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及其构建

2009-06-08 08:51丁五启
企业导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信用价值

丁五启

【摘要】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遗产,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内在一致的。我国市场经济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法律和契约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诚信原则的主要途径有: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完善市场竞争;健全维护诚信的物质保障体系。

【关键词】 诚信原则;信用;价值

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的道德“软约束”机制已然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为此,我国政府曾多次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会议,从2008年的“问责年”中我们可以窥见政府规范市场的决心与力度。从近年揭露出来的走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建筑领域招标弄虚作假和金融领域大案来看,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之猖獗、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会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这样,“诚信”就成为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主导诉求。本文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探讨“诚信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如何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

一、对传统诚信道德的价值认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个基本美德。诚就是真实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实意地去恶为善,以诚进德;对他人要开诚布公,无所隐瞒。信是“五常”之一,其含义也是诚实不欺,主要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应当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古代先哲们认为,诚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从事道德修养的前提,无诚则无德。诚也是一个人为学和立业的根本,无诚则事难成。而信以诚为基础,以义为准绳。诚信要求人们守信履约,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为恶。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信誉才能立身于社会,而且把信用提到“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的高度。(《论语·为政》)孔子还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罕》)“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孟子把“朋友有信”作为五伦之一,荀子视“言无常信”为小人。民间“人无信不可交”的训诫以及“然诺则千金不易”的准则不绝于史。

可见,讲诚信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是注重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或较为熟悉的人之间的一种人情人伦关系。同时,传统的诚信观还突出了信与义的统一,表现为重义精神。朱熹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盖信不近义,则不可以复”。(《朱子·语类》)但是,在传统道德中,也相当重视“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的求索过程,讲究“人人有贵费于已者”的慎独精神,倡导人们“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将取利的功能价值与伦理价值结合在一起,所以说,传统道德讲诚信并没有完全忽视“利”的价值,而存在强调以“义”为基础的诚信中实现“利”的一种主张。因此,传统的“信”与“义”、“信”与“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统一的。这为我们探究诚信现代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市场经济与“诚信原则”的关系博弈

人们常用“基石”、“灵魂”、“核心”等说法,来比喻“诚信”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追根溯源,它根源于市场经济私利与公利这一内在矛盾。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正如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于他们自身的打算。”这种个人的利已的欲望与动机给经济增长带来活力,但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怎么解决呢?斯密一方面将市场比喻为“看不见的手”,认为市场竞争中主观为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受到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控制,会达到客观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他又在《道德情操论》中特别强调“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 “个人绝不应当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任何人更为重要,以致于为了私利而伤害或损害他人”。针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欺骗行为,社会必须建构公正、信用、规范的经济伦理。

如上所言,中国古代的“诚”指诚实无欺、真实无妄;“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倡导的是一种为人处世的社会美德。虽然严格地说,诚信与信用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多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后者多在经济意义上使用,但两者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它们的结合即体现了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本杰明·富兰克林从功利主义的立场指出,“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用,守时、勤劳和节俭也都是如此,所以它们才被称其为美德。”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信用就是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有无付现即可获取教育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因此信用就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必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经济能够健康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信用的前提是授信人和受信人双方都应当有诚实的态度,不诚则无信可言。

当代西方经济学大师论证,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古典经济的区别之一就是信用风险的大大增长,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在现代社会要做成任何一项经济交易和买卖,都要付出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如果上当受骗,其交易费用就会超常规地增加,使企业不堪重负。当企业之间的这种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时,市场就不能得到正常的运转。导致效果费用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造假行为,设想如果社会上都造假,那么,由交易费用剧增导致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将是极其巨大的,甚至使市场经济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纠正一种错误的认识,即造假和失信是搞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事实正好相反,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的诚信经济。诚信经济即在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货币流、人才流、信息流都要以信用为前提。因此,经济学家一致地认为:一个高效的市场,必须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缺少诚信的市场,肯定是一个低效率的市场。诚信的缺失会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严重时还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导致经济的衰退。目前,“诚信”危机之所以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三、如何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原则”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所产生的诚信危机问题,我们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它,以恢复社会对诚信的有效供给,使诚信真正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不朽灵魂。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诚信道德成实为公民的经商之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是公民经商治业的不二法宝,是经营者的生命线。这是因为如果说顾客是水,经商者是船,那么诚信道德就是船与水直接接触的壳,壳出了问题,船就会进水。假若处理不当,则会损失很大,甚至可能会导致沉没。只有道德优先在整个群体中形成,并成为普遍现象,在关系到其他人的策略的时候,个人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恩格斯也曾高瞻远瞩地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的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对一个人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只能获得暂时的小利。从长远看,它可能是“一锤子买卖”、“一次性效应”。对一个社会而言,若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则人民的生活将为之受苦,企业的经营将为之遭殃,国家的声誉将为之败坏。因此,我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突出强调诚信,无疑具有明确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针对性。

第二,应该优化讲诚信的社会法制环境。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特里莎修女曾经这样说过,如果守规矩,讲良心,有道德会让你吃亏,会使你蒙受损失,遭到打击,那不是你错了,而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同样地,如果我们的社会屡屡让诚实守信的老实人蒙受损失,遭到打击,让弄虚作假,坑蒙欺诈者发财致富,升官晋级,心想事成,那就说明我们的社会讲诚信的环境出了问题,急待改革和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社会的法律体制,便是营造和保护诚信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由于受儒家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多年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将诚信建立在道德良心之上。除此以外,法律对不讲诚信的恶行惩罚过轻,同样也形成鼓励人们扔掉诚信,在客观上助长不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蔓延。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法治的欠缺,才导致人们对固守诚信理念的放弃。因此,我们要完善法制建设,尽可能地堵塞失信者的可乘之机,加大对背信弃义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宣传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讲诚信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符合公民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制度,通过自由竞争淘汰那些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内涵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社会信用好、美誉度高的企业胜出,社会信用差、美誉度低的企业败出,乃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已经证明,凡是实现了自由竞争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尤其是在竞争规范而又激烈的地方,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是难以找到立足之地的。正是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迫使人们不敢欺诈或不得不放弃失信行为。因此,强化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自由竞争和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净化功能来维护市场秩序,由市场力量来褒奖那些讲诚信、社会形象好的企业,惩罚不讲诚信,违背合同,造假售假等各种背弃诚信原则,蹂躏商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把他们从市场竞争中无情地淘汰出局。这样将会给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提供一个正确的依据。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也才可能被有效地遏制。

第四,整个社会要建立健全维护诚信的物质保障体制。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一个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即生产经营某一商品的人总比购买者掌握更多该商品的有关信息。我们固然可以从道德上要求商家“童叟无欺”,从法律上要求商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但如果社会缺乏公正的商检、质监、中介、劳动保障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查队伍,缺乏强制性的认证和监察制度,缺乏公示检查结果,惩罚违规经营的手段。或者说,虽有上述机构和制度,但没有足够的资金作支持,而让其自行创收解决运行经费。那么,其质检或监测结果的公证性就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即使我们已经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检察、监督私制约机制,要消除不讲诚信的社会公害依然是一句空话。要改变这种现状,当然需要社会和各级政府加大对这项事业的投入,但更需要转变观念。我们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这不仅是在维护当地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政府自身的形象和利益。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32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166

[3]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2

[4]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331-332

猜你喜欢
信用价值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践行初心使命的价值取向
加快信用立法 护航“诚信河南”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价值3.6亿元的隐私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一粒米的价值
信用消费有多爽?
“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