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宇
如果生活像我们所希望和相信的那样应该一步一步地改善,那么教育就是达到这个目的的主要手段,对于残疾人来说尤其如此。我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他们要想获得平等的机会,全面参与社会建设与生活,充分共享社会文明成果,首先必须要接受适当的教育。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教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就残疾人各阶段教育、优惠政策及师资等方面提出要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1994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政策与法规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人教育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这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截至2008年,我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640所,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41.7万人;有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机构230个,在多个省市设置了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2007年,国家决定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新建或改扩建1160所特殊教育学校。
尽管残疾人教育环境明显改善,但由于残疾人口众多,残疾人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残疾人教育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差距。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差距能否及时缩小直至消除,影响到残疾人教育事业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