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积极因素

2009-06-08 03:19张玉明薛仁贵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管子法治法律

张玉明 薛仁贵

一、中国法制史上的积极因素

(一)法治观念,中国法制形成期的灵光闪现。春秋时期,中国法制的萌芽开始沐浴春光的时候,法治观念便开始孕育生长。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 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虽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要考虑到的是这种观念是几千年之前产生的,这种朴素的思想抛开历史的局限性,它的积极意义是不可磨灭的。“以法治国”理论,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是由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最先提出的。《管子·明法第四十六》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管子》的法治思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治国战略的高度看待法治;从因应时势的角度看待立法;从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的角度看待执法;从“德行相辅”、“礼法并重”的角度看待用法。《管子》认为实行以法治国,君主不仅要立好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执好法。为此,《管子》非常注重法的执行,并且在很多篇章中提出了一些仍有当代意义的主张。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管子·立政》篇认为,只有“令则行,禁则止。为了保证“令行禁止”,《管子·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只有做到了这些,法律才能威严,人们才能敬畏。《管子》的这段话其实是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子·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话指的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君臣上下皆守法。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专制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伟大和了不起的,充分显示了管子过人的才智和胆识。无论这一执法标准在当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但作为一种思想和主张能够提出来,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即使是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有强大的生命力。《管子》还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以法治国的中心课题。尽管当时宗法制度还占统治地位,法治尚处于萌芽时期,但管仲对法治已有了相当高的认识,至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了法治的可行性。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要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陷。韩非强调“以法为本”,这与法治强调的法律的社会普遍适用和主治功能是一致的,在法律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上,他甚至要求君王带头守法,他一再批评君主不依照法令行事的弊端,斥其为亡国之政。虽然韩非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鼓吹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段的命运,“人主之大,非法则术也”。他要求君主守法并不表示他认为君主应该受到法的约束,君主可以超然于法上,只不过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守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但是他的以法律作为治国手段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现行的法治治理的各个细节,最终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的。

(二)民本思想,建立在深厚文化底蕴上的法制之慧。中国民本主义文化源远流长。“民本”一词最早见于《古文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尚书》中有“安民则惠,黎民怀之”的说法。春秋时期的民本思想则主要散见于《左传》、《论语》、《墨子》等典籍。孔子继承了《左传》中所述的民本思维,大力反思了国家暴力,提出“仁者爱人”原则,主张重教化而轻刑罚,强调“使民如承大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先哲们已经懂得民众对于国家政治统治的特殊作用。西周之初周公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劝诫国君要体谅小民“稼穑之艰难”。这通常被看做是先秦民本思想萌芽和产生的标志。我们从世界历史来看,中国的落后只是近二三百年的事。在此前的两三千年中,中国并不落后,不论是科学水平,还是社会制度方面,中国都处于先进行列。在15世纪以前,中国不论在政治制度,还是在科技方面,都不比西方落后。中国究竟有什么东西在起作用呢?在社会政治方面,中国有传统的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在维系着中国的政治。关于“民本”思想,孟子有具体阐述。孟子强调:“省刑罚,薄税敛。”,劝说统治阶级要善待民众,不要过分地剥夺他们。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主人。这种思想在中国古代就有了。孟子的说法:“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朱熹注:“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之。”。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后人归纳为“得民心者得天下”。谁能得天下当天子,是由人民决定的。荀子的说法:“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贾谊的说法:“民无不为本”,柳宗元的说法:“吏为民役”,都是最典型的人民是社会主人的说法。

唐代柳宗元提出“吏为民役”,更加明确人民是主人,所有当官的都是人民用自己的税收雇佣的仆役。柳宗元也说:对于不称职的官员,人民“则必甚怒而黜罚之”。在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中,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特色在于,他与当时一流知识分子一起,在明朝覆亡的刺激下,对于政治不仅进行了“理念的反省”,同时也进行了“制度的反省”。这种反省不仅仅涉及土地赋税等制度,而且是对封建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提出了深刻和尖锐的反省。而这种政治思想的反省和批判由以发出的基础,则是他得自古典儒家的深厚的民本主义观念。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和民生思想在大力推行改革开放的今天仍有其重要的意义。认识和发展黄宗羲的思想,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理解、发展、实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确有其不可忽视的价值。

二、新时代建立在深厚文化土壤上法治之光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睿智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几十年波折与探索中,清醒地认识到了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中科学的总结,提出了新的治国理政理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而不是靠个人或少数人,必须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历经了几千年,建立在中华民族深厚文化基础之上的法治思想终于找到了她发挥力量的时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管子、韩非子等先哲们倡导的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公正的执法观念在新的历史时期被发挥到极致,这种极致得以发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建立在深厚的中华文化土壤之上的。

邓小平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对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的法治观。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政治理论的一个创举。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跨入新的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础上,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他因素也皆与法治息息相关。由此可见,法治是和谐社会诸要素中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要件,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管子、韩非子等先哲们倡导的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公正的执法观念在新的历史时期被发挥到极致,这种极致得以发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建立在深厚的中华文化土壤之上的。上古先民们的治国理念,法治思想终于在新的时代以其创新的内涵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的理念。

一种文明的传承,必然依托于这种文明的强大生命力,中国的法治文明中的积极因素同样是因为其强大的生命力而促进其在几千年沧桑变迁之后仍能放出耀眼的光辉,尽管这些思想当是朴素的,梦想式的,或是片面的,但因为其不能磨灭的积极意义,使其在中华民族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重新被赋予了更科学的内涵,从几千年的历史沉沙中重新放出迷人的光彩。□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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