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组建及策略研究

2009-06-18 04:42潘群峰
管理观察 2009年36期
关键词:贷款额度银团借款人

潘群峰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银团组建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详细论述银团组建过程及步骤,并针对不同组团阶段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路和策略。

关键词:银团融资贷款

0 引言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 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 依据同一贷款协议, 按约定时间和比例, 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1]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应用广泛,已成为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而在我国,银团贷款则起步较晚。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银团贷款制度不断建设完善、国内银行业竞争理性化和风险意识的加强,银团贷款融资方式逐渐被普遍接受,逐渐发展成为大型项目贷款的主要融资方式。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银团组建、贷款发放、贷款回收三个阶段,与普通双边贷款相比显著区别在于其前期的银团组建阶段,银团组建的策略及方案选择,是银团贷款融资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根据银监会2007 年颁布实施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银团组建的实际操作经验,按银团组建阶段以及各阶段标志性组团文件,详细论述银团组建过程及策略。

1.牵头行的选择和银团贷款的包销

1.1牵头行的选择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选择权通常在借款人,借款人选择牵头行根据实际情况将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式:平衡与各家银行的历史合作关系,评估银行的组团能力和管理经验,考虑贷款条件的优惠程度等等。目前国内大型项目往往通过融资招标的方式选择牵头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1.1发出融资邀请函/融资邀标文件。借款人/或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融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招标文件,向范围内银行发出融资招标邀请。融资邀标文件内容通常包括:项目贷款主要条件、信用结构、项目基本信息、评比融资方案的标准、牵头行的职责范围以及工作计划安排等。

1.1.2 融资投标。各银行接收融资邀标文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融资建议书/投标文件并完成行内审批后,按期投标。此阶段实际是银行对借款人融资需求是否响应的过程,同时也是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顾问和建议的过程。通过投标文件,银行方可以向借款人表达自己对项目融资条件的响应程度,全面介绍自身的银团融资安排及管理经验,提出自己的银团组建草案及创新性融资建议等。

1.1.3谈判澄清阶段。借款人收到银行投标文件后,将积极就融资条件同银行方沟通澄清,澄清阶段是银行向借款人充分营销和融资推介的阶段,也是银企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的关键阶段。通过谈判澄清,双方进一步探讨、明确、完善贷款条件、信用结构、组织安排等,并签署系列澄清备忘录/纪要,补充完善前期的融资建议/投标文件。

1.1.4评标和发出牵头行委托函。借款人根据前述一系列融资谈判文件,并综合各因素全面评价,选出牵头行,并向其发出正式委托函予以确认。牵头行的选择可以唯一,也可以有正、副多家联合牵头。

银行方接到借款人发出的委托函后,如无不同意见,将书面同意接受该牵头行委托,至此银团牵头行确定。

1.2 银团贷款的承/包销

牵头行确定后,为了进一步明确牵头行银团组建计划和贷款承/包销责任(包括自身最低承贷份额),明确借款人对牵头行的融资授权范围,牵头行和借款人需签署《贷款包销协议》,以保证后续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贷款包销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银团组建的正式开始,其终止失效期一般为《银团合同》的签署日。

2.银团组建的启动/邀请阶段

2.1 确定潜在参加行名单,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

潜在参加行的选择可以由借款人推荐,也可以由牵头行直接提议,但最终名单一般由牵头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潜在参加行通常具备以下条件:信用记录良好,资金实力强,融资服务优质,前期与借款人或牵头行历史合作良好,有丰富的行业项目管理和投融资经验等。

潜在参加行名单确定后,牵头行将制作《银团贷款邀请文件》并向潜在参加行发送。初次邀请文件一般包括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协议、贷款意向承诺函等。此时的贷款条件清单可以较简略,一般简单描述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额度、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供潜在参加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有加入银团的意向。保密承诺函/协议、贷款意向承诺函基本为格式文本,为潜在参加行拟参加银团而向牵头行出具的意向参加并承诺保密相关信息的文件。

2.2回收贷款意向承诺函、保密承诺函/协议,编制并发送信息备忘录

潜在参加行收到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文件》后,将根据项目贷款基本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初步判断是否要参加银团,如果有意向参团,则向牵头行出具贷款意向承诺函,同时出具保密承诺函/协议,承诺就项目融资过程中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牵头行回收潜在参加行出具的贷款意向承诺函、保密承诺函/协议后,及时编制并向潜在参加行提交《信息备忘录》,详细列明银团贷款条件、借款人和项目情况、项目的市场财务分析、担保人/担保物情况、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等,如实披露借款人、项目和担保人的全部真实信息,以供潜在参加行据此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正式贷款承诺函。

牵头行在发送信息备忘录前,可以将该信息备忘录交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进一步审阅,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完整、充分。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备忘录等资料的独立性、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并出具意见书。

3.银团贷款的评审承诺及贷款条件澄清阶段

各潜在参加行在收到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后,将根据“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展开评审,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在实际决策中,各潜在参加行对银团贷款的信心往往一方面来源于自己对项目分析评审的结果,一方面来源于对牵头行们的信心(例如牵头行承诺包销并承贷一定的比例额度)[2]。

在此评审决策阶段,各家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要求牵头行就有关贷款条件进行进一步澄清解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但是,牵头行澄清解释的范围仅限于既定的细节条款,除非借款人和牵头行另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能修改。

经评审决策,如果潜在参加行同意加入银团贷款,将向牵头行/借款人出具正式贷款承诺函,明确在既定贷款条件下,承诺同意作为“参加行”参加银团贷款,明确参贷比例、金额、币种、期限等,并同意牵头行有权调整最后分配的贷款额度。

4.额度分配及银团角色设定/银团组建方案确定

4.1银团组织结构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行,各行按照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银团是一个组织,银团内部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组织内各成员行也将扮演不同的角色。通常,按银团的职能和分工可以将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前述)、代理行(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等)、参加行等角色。各角色在组织中的职责概述如下:

4.1.1牵头行。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拟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代表银团聘请中介机构起草银团法律文件,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等。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总额度的20%。为了便于组建银团、确保项目资金有保障或者考虑到平衡各方合作关系等因素,借款人在推进银团时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行,如果该多家牵头行地位平等,一般称为联合牵头行,或者按照权责、地位不同分为主牵头行和副牵头行。一般在多家牵头行中又设立召集行或协调行,作为日常融资事宜处理的协调、召集和发起方。

4.1.2代理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协议签署后,按协议约定归集银团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职责划分,代理行一般又细分为贷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等,代理行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以由银团协商确定。

贷款/结算代理行负责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开立资金帐户,归集发放银团贷款资金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登记台帐,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完成贷后管理检查并定期向银团通报,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关系等。

如果银团贷款担保结构较复杂时,为了充分保障银团债权,有时专门设立担保代理行,负责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以及对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以及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1]。

4.1.3参加行。除上述银团角色成员外,其他均为参加行,即参加银团并按照各自承贷份额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4.2 银团组建方案的确定

银团组建方案主要包括银团成员行的选择、贷款额度的分配和银团角色的设定。

4.2.1银团成员行选择。银团成员数量一般在4-6家为宜,参团银行数量太少,将不能充分保障银团贷款资金的供应,参团银行数量太多,则会增加银团内部事务协调处理的难度。参团银行的选择,一般采取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中小股份制银行为辅的选择原则,一方面体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保障能力和行业管理经验,另方面也考虑到股份制银行灵活的融资和服务机制,通过优势互补,促进银企各方的全方位合作。

4.2.2银团贷款额度分配。如果银团成员累计承诺贷款额度超出项目所需贷款额度,表明银团贷款额度分配方案较易制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原则综合考虑分配方案:一是银团成员承诺额度多少原则,例如承诺额度大的分销给其银团贷款额度也大;二是项目前期建设存量贷款原则,例如目前已在借款人项目融资中有存量贷款,可以优先考虑其额度分配;三是综合考虑银行自身的信用度、资金实力,并与借款人进一步商定等。

如果银团成员累计承诺贷款额度小于项目所需贷款额度,则剩余贷款额度牵头行有责任全部承贷。

4.2.3银团角色设定。根据前文所述,牵头行角色的选择权主要在借款人,而代理行和参加行的选择往往由牵头行确定(或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在银团中,代理行职责较多,是银团管理的重要角色,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代理行在行业融资中往往具有领导地位,有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的行业管理和融资顾问经验,贷款管理水平高,与借款人有良好的合作信任关系等。代理行确定后,剩余其他参贷行即为银团参加行。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各角色的职责和工作安排将在后续各方签署的《银行间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和约定。

4.3 银团组建失败及重新组团

银团组建前,牵头行已经与借款人签署了《贷款包销协议》,牵头行承诺包销全部银团贷款。如果组团过程中,银团成员累计承诺贷款额度远远小于项目所需贷款额度,预示组团将失败。此种情况下,一方面牵头行将继续承担包销责任,另方面牵头行和借款人可以通过重新商定、改善贷款条件和担保结构,例如贷款价格的调整、抵(质)押物增加等,增加组团优惠条件,重新组团。有时牵头行可以通过寻求借款人帮助,通过借款人加强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寻找确定潜在参与行,增加组团成功的概率。

4.4 银团组建方案的通知

银团组建方案确定过程中,应当适时与借款人沟通联系,以保证最终组团方案的可行。银团组建方案最终确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借款人和参团银行确认,并报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因融资竞争激烈而在银团组建中没有得到承贷份额的意向参团银行,也要做好事后的安慰工作,以保证后续的合作。

5《银行间协议》和《银团贷款合同》签署

银团组建成功的标志性事件并不是银团组建方案的确定,《银行间协议》和《银团贷款合同》作为最重要的银团融资文件,其最终签署将标志着银团组建的成功。

5.1《银行间协议》的签署

牵头行在组建银团过程中便可以代表银团聘请银团律师起草该协议,通过该协议详细明确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义务,贷款额度分配,额度转让约定,银团会议,成员的退出,违约行为及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促使银团组建的结果法律化,从法律上保证银团整体利益或者多数贷款人的利益。

5.2《银团贷款合同》的签署

银团组建的最终目的是银团作为一个整体组织、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与借款人签署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合同是体现银团整体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其签署标志着银团组建的最终成功。

参考书目:

1、《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政府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

2、《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惯例》,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业务部,中国城市金融,2002年第2期,2002年2月,第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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