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杰
摘要所谓伦理,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在这种语境下,人与环境之间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具有一种真正的伦理关系?这显然不是通过将环境进行拟人化就能够得以实现的,而需要一种存在论上真正的奠基。然而如何奠基?这需要真正确立自然的人的本质。
关键词人环境伦理关系
中图分类号:B098文献标识码:A
在以智者派为肇始的西方传统语境中,世界概念是以认识论为前提得以确立的。在智者派看来,“人是万物的尺度”,并且这是一种主观尺度,这种尺度的本质是一种隐晦的虚无主义,不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都不可能在存在论上取得实在的含义,而只是一种价值论的设定。同样,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尽管环境具有了一种伦理化的外观,但本质上它仍被限定在认识论的框架中,而环境的实在性显然不可能以理念的形式得以确立。理念论最忌讳追问恶的事物的存在论根据,而环境则大量包含此类事物。
中世纪的教父哲学和经院哲学中尽管肯定了环境同样是上帝的造物,但它永远都只是为人而造的。换言之,环境的存在论根据是以其对人构成的价值关系为基础的,它始终居于第二位,臣服于人。如果有人提问:为什么只允许人上天国或下地狱,而不允许一座山、一条河或一只动物上天国或下地狱?那么这个提问的人一定被送进疯人院或愚人船,因为他将善恶判断扩展到了伦理界限之外。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代的经验论那里,环境似乎取得了一种独立的实在地位,但这种地位具有双重的虚假性:一是它只被以经验的形式得以确认,超出经验以外的环境是否定的;二是在“知识就是力量”的话语框架下,环境在实践上仍然只具有中世纪时代的地位。
在德国古典哲学从康德到前黑格尔,环境只居于两处,其一是现象界,其二是自在之物。现象界以先天主观性为形式,仍旧处于主观性的范畴之中,从而“人为自然立法”,自然居于从属地位。虽然自在之物在存在论上被设定为独立的客观性,但它却显然只是一种不必要的设定,因而本质上只是一种虚假的肯定。对此,黑格尔更进一步,将自在之物扬弃掉,而将自然置于精神的对立面以待扬弃。从根本上来看,作为对象的自然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自然,而是精神自身。
由此可见,整个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语境始终对环境的存在论地位构成否定,而自然的存在论地位是在人与自然之间构成伦理关系的前提条件。以上即是西方传统语境中人与自然的非伦理关系。
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烟波浩渺,考察此问题的要紧环节,可以从马克思的当代性和海德格尔的追问中来看。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存在论改造首先并不是对其唯心论基础的倒转,而是根本否定自然是意识的建构,重新确定对象的真正的存在。对于这种存在和人的关系,不能提出“谁依赖于谁”这样的问题,因为两者是一种相互确认的关系。人和环境是一种互依互动的存在,是一种关系性存在。人、环境、人和环境的关系这三者中失去了任何一者,其余二者也无以存在。换言之,当一个人甚至一件物品失去其对象和由众多对象所构成的环境之时,他同时就消灭了自身。而环境本身直接就是人“无机的身体”,而“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在这种条件下,人不是通过保护环境来保护人自身,而毋宁说保护环境直接就是保护人自身。保护环境和保护人自身,这只是同一件事情的两种不同的表达。然而,在现代性条件下,意识不能够把握这一点,所以这种关系在人的异化了的实践中体现为异化了的关系,这种异化了的关系不能直接呈现出自身的直接性,而是以间接性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人们总是认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自身”这种提法只是一种比喻。当人们在实践中意识到这种直接性并扬弃掉那种间接性之时,这种提法才真正褪去了其比喻的色彩,才达成了真正的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和完成了自然主义。唯有如此,“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在这种条件下,就呈现出人的自然的本质和自然的人的本质,人与自然便在同一生命本质中达成真正的伦理关系。
海德格尔对此采取了相似的方式。“此在”(Dasein)的规定性是一种真正的“在世界之中存在”(In-der-Welt-sein)这种“在世界之中存在”是与一切相关存在者的“共在”。这种“共在”在《存在与时间》中是“与他人共同存在。”而在后期则体现为“从一种原始的统一性而来,天地神人‘四方归于一体。在这种共在境界中,与其说人将自身视为卓然的独立者,毋宁说“人是存在的看护者。”这种看护意味着人与环境的一种彼此不可须臾相失的亲近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家园性质,人只是这个家园中的一个成员。这不仅意味着人的自然的本质,更道出自然的人的本质。从而,西方当代语境中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就展露出来了。
人与环境的关系的伦理化表明“人保护环境”和“人保护自身”直接是同一件事情,而绝不是“人通过保护环境来保护自身”。这是当代人们急需转变的关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