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敏
摘要:本文主要阐明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误区及隐患,并借此提出警示。
关 键 词:和谐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误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第16条、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据调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最突出的问题。
既然《劳动法》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签订,为什么社会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还是层出不穷,这些企业为什么会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为他们陷入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误区。
(一)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隐患在哪里?
1、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随意炒员工。
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由于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以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a.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b.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
c。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12号)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c。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d.考勤记录;
e.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abc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提出: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由此可见,企业想要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达到随心所欲炒员工的幻想非常危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想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法》第24、26、27的相关规定。如果随心所欲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必定败诉。
2、不签订劳动关系,想要炒员工省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就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查处。
3、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针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预期的,附条件的保障,如养老保险,必须是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认定工伤后方可享受。
同时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劳动者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劳动者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
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导致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此时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二)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误区大多是由企业为获利而为。签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续的很多工作开展受到阻碍;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存在种种利益:
1、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心所欲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工作者们经常提到一句话:企业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所以对于员工而言,企业要不要你,用你多久,决定权在企业。但是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工作期限,这样想要员工走人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不少人力资源工作者就索性不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当初我们没约定工作期限,如果员工不适合我们企业,就应该随时走人。
2、不签订劳动合同,炒员工可以省经济补偿金。
不少企业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味着双方都没有合同的约束,每一天都是合同期满之日,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为了逃避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不少企业干脆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就天真地认为既然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3、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不少企业认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况且员工的流动性大,购买社会保险会带来很多的麻烦事: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关系的终止等等。
以上种种说明了企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请人力资源工作者们注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埋下劳动争议的隐患。
(三)
人力资源工作者们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充分认识不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埋下了很大的劳动争议隐患。虽然在招用员工时,某些劳动者可能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的要求,但不要认为劳动者就彻底放弃了他们自己的权利,尤其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渐加强,对于这种不公平,劳动者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建议企业招用劳动者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不要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要从法律层面充分地权衡利弊,实在理亏应该通过内部协调、劳动争议调解环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