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桂华
摘要: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力量,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主体性是新形势下农民的基本特征,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基本区别。从人的主体性的涵义及特点,回顾了我国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历史过程,从唤醒农民主体意识、扩大县域农业发展自主权、保障农民参政的主体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五个方面论述了实现农民自主性的对策问题。
关键词:主体性;农民;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041-02
农民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主体性发挥得如何,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研究农民的主体性问题,就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紧迫而又根本的任务。
一、人的主体性的涵义及特点
(一)主体性的涵义
人的主体性是以人性为基础的,但它不是人性的一般表现,而是具体的人性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是特指人在建立和推进一定的对象关系时所表现出的能力、地位、作用,它体现着人性的精华,即人的自主、主动、自由、有目的的活动和特性。
(二)主体性的特点
1.主体自身结构的规定性
作为个体性的个人、群体,其主体性更主要表现为他们各自的特殊规定性。如何使农民成为农业生产活动主体的特殊规定性,是由农民所特有的社会职责和业务素质所决定的。
2.主体在于客体关系中的“为我”倾向
“为我”依主体层次不同,有人类之我、社会之我、国家民族之我、集团之我以及个人之我。“为我”是一切主体活动的实质目的。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是为了农民的自身利益。
3.主体的自为性
承认并确立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各种活动必然是自为的。农民就会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首动者;农民要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农村现实;通过实践与认识中的独立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事实上的主体。
4.主体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主体活动以自律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遵循他律。农民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在新农村建设的长期实践中积淀起来的。
二、中国农民主体性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以牺牲农民自主性作为代价的
从1950年到1953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当时的经营方式是小农家庭经营制度。1953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国家开始实施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但由于当时资本主义阵营对新中国经济的封锁,所需资金只能来自农业剩余,所以中国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就转向了内部,转向了农业和农民。1953年,国家开始对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即用较低的成本把农民和农业的剩余价值转移到国家工业化体系里面来。中国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组织化控制农产品(工业的原料)实现的,是以牺牲农民自主性作为代价的。1958年的高级社、人民公社,是我国政治经济高度集权发展的产物。但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农业生产关系的简单变革,不仅没有将农业生产力解放出来,反而成了生产力发展的巨大障碍。
(二)1978—1988年中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是以农民主体性回归为特征的
中国的农民一直都没有放弃自己的主体性。从分田单干到多种经营,到发展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不断尝试用不同的方式来找回主体权利。1982年,农村开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农民获得了“分田单干”的主体权利——“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在这种分配原则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很快就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难题,并有了剩余农产品和资金积累。农民开始在集体土地上兴办非农产业,于是,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农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如当时很有影响的周家庄公社、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等。整个20世纪80年代是农民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了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形成了内循环的经济发展结果——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但1988年后,农民的主体性再次被削弱。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国家土地政策急剧转变,农民不能再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因为没有资金,农村的乡镇企业开始衰落、萎缩,农民负担再度加重,农民的生活水平开始急剧下降。
从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什么时候农民获得了主体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就会提高;什么时候农民丧失了主体性,即使国家经济高速增长,农民生活水平也不会提高,甚至会倒退。
三、实现农民主体性的对策研究
(一)唤醒农民主体意识——实现农民主体性的关键
各级政府部门首先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了解新农村建设是让农民共享现代化改革成果的重大战略决策,农民才是最终的受益者,才是新农村建设的真正实践者和推动者,是真正主体。其次,要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培育新型农民。这是中国农民整体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农村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巩固和普及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劳动技能的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劳动技能的培训,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农民与市场接轨,成为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同时,要加快先进文化在农村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促进乡风文明改善提高,最终使农民完全变为具有发展、创业、市场、生态、责任、荣辱的主体人与现代人。
(二)扩大县域农业发展自主权——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机制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提出,要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省直接管县财政的改革范围,避免了市、区与县争利的现象,增强了县域农业经济的活力和实力。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财政结算、收入报解、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县域政府便拥有了相对独立的权力,也就具有了新农村建设的资源管理权、调配权,它可以通过制度或者法规的形式把这些资源分配到基层村庄,通过建立涉农资源分配社区化、村庄化的有效回应机制,保证农业资金的科学、专项、有效使用。
(三)保障农民参政的主体权利——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政治保证
参政议政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和申诉权等,它是农民保护自身利益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政府在制定新农村建设政策特别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时,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通道告知农民,使农民充分了解政府的安置政策、措施以及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杜绝暗箱操作。如采用与农民座谈、对农民进行实地访问、接受农民的投诉、召开政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逐步建立采纳各种意见的反馈制度,使政府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县、乡、村在谋划农村发展规化、实施农村建设项目、推进农村各项工作时,要将规划和项目方案交给农民群众广泛讨论,广泛听取和吸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不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自主决策权,不影响他们的产品处置权。建立健全以“两推一选”和“公开竞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以健全农村民主管理机制。
(四)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实现农民主体性的内在动力
如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不好,农民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农民的主体作用就发挥不出来。政府应该在经济上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的物质权益,在制定新农村建设政策时,要把农民的物质权益作为头等大事来考虑。当前和农民物质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不经农户同意,任何人、机构,包括村集体和地方政府,都无权以任何借口进行土地流转。一些地方政府强令农民交出土地,由政府安排土地的规模经营、村集体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现象都是损害农民物质利益的突出表现。农民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选择土地流转,拒绝规模经营,这是一项不容置疑的权利。如果农民确实具有流转土地的需要,任何关于土地流转的安排,其收益都是农民,且只能是农民。当农民自发形成了土地流转新形态时,政府就要对其从政治、法律等角度进行考察,并予以认可,给予法律上的登记,从而保证农民的物质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农民主体性的重要途径
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越强,自我发展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也越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愿选择、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它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农村改革的一大成果,是亿万农民的实践创造。政府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凡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都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创新组织模式,把合作经济组织从农产品产销合作领域延伸到农业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公司+合作组织+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开展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经营,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共享创造成果。最终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参考文献:
[1]李顺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科恩.自我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6.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