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刚
摘要 本文结合目前新修订的《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针对基层消防机构应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 消防;监督业务;应用;办法
中图分类号 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09)10-0086-02
2007年8月起,全国公安消防机构陆续启用了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系统的应用是消防机构全面实现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该系统的推广有利于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在两年来的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改进。
1 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成效
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启用,一是进一步提高了消防监督业务信息化进程,使消防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工作更加快捷、高效;二是促进了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系统各种审批、执法环节都有各自流程,各种出文都配有模板供消防监督人员使用参考;三是加大了执法流程的透明度。各流程、各环节的承办人员、受理(办理)时间都在系统内得以体现。据统计,四平市公安消防支队2008年全年实现网上消防行政审批126项,监督检查2 130次,行政处罚单位161家,全部实现了消防监督业务网上办理。
2 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硬件设施落后,影响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
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由各支队负责建立数据库,由于地区经济发展部平衡,个别支队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不全,服务器配置低、网速慢、响应时间长,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执法流程的需求。同时,个别地区难以达到人手一台电脑。
2.2 缺少系统维护人员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和Web服务器都由各支队架设,且日常运行维护都由各支队自行完成,消防机构又属于现役部队,人员征招程序复杂,导致相关专业人员及其缺乏。
2.3 系统个别方面设置不合理,与其它系统数据无法同步
一是系统内设定了领导、法核、经办人、窗口、内勤五个角色,对于人员特别少的大队,只能一人使用多个角色,可能出现领导、法核为同一人或者经办人、法核为同一人;二是系统内的重点单位管理模块数据混乱(由原重点单位系统导入导致),新老数据重复导致系统中经常出现单位重复;三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数据无法与火灾统计系统对接,导致两个系统数据不一致。
2.4 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无法满足新的《消防法》和配套规章要求
2009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已经全面实施,应当按照新设定的消防监督职责任务和业务程序设定流程。例如,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1998年《消防法》,工作流程为由主办单位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机构受理后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意见书后送达申报单位。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则归入日常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直接使用监督检查流程录入数据。新的《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则明确了举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报,由治安部门通知消防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3 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办法
3.1 加强领导,加大对消防监督信息系统硬件的投入
当前公安部消防局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下发了《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争取了配套资金,各地也都要争取信息化建设的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必将改善目前设备落后的局面。
3.2 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一是加强对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的选拔,把那些专业技术强,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信息化人才吸收进部队任职或者服役(士官);二是可以考虑聘请地方专业软件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工作协议后将服务外包。
3.3 利用系统改版的有利时机做出调整
目前,公安部消防局正在组织专家修改系统,可将一些不合理的设置重新调整。
增加API(应用程序接口)功能,发放帮助文档,必将极大的促进消防部队内部的专业人士开发出更灵活、更实用、更具效率的系统应用程序。
加入档案扫描模块。当前监督人员所有监督执法、审核验收工作都要立卷、呈卷,可增加扫描模块,在系统扫描文书后自动生成案卷,纸质文书只作为存档。
增加证据保存模块。随着数码设备的普及,监督执法工作中的证据(影音资料)逐步增多,可在流程中设置证据上传模块,以保存原始证据。
可考虑将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由公安网转入互联网。一是可与办事大厅系统互连互通;二是增加监督人员工作灵活性,配备无线上网终端即可随时随地接入办公。
3.4 对一些系统改进的构想
一是2009年全国消防机构启用了办事大厅系统,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公示由该系统完成。可将该系统作为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模块,建设工程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自行录入,数据同步到监督系统,被抽查到或者必须抽查的,由监督系统随机选取办事人员审验资料及实地检查,录入审核意见,由领导审批后经内勤出具法律文书,并由送达。
二是新《消防法》实施后,处罚数额跨度大,可考虑设定处罚裁量标准模块,由系统规范处罚数额。如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可设置如下裁量选项:
1)挪用消防器材,或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当场改正并主动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
2)挪用消防设施,或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没有当场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或埋压、圈占消火栓,或第二次发现违反1)、2)项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4)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存在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违法情形之一,或者累计监督检查发现同类违法行为超过2次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考文献
[1]白玉生.消防监督执法手册.群众出版社.
[2]张元祥,胡蕴明.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实施[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