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监管体制构想

2009-06-24 09:53黄雪锋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金融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本市

吴 晔 黄雪锋

摘 要 本文在理论上阐述了金融中心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模式选择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5.161文献标识码:A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带动了金融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愈发显现出其在全球金融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和地位。国际金融中心实质上涵盖了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和黄金市场等在内的广义的国际金融市场。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创造良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提高金融效率,同时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而引起金融资源的聚集,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及资金的聚集等。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金融的发展会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进而形成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

因此,笔者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以下构想:

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作用,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宏观监管职能

因为国家对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地位和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使命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金融业进行宏观上的监管和保障。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设立上海总部,既是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操作体系和提高金融市场服务效率的需要。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在如下方面加强作用,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宏观监管职能:

(一)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以及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加强上海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协调、合作方面具有当然的职责性和优越性,具体的操作方法在下面即将论述。在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必然的趋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加强与各国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家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互助互补,协调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可行的操作方式有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等互动组织等等。

(二)建立存款保障制度,构建新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是英美欧洲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尚未建立此种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走在创新的前列,率先探索建立银行业间的存款保障制度。由于该制度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的跨行业合作,故应该由人民银行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牵头构建、组织和实施该制度,以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共享机制,构建金融监管的事先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息的收集、归纳和分析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构建良好、有效的金融信息披露、共享机制,这些对规范和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预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作用,强化对金融市场的间接监管职能

2002年9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这是上海市政府专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设置的服务性机构,是负责金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配合中央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协助中央监管机构和市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金融安全区的建设;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金融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促进本市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支持金融机构的综合改革;配合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等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为一个内设的政府职能机关,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并没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因此,要充分发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作用,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授权或委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对上海市的金融行业进行行政综合执法的权力。此处的行政综合执法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执法功能,而是对涉及金融行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由相关金融管理机关派出相关人员组成,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对金融业的事先监管、间接监管,从而间接降低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适应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商机、交易等活动,减少金融风险的产生,进而间接减少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

(作者:吴晔,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黄雪锋,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经济行政法)

参考文献:

[1]姜波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新金融.2003年第7期.

[2]王力:《国际金融中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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