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义利之争”的启示

2009-06-10 05:30张华强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09年5期
关键词:义利蒙牛奖金

张华强

“义利”之辩本来是中国式管理的特色,在美国AIG(美国国际集团)“奖金门”事件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义利之争”的美国版。AIG称自己向员工发巨额奖金符合契约精神,与接受政府援助无关;而奥巴马则指示财长设法阻止,认为这事关美国的“基本价值观”。这就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使法制相对健全,企业管理者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实现自己利益时,依然存在着如何接受道义约束的问题,探讨应当如何应对这种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陷入经营困境的AIG在接受了政府1733亿美元的联邦救助资金之后,宣布向一批集团高管发放1.65亿美元巨额奖金,尽管遭受到了舆论的强烈抨击,被美国总统痛斥为“卤莽且贪婪”,但是在AIG看来,基于与员工合约的要求,公司必须依法行事。如果拒付奖金,公司将无法吸引并留住那些最出色的人才,而且还将遭到起诉。其潜台词是,尽管对美国政府此前对华尔街提出了限薪的要求,但是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AIG具有派发有关花红的自由。尽管监管部门检查出来的奖金数额比AIG公布的还要多0.83亿元,但是华府官员也坦诚表示,要向AIG追回这笔钱,面临着巨大的障碍。

面对“法无禁止”的自由

如果说AIG“奖金门”事件行为“合法”,因有悖于美国的“基本价值观”而感到难堪的话;此前发生在我国的蒙牛OMP事件中,蒙牛的管理层会感到更“冤”,因为他们在牛奶中添加的OMP成分经专家认定不会引起健康上的影响,却又被卫生部定性属非法添加。在投入了大量的科研开发费用后而遭到“封杀”,无疑会给蒙牛造成巨大损失。如果说蒙牛是在规避添加剂的报批程序,那他们也是心存侥幸。然而,AIG与OMP最终都为此付出了代价。这就告诉我们,在“法无禁止”的自由面前,在不合理却有利、且有法律通道的情况下,管理者必须“见利思义”,自我约束,这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现代课题。

很明显,“义利之争”现代课题的破解不可能是对儒家精神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弥补现有法律框架“人网”的不足;最终能够发挥社会正义“天网”的恢恢之力,提供一条能够破解合理与合法之间不对称障碍的有效途径。企业是要赢利的,在经营层面往往越不合理越有利,但是当现代管理从经营中独立出来时,它就不能再仅仅是经营的婢女,要遵从自己特有的价值,即所谓的“义”。遵纪守法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说,管理者遵守其规定实际上只是一种底线,还须遵守更高的要求,服从于“义”。也就是说,“义利之争”现代课题不是要解决不义的问题,而是要坚持合法之上的自我约束。

法治相对于人治无疑是一种进步,企业本来应当享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其“合法”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只是对以前人们实践活动“义”的底线的确认,对于新出现的一些情况事前无法预料,因而对新情况的规范总是滞后的。因此管理者在企业的趋利活动中,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总要面临着义利冲突的考验。能否考试及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自我约束,否则只有接受社会道义的裁决。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

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要想避免AIG与OMP式的尴尬,破解“义利之争”现代课题,需要在法律底线之上,基于价值观进行自我调节,以保证利益企业获取的正当性。“君子爱财”无可非议,但是管理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得已而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时候,就要在法与义之间力争找到一个平衡点。尽管在法与义之间管理者是自由的,但是我们必须使得经营活动服从管理的信托责任和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认为追求利益怎样才算正当不容易把握,那么我们在进行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时,可以从远离不正当的利益做起,拒绝不正当利益的诱惑。从社会正义的层面讲,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有三种表现:一是对社会有害而合法。这是我们在AIG“奖金门”事件中所看到的。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发奖金虽然言之有理,但是作为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又拿纳税人的钱去买单,对救市政策的危害更大。二是对社会有害而法无禁止。这是我们在三鹿奶粉“假蛋白”事件中所看到的。这里所说的“法无禁止”指得是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在牛奶里添加的是三聚氰胺,没有下禁令,只到“结石宝宝”大量出现时才叫停。三是对社会无害而非法。这是我们在蒙牛OMP事件中所看到的。只要管理者在这三种表现中不借潜规则或利,就不会突破义的价值防线。

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在短期内固然要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从可持续发展来看,可以防止因眼前的不当获利益留下隐患,将是明智之举。《中庸》里说:义者,宜也。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就是将利益的获得或者分配控制在适宜的关节点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就是受道德制约而有度的“利”。这不仅在眼前看是适宜的,从长远看更是不可或缺。蒙牛的灵魂人物牛根生早就认识到,“小赢靠智大赢靠德”,说得就是这个意思。义字的繁体字为“義”,古人以義为谊。“见利思义”,不仅可以保证获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能够促进多赢的友谊,有利于相关主体的和谐共生。義字从羊,与善、美同意。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获取的利才是善的,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如果说基于价值观的自我调节是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否定,那么经过这种否定之后,管理者将重新获得自由。《说文》曰:義,古之威義也。古者威儀字作義,今以仁義字代之。我们且不管这种文字考证是否确凿,至少可以说明,只要我们做到了正当管理,就可以保证获取利益的正当性,面对各种质疑和责难可以坦诚以对,堂堂正正。当AIG事件曝光后,有参议员甚至劝AIG高管“自杀谢罪”,使得该公司里每个人都已意识到“情况不妙”。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的行为即使得不到法律的严惩,尊严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无疑。

以确信曝光不引起公愤为底线

由于竞争的加剧,当企业行为引起“义利之争”时,那将意味着企业已经卷入一场危机。企业当然可以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实施危机管理,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应当以确信曝光不引起公愤为底线。避免从“法无禁止”的自由陷入“义利之争”的困境,最好的办法不要引起“义利之争”。这当然不是靠“封口费”等“公关”措施能够平息的。

首先,管理者对企业行为有可能被曝光而产生的负作用不要心存侥幸。企业有权将自己的竞争策略当作商业秘密,但是在信息技术无孔不入的今天,我们无法预料什么时间在什么环节上会遭遇“××门”式的曝光。

因此任何竞争策略都要经得起曝光的考验,否则宁可什么都不做。这不仅仅是因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重要的是立法权,不同理解的最终解释权都不在企业,法规中间的漏洞终将会被社会正义所填补。AIG自以为按照合同向员工发放巨额奖金政府无可奈何,但是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要求所有接受政府援助五十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对企业高管发放奖金部分必须将其中的百分之九十上缴国库,不论这条法律能否全面实施,AIG目前已经“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次,对实践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要有积极地反馈。在企业内部也有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义利之争”,当部门、个人见利忘义而又以整体利益的面目出现时,管理者绝不能默认或者姑息。应当坚持认真甄别的原则,对那些不合理而有利的行为不能简单的迎合,及时划定扬长避短的界限。坚持认真权衡原则。在“法无禁止”时候抢占先机的确有利于企业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但是要权衡义利的得与失,努力将对义的背离最小化。认真坚持弥补原则。企业为了获利而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必须的,包括要承受一定的误解。但是在获取合法利益后,对受损害的那一部分义理要及时给予补偿,使其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认真坚持主动原则。这里的主动是相对于管理工具的机械性而言的,管理工具是为人的主观能动性服务的,而不是相反,不必拿管理工具的缺陷推卸责任。

再次,对于已经受到媒体质疑的事件应当及时了断。企业行为受到人们的一些质疑有时候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企业能否及时“拔本塞源而救其弊”;如果确有其弊,在还没有引起公愤的情况下,就应当开诚布公,以壮士断腕的气魄予以了断。而不能自持“法无禁止”误导或者忽悠舆论,使事态复杂化。蒙牛在处理OMP事件中虽然在前期有替自己遮掩的倾向,但是在后期还是保持了高姿态,按规定时间停止添加OMP,体现出了一种盛世重义的精神,这就为蒙牛重整旗鼓赢得了极大的可能条件。

责任编辑:赵晶华

Zhaojinghua_79@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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