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转型期信用问题的思考

2009-06-21 08:27赵桂中
科教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讲信用惩罚市场经济

赵桂中

摘要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传统信用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现代信用,加上各项制度不完善,使我国信用出现严重的失序,影响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重建信用,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信用经济传统信用现代信用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广泛存在的信用,没有一个国家、企业能离开信用而快速发展,没有任何个人能离开信用而获得社会有用的资源。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必须找准产生信用缺失的原因,并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

1 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复杂成因

1.1从经济因素看,传统信用观不能有效转变

中国古代十分强调信用,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十分强调诚信,认为在商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然而,传统信用观强调人与人之间讲究信用,但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讲同等程度的信用,只是对熟人而言是讲信用,对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是不大强调信用的,所谓圈内圈外之别。这种以自我为中心,以与自己熟悉程度为基本标准决定信用大小的传统信用观,与现代市场经济强调对所有的人都讲信用的现代信用观相比,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1.2从体制因素看,我国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

多年来,我国企业没有独立的信用,旧体制也从未允许企业间商业信用的发展,信用体系中只有国家信用,没有企业信用、个人信用,银行、企业的信用被视为国家的信用,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的债,最后都推给政府承担。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尽管我们一直强调政企分开,银行和企业从法律上转变成独立的企业,但相当多的企业和银行行为又是以政府支持为背景的。新体制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要求严格区分国家主权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并对各自的信用负责,但经济行为并没有对这种信用的实质性变化做出反应,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依然存在。经济活动中信用的发生总是蒙有政府的色彩,离不开政府概念。这就必然造成信用依赖,使真正的信用关系难以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说,我国的信用问题就是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的信用观念、行为依据和准则,并未随市场经济的实施而相应稳固建立起来的必然后果。

1.3从法制因素看,制度约束不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有很多并未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正是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使一些讲信用的人与不讲信用的人在社会上得到的回报一样多,甚至讲信用的人反而失去得更多,这样,人们就缺乏维护信用的积极性。

1.4从社会因素看,没有诚信的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人员的流动性大增,人们的交往相对来说是相互陌生的,彼此之间无从知晓对方的信用情况,个人的整个社会背景相对被隐藏起来,看到的都是一个个自由的人,一般说来,一个人偶然失信可能并不像传统社会那样遭致严重后果,这无疑为个别人的失信提供了可能性空间。然而,在转型期,由于市场发育不充分,国家信用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这就导致社会上存在信用失衡。在社会整体诚信环境较差的情况下,不可能要求个别企业信用水平超凡超俗。缺乏普遍的社会诚信环境,必然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普遍缺失。

2 培育信用体系是治理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

经济领域的种种失信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破坏了投资环境,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观和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2.1在全社会进行诚信教育,树立全民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维系的。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普及信用、契约等市场经济观念,使人们明白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作为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使全社会形成一个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良好氛围。

2.2加强维护信用制度的法治建设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必须以法律规范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而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在某些领域内还存在着“法律真空”现象,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尤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某种程度时将给予相应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使“闯红灯者受罚”,加大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2.3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市场化发展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制定信用征信标准,逐步建立网络征信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2.4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不参于主办信用管理的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形成一种不守信用者无利可图、无处可逃的社会环境。

2.5建立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良好信用关系的建立有赖于人们对信誉的重视及良好的信用观。要促使人们有维护自身信誉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信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信用保持较高的价值,即信用高或守信者可获取高收益,信用低或不守信用者受到高惩罚或高损失。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通行做法是,对那些信用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给予优先安排,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对那些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企业,则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制度和规则。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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