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学 侯 林
上世纪90年代末,党和国家为了我国今后能保持一个协调稳定发展的大环境,启动了意义深远的退耕还林工程,我国西部的一些县基本上都被规划到退耕还林政策的受益范围之内,伴随着近年来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其历史价值已突现出来。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通过办案的实践和调查发现这造福子孙的浩大工程,看到了它为当地贫困落后群众所带来的巨大实惠,为改善西部一些县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但同时,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结合我们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在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就退耕还林工作存在的问题做简要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期待和大家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使功在千秋的退耕还林事业呈现出更加辉煌的明天。
一、近年来查办的退耕还林案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自从1999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来,根据自行摸排和群众举报等渠道,反映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挪用、贪污问题时有发生,其涉及面大,负面影响广,受损群众人数多,若不及时进行查处,势必将影响到退耕还林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仅以我县为例,2008年一年时间,共受理该类案件线索8件,立案侦查3件5人,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和立案总数的70%和60%。从以上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报退耕还林面积
在调查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最多且最易采用的手段就是虚报退耕面积。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职权和经办的便利,对根本就不存在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申报或者是以少报多,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例如:在查办该县某乡某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组长陈某贪污退耕还林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就是利用其既是村主任,又是组长的便利,伪造了一份荒地、耕地承包合同,虚报退耕还林面积达50余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9000余元中保私囊。
(二)挤占其他群众的面积到自己的名下
这是村级自治组织干部惯用的犯罪伎俩。在我们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给自己的非法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告知群众其耕地、土地不符合或达不到退耕还林政策的具体要求,欺骗群众信以为真,然后他们再将这些已经被群众认为是不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林地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套得国家的退耕还林款。这种手段最为恶劣,影响也最坏,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执行这项政策的积极性。
(三)假借给单位套取退耕还林款作为日常经费,实则自己贪污
这是乡镇干部贪污退耕还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罩上无私为公的光环,便编造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谎称其是为了解决本单位的经费问题而实则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从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
(四)以群众名义申报后由有关人员领取退耕还林款
这一手段与前面所讲的第一个手段有所区别,前者是“以无报有、以少报多”,而这一手段则是“以有报有”,就是实际上有这块退耕地,但犯罪分子假借他人的名义予以申报,然后再利用伪造证件等手段,最后指示有关人员领取退耕款,予以贪污。如我们查办的原某镇林业站长贪污退耕款一案中,该人利用其担任站长之便,指使手下对该镇1999年度第一轮退耕还林剩余的指标虚报在郭某等六户群众名下,共计151.7亩,然后私刻这6户群众的印章,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23 961.3元,予以侵吞。
(五)乡镇干部与村级干部勾结,共同贪污
此种情况是我们所查办的案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为了防止他人知晓其犯罪行为,往往只是一个人作案。然而这类乡村干部相互勾结案件,其犯罪锁链显得格外坚固,给侦破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碍。如在原某乡副乡长刘某勾结该乡某组组长刘某共同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一案,乡干部刘某就指使组长刘某以另外两户村民的名义 ,虚报了130亩的退耕面积,兑现时又以欺骗手段骗得二人之身份证件,从而完成其二人共同贪污20 800元退耕款的目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将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归纳为:个别干部素质低下,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变成为我服务的便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使制度留于形式,检查不力,核查不严,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服务意识
基于地域经济的贫乏,群众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往往不自觉的成为被动的受害者。所以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基层自治组织干部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公仆身份,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己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用更高的要求去鞭策、要求自己;同时,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实实在在做好送法下乡,将法治教育活动真正深入到全社会各阶层,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
“没有接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从以上的案件及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手段可以看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导致以上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加强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严格对其权力范围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对于让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介入,需要我们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给予这些监督以制度上的保障,从而营造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环境。
(三)从基层环节入手,严把申报审批关
我们从以上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环节。问题也往往出现在这个环节。所以,我们建议是乡村两级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应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及时公布结果,同时要牢牢把好申报关和资金发放关这两个关口,这样便于群众互相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大检查、验收力度。如果把握这个环节,对退耕还林工作的正常开展大有裨益。
(四)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已形成的机制作用,尽可能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檢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近十年来,各地在党委的领导下,已初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并在预防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就我县而言,2007年7月,经县委同意在辖区各乡镇成立了由乡镇纪检委书记任主任的廉政教育中心,确定了联络员,在村级确定了信息员,负责区域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了职务履行者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社会氛围,亦基本达到了监督者能监督、会监督、勇于监督的运行态势,社会效果较好。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加大法治力度,针对典型案例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行实例讲座,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震慑一片,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法制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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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