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琳 李艳婷
摘要:文章从优生学角度看近亲结婚的危害,从法律伦理角度限制表兄妹结婚的必要性,怎样作出规定才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以举例子的方式对婚姻法关于禁止表兄妹结婚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婚姻法;近亲结婚;优生学;法律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5-0077-02
基本案情:小刚与小华(化名)是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关系后,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告知其,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为了结婚,小华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登记部门再次拒绝。于是,两人申请行政复议,仍被拒绝办理。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不作为,并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保障两人的婚姻自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小华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经由媒体报道之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议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表兄妹做了绝育手术后能否结婚?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登记部门拒绝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此案件受理法院即是此种意见。还有些学者提出,可能会出现表兄妹一旦结婚采取生育复通术的情况,以及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能够生育的夫妻终生不育,将不利于家庭的幸福和谐,而且在无子夫妇老年的扶养问题上增加社会的负担等。
第二种意见:法律禁止表兄妹结婚,原因在于生下患有遗传疾病的孩子的可能性较大,而这对表兄妹自愿放弃生育,避免了此种情况的出现,应该允许他们结婚。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特点,它反映了社会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婚姻家庭就是一种社会伦理实体,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上反映得尤为突出。如果允许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结婚,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血亲(不仅仅是表兄妹)为了结婚而做绝育手术,这样一来,不仅法律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会受到削弱,同时也有违社会伦理道德。
一、从优生学角度看近亲结婚的危害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间。生活中一般的近亲结婚多为表兄妹,民间有“姑舅亲,亲上亲”的传统。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男女结婚,就称为近亲结婚。近亲结婚能使劣质人口增加,这是遗传学和优生学中的一个重要论述。这是因为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那里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很容易使对后代生存不利的有害基因相遇和集体(遗传学上叫做纯合),从而加重了有害基因对子代的危害程度,所以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大量的研究统计表明,表兄妹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倍多,事实证明了近亲结婚对后代不利,应当禁止。
二、从法律伦理角度限制表兄妹结婚的必要性
(一)中外各国以往相关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中对于表兄妹的婚姻问题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即允许表兄妹结婚,这是有深刻历史和社会原因的。主要是在那个时期,人们的生活范围比较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结婚的对象很容易选择表哥或表妹。到了1980年颁行新的婚姻法时,提倡科学婚育,想要禁止表兄妹结婚,但是遭到了反对,许多相恋的表兄妹认为剥夺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后来实施中放宽了一些,对1980年婚姻法实行之前已经恋爱、已经订婚的表兄妹们从宽。到了2001年修正婚姻法后,明确规定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美国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但是,国际著名的人类学家,专门从事近亲通婚研究的Alan Bittles教授曾经称赞说:“中国的婚姻法真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政府立法对人口质量关心。英国就没有这样的法,这是一个遗憾。”
(二)禁止表兄妹结婚的理性思考
禁止表兄妹结婚是从优生学角度作出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人提出质疑:既然是担心后代出问题,那已经采取避孕或节育措施的表兄妹,禁止其结婚是否太残忍了?我们试着这样思考:假如法律允许表兄妹结婚,前提是禁止生育,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或者说在缔结婚姻之初确实不想生育,也作出了不生育的保证,问题在于,第一,通过什么程序作出这个保证,向哪个机关作出这个保证,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公证机关,或者说为了加强监督,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公安机关作出?第二,《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配偶享有生育权,那么此项规定对于健康的表兄妹夫妻来讲,违心作出的这个保证事实上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第三,作出的保证怎样执行?一旦表兄妹结婚,谁有权利或者义务在一对夫妻漫长的婚姻生活里肩负监督这个不准生育的承诺的执行呢?给夫妻一方接扎吗?显然不“以人为本”,或者在夫妻进行性生活怀孕以后,拿着这纸协议要求女方堕胎、流产、引产吗?对于胎儿以及胎儿的父母而言,更不“以人为本”。谁有权利剥夺一对法律承认的夫妻的正常生育权呢?如此看来,允许相爱的表兄妹结婚,在法律的操作层面上确实还有很多问题要慎重地处理。基于这些原因,只有坚决地按照伦理和优生的原则不允许表兄妹结婚,才能使表兄妹之间产生像亲兄妹之间那样的伦理耻感,在最大限度上防止和阻止伦理混乱的男女感情,使之更加符合人性,从而使每对适婚夫妇都属于符合法律结婚要件的男女,所有的适婚男女都婚姻无障碍,并在两情相悦中孕育自己的健康的爱情结晶。
三、怎样作出规定才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们不要孩子,就是想合法地生活在一起!”本文开篇案例里的表妹面对法院驳回起诉的处理无奈地发出了这样的呼喊。这也应该引起人们深深的思考。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完全忽视人性的法律在操作时肯定会受到重重的障碍。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情况希望结婚的表兄妹,比如老年丧偶的,没有生育能力的,为了爱情做了绝育手术的等,如果一味地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允许结婚,很可能这其中不少表兄妹会采取不婚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那实际上会使婚姻法处于更尴尬的境地。事实上,法律规定禁止表兄妹结婚,但可以制订一些变通规定,在某些方面作出豁免,比如,赋予法官以一定的权利,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官可以允许诸如老年已丧失生育能力的表兄妹结婚。
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法律对于他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逐渐消退,这种变化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预防立法失误的制度需要。对于建立了深厚感情基础的表兄妹,法律应该表现出更多的人性关怀,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应更多地考虑到这些实际问题,对他们网开一面,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原则。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法制日报[N].2008-11-25.
[3]夏吟兰,李银河,巫昌祯,李明舜.法律教育网.真爱无敌——婚姻的本质及爱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探讨[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