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琳
摘要: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行为因其自身的特点,对比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来说,有很多特殊性。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和社会活动、经验的缺乏,使得其犯罪目标具有特殊性,更倾向于同为未成年人的学生群体,在行为方式上则更加倾向于团伙化,这些都有利于未成年人克服其进行抢劫犯罪的不利条件。另外,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未成年人抢劫的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年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不仅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自身的危害也更加严重。
关键词:低龄化;目标化;团伙化;成人化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在增加,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在不断增加。自1996-2004年,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在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案人数的比例中始终保持在40%以上。几年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如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2001-200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在涉案的60人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有38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63%。
现阶段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比较集中的犯罪年龄段为15、16岁左右,归结其中原因主要是由于两点:一是接受完义务教育走出学校即实施犯罪,按照我们现阶段的基础义务教育起始年龄来看,基本是刚好吻合的。这个年龄正好是他们接受完义务教育回到家庭走向社会的开始。在这之前,他们的日常生活内容受学校和家庭的双重管理,比较具有规律性。他们走出学校后,家长成了其日常生活的唯一管理和监督者,这些未成年人本身处于叛逆、躁动的青春期,而一般作为这个年龄段孩子的家长也都处于忙于发展事业的时期,这些使得家长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二是犯罪连续化,即涉案未成年人在未被抓获之前不断实施犯罪,在完成初中的基础教育应该为15、16岁的年龄,从其逐渐涉入抢劫犯罪之中到最后归案,这个时间差会使得实际中开始抢劫犯罪的年龄要比统计中的年龄要更小一些,也就是有一部分年龄为17、18岁的未成年抢劫犯也是在15、16岁开始其抢劫犯罪行为的。
二、犯罪目标特殊化
未成年人的抢劫对象主要是有以下几类,同为未成年人的学校学生、公园等幽静场所的行人、出租车司机等,其中偏僻场所的行人和出租车司机,由于地点和职业因素,作为受害人在整个抢劫犯罪活动都有着较高的比例。对于未成年人抢劫来说,比较特殊的是学校学生这个受害群体。
由于作案未成年人或者为学校学生,或者曾是学校学生,清楚学校上学、放学,学生交费时间,熟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个人零花钱情况,作案目标也多定位于中、小学生,这样所遇反抗微弱,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如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2005年破获一起学生团伙持刀抢劫案,其中最小成员只有13岁,最大的也仅有15岁。2005年12月18日中午,初中刚毕业的王某伙同在校中学生陈某、胡某、龚某一道前往第一百货游乐城打算敲诈来这里玩的学生。4人分工好后,分别从3名学生手中抢得8元、2元、260元人民币。4人抢到最后一笔“巨款”后,迅速离开现场前往一杂货店购得2把西瓜刀。购到作案工具后,4人于当天下午2点左右再次乘坐两辆摩托车直奔双岛学园伺机作案。在学校门口苦等1个多小时也不见一个学生出来后,他们又乘坐摩托车前往景山学校寻找作案目标。大约等了不到20分钟,4人瞄上了一名刚从学校走出来的中学生,可从其身上没有抢到一分钱。感觉这里没有油水可捞后,4人又立即返回双岛学园。这时,恰好碰到一名中学生从里面出来。他们立即围了上去,这名同学意识到情况不妙,正打算逃离时却被前后各两把大刀架在脖子上。最后,这名同学乖乖掏了50元钱。很多相关的报道材料也表明,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大都与本案类似,都是在学校周边地带进行,以学校的学生为目标。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来,未成年人的抢劫目标是以自己较熟悉的学生群体为目标,一方面对自己同龄人更容易形成暴力优势,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对作案地点的选择,往往会倾向于自己较为熟悉的活动领域内,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活动中心的学校周边地区也就成了首选。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出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社会经验少、身体条件的一些限制等等,也会更多的选择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财物较少,并非理想作案对象的未成年学生作为目标。
三、犯罪方式团伙化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团伙犯罪始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形态,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约有70%属于团伙作案。关于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美国学者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认为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带功利目的的、带有恶意、否定社会的。人类为追求社会的认可,达到公认的成功的要求等文化目标而生存,与此相似,未成年人在群体中也在追求着获得较高地位这个目标。而由于性格、能力、智力等因素在学校不能达到或丧失成就地位的未成年人,就会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意指个人经历的感受和情绪:由挫折而生的紧张性刺激、焦虑、沮丧、愤怒)。他们或者容忍自己在同辈人中处于落后、卑微的地位,或者会叛逆、抛弃社会、学校、家庭所教授的价值观,并建立起一套新的价值观体系,在此价值观体系下他们能够获得较高的地位以及实现自我。如浙江省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64.8%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犯罪原因多少有些以强欺弱、张狂示威的因素。
而团伙犯罪具体到中国而言又有着长久的传统特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宗法社会文化观念,此种观念是维系帮派,形成犯罪组织的文化根基。随着未成年人思维能力的发展,他们普遍对家庭有一种不同程度的离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往往在父母、老师面前封闭自我,有事情也不愿意向家长或者老师吐露。相反,这些未成年人喜欢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很容易形成小群体。在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时,成员就会抱成一团,不分是非对错,置法律与道德不顾,相互鼓励支持,实施犯罪活动,这种团伙组织的犯罪危害远远大于个人犯罪。尤其对于抢劫这种暴力犯罪,有相当一部分作案者并非出于获取金钱的目的,而是为了得到团伙的认可和接纳,从而通过这种认可来发现自身的价值。
同时,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的抢劫作案经历也告诉他们单个作案成功率低,而结伙进行抢劫活动,即容易形成对抢劫对象的暴力优势又容易克服单独作案存在的胆怯心理,又能分工合作,成功率高。因此团伙抢劫很容易为年龄和体质上不具优势的未成年人所选择。尤其是在校园周边地带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抢劫犯罪活动,团伙化的侵害人经常仅仅使用威胁性的语言或轻微暴力,甚至仅凭人多势众,就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感,“主动”交出钱财。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越来越复杂的信息传播渠道的发展,也让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越来越早地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取各种信息,其中大量的不良信息也会给其进行暴力抢劫犯罪提供行为方式上的示范。很多未成年人都是通过电视、网络、书籍等媒体学到了成人化的抢劫手段。如未成年人在抢劫作案前踩点、研究作案时间、地点,进行周密策划;作案时蒙面、带手套等进行各种伪装的已经比较普遍。在团伙暴力作案中,大多事先有谋划,作案时有指挥、有分工。有的未成年人罪犯还专门研究作案技能和方法,总结反侦察的经验。这些的未成年罪犯已与成年罪犯的作案水平相近,个别未成年人的反侦察能力甚至还超过了成年罪犯。
在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也越来越像成年人一样残忍地实施暴力。根据山东省某市的统计,当地发生的55起青少年抢劫案例显示,在实施抢劫的时候只要受害人进行抵抗即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危害。55起案件中有3起命案,在这3起命案的涉案人员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了将近一半,分别是3名青少年(18、19、20岁)抢劫出租车司机致死,两名(15、16岁)青少年抢劫商店老板致死,两名青少年(17、19岁)抢劫2名学生致1名学生死亡。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及希望,其抢劫犯罪活动不但直接危害着社会的治安和秩序,也给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已经相当可观,其发生率的高低也与整个社会治安的好坏紧密相连。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较之成年人的此类犯罪活动,危害性更为严重。加上未成年人自身情绪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等特点,在抢劫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的情况,引发更为恶劣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的抢劫犯罪活动,不但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一旦进行此类犯罪,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自身的不良因素,这种经历会给其个人的改造及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中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对抢劫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这些被宣判为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在其档案中已经有了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意味着某种资格和权益在一定期间内或永久地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将终身贴上“罪犯标签”,未成年人终生都要承受由此而来的各种消极影响。这些都恶化了未成年人与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增加了其重返社会的难度,加大了这些未成年人成年后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这些都警示了中国要采取各种方法加强青少年教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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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