年罪犯如果刑期过长,可能老死在狱中,相当于对其判处了无期徒刑,应根据老年人的不同年龄段,规定其最高有期徒刑刑期。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五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刑期不得超过十年;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一般只适用缓刑等规定。
参考文献
[1]李益明、朱雪平、郭林将、王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老年人犯罪研究[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 第01期
[2]黄忠、严承优,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 [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 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