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癌细胞”仍在蔓延

2009-06-29 09:10孙海英
劳动保护 2009年3期
关键词:金安资源整合癌细胞

孙海英

近期,接连发生的多起因非法生产而酿成的重大以上的事故,折射出非法生产已经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大毒瘤”。

2008年几起事故情况

2008年2月28日13时2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发生一起水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上报只有2人下落不明,知情群众随后进行了举报,省市两级政府组织核查后,发现事故造成14人下落不明。该矿于2008年1月1日由麻山区安监局下令停产,事故前尚未通过复产验收,但该矿擅自组织人员下井,导致透水事故。

2008年3月5日10时30分,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当班有30人入井,违法违规进行回采、掘进。后因-85m水平71采区回风道原火点煤炭氧化复燃,引燃秸杆帘子、木支架等可燃物,火灾区域内温度升高后形成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有关人员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发现后撤离到-56m水平至-85m车场时,已造成17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8年4月12日11时, 辽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村第三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当班入井39人,事故后安全升井23人,14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时该矿正在非法生产。

以发生在吉林省内的辽源金安煤矿“3·5”事故为例,从初步查明的原因可以看出,事故前该矿没有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以掘进消火道和维修为名骗取和私藏火工品,非法组织生产;长期越界开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没有安装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无专人管理;没有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和测风、测温人员;自救器管理不严,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就违规下井作业,导致发生火灾时不能自救;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矿证照过期后非法生产和越界开采行为失察,监管不到位;辽源市公安局及泰安分局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金安煤矿没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为金安煤矿审批了大量火工品……

以上问题的存在,同时还暴露出隐患排查和复产验收不细致、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非法生产猖獗的根源

煤矿非法生产为什么管不住,关闭的矿井为什么屡屡“死灰复燃”,它们的主要病根在哪里?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煤炭高额利润的诱惑。近几年来,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炭价格持续上涨,面对着每吨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利润,面对着一年几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收入诱惑,一些矿主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地方保护”的作用。当前,煤矿企业来钱快、利润高,尤其是在以煤炭生产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地区,政府把煤矿企业视为“支柱产业”和“利税大户”,借各种名义,利用各种政策给小煤矿创造生产条件。有的地方政府曾下发文件,允许个别资源整合矿井继续生产;有的监管部门以煤矿企业要打消火道为名,变相批准这些企业的火工品申请,默许相关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官煤勾结”的庇护。有些官员在煤矿参股入股,坐享渔利;有些官员甚至直接索贿受贿,给非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这些都导致了非法煤矿死而不僵,非法生产屡禁不止。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事故中再次查出这样的问题(监管人员涉嫌经济问题),这正如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所说:“官煤勾结不除,矿难不会终止。”

监督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表面上大张旗鼓,实际上“温柔处理”,使监督流于形式,走了过场。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事故中,火工品的审批,整改维修的批复,道道关卡都形同虚设。矿难之所以多,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其中最让人担心的一点就是监管者和矿主形成了某种“默契”,本应该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却能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生产。即便是派驻了驻矿安监员,仍能继续出煤;即便是有突击检查行动,煤矿总能提前得到消息躲避风头,这是值得深思和追究的。

目前状况令人担忧

面对猖獗的非法生产行为,目前的整顿治理状况却令人担忧。一是关闭矿井工作进展缓慢。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关闭工作仍不到位,只整合不关闭;有的井口仍未封闭、设备仍未撤出;有的井口虽已封闭,却未按有关规定恢复矿区植被,给封闭矿井死灰复燃创造了一定条件;有的矿井只是停止了供电和供应火工品,关闭工作实际上并未进行;一些矿井由于相关证照未及时吊扣,甚至还在非法生产。

二是复产验收标准低。一些地区没有严格复产验收标准,或者是验收标准达不到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所必备的安全、生产、装备、管理等各项基本条件。督查组检查发现,一些地区已通过验收的矿井仍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三是“借资源整合”逃避关闭。一些地区整改无望或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整改的煤矿打着技术改造、改扩建等名义,逃避整顿;一些地区煤矿采取“隔山调炮”的方式进行整合;一些煤矿利用虚假的保有资源或储量逃避关闭;有的矿井以资源整合的名义停而不整,等待观望;有的甚至是地方政府行为,借资源整合之名保护落后的生产力。这些煤矿大多没有履行完建设程序,没有审批手续,项目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大多未通过。

四是部分资源整合矿井整改不规范、不到位。虽制定了整改方案,但不按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有的甚至连整改方案本身都制定得不合理,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排查和整改。

五是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在市场需求旺盛、煤价高位运行的大环境下,已明令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明停暗开、日停夜开,违法生产现象仍然存在。为了躲避检查,这些非法采矿的业主一般都采取游击战术,只要听说有执法人员过来,他们就立刻撤退,执法人员一走,这些人马上又冒了出来。近期发生的事故中,停产整顿矿井事故就占了很大的比例。

六是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混乱。一些矿井抗灾能力差,受各类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一些地区小型矿井比例大,装备水平低;一些煤矿安全责任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辽源金安煤矿“3·5”事故调查发现,本应有人24h值守的瓦斯监控系统,却上演着“空城计”,好多设备处于睡眠状态,配备的自救器已经过期,入井工人也不佩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

防范非法生产的措施

对于非法生产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态度坚决,依法关闭,绝不姑息。对于借“资源整合”逃避关闭的矿井,要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规定,严防其边施工、边生产,以掘代采。同时加强对辖区内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防止一些矿井在“证照”办理阶段以各种名义非法组织生产。

执行时,可参考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今年以来辽源监察分局采取了“不告知监察”“夜间监察”等方法,对小煤矿进行突击检查,共检查乡镇小煤矿37个,有效地打击了非法生产行为。

不告知监察是对分局确定的重点矿井,推行不预先告知企业及其所在地的煤矿监管部门,针对企业情况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察。夜间监察是为了更深入地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把资源整合矿井列入重点监察范围进行夜间监察。

如去年辽源监察分局在辖区煤矿非法生产举报增多的情况下,开展了针对整合关闭矿井(整合主体井、被整合井、已注销关闭矿井)的专项监察,制定了专项监察预案,打破了监察室辖区界限,分4组、采取不告知方式和夜查方式进行,共监察矿井44处,基本摸清了关闭矿井的状态。对个别矿井存在停主扇通风而井下有人排水作业的问题,做出了立即从井下撤出人员的监察指令;对应关闭矿井主要通风设备和供电设施没有拆除等问题,分局向有关地方监管部门下达了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经统计,2007年以来,分局采取不告知监察和夜间监察的方式,共监察矿井120矿次,查出隐患500余条,促进了整合关闭进度,有效遏止了非法生产行为。

打击、取缔矿山非法生产行为,还应积极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在媒体上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据实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要坚决关停关闭非法生产的矿井,同时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矿井的经济处罚力度,并给予举报者奖励。防范煤矿非法生产,还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坚决清除非法生产这个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癌细胞”。

编辑余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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