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红 陈 芳
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组织保障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19世纪末,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急速发展,美国大学日益面临着企业和政府对学术自由的严重威胁,大学教师几乎沦为企业的雇员,仅在19世纪末期就发生了20多起因为大学教授与大学董事会意见的对立,而解雇大学教授的事件。为了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维护教师职位的稳定性,1915年,美国部分大学的教授联合起来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该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以维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11915年《原则宣言》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伊始,便发表了《原则宣言》(Ceneral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宣言》强调大学的职责在于:通过积极的科学研究活动,增加人类知识总量;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为社会公共服务各领域培养各类专家。为实现这一职责,应该采取如下实际措施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
(1)成立由学术专业成员组成的适当的司法或裁决性机构,积极介入大学教师的解雇与惩罚事务,保证教师研究与教学自由免受隐蔽或公开的攻击。
(2)借助于同样手段,保护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免受违反学术自由、行为独断的不公正指控。
(3)通过维护学术职业的尊严与独立,通过保证终身教职与教授职位的稳定,使学术职业对学识、性格俱佳之士产生吸引力。
继《原则宣言》发表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积极宣传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与终身教职的密切关系,并积极介人有关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遭受损害事件的调查。
2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Tenure)。关于学术自由,《声明》指出:
(1)学术自由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公共利益。
(2)研究自由是完善真理的保证,保护学术自由就是保护对真理的探索与完善。
3197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补充说明与解释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在有关补充文件中强调:“非终身教职教师以及包括助教在内的其他类型教师均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关于试用期内是否授予教师终身教职的决定必须在试用期满12个月以前作出;如果决定不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此后的1年即为教师受聘的最后1年;如果决定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教师的试用期即告结束”。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所确立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之间的内在联系获得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至2001年底,宣布接受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或组织已达173个。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到2004年10月为止,有会员45000余人,其会员身份是向全美所有公立和私立大学的教师开放的,包括两年制的社区学院。协会每年都举行会议,就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等问题进行研讨。据统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每年会接到超过一千名教师的咨询和帮助请求。
(二)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也叫学术自治,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的目标和重点,并将其付诸实施。作为法人机构,大学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法人机构的干预。在美国,大学自治主要是用来对抗联邦或州的行政权或立法权对大学内部事务的不当干涉,以维护其学术自由。
美国大学分为私立和公立两类、两类大学的自治权利各有不同,私立大学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除受国家一般法律限制外,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干涉;根据州宪法设立的公立大学受到州宪法规的保护,拥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利;而其他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公立大学则只享有州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尽管公、私立大学的自治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自治权利都有着共通的基本内容。就学术方面来讲,美国大学享有的自治权利主要有:
第一,大学拥有制订组织条例和章程的权利。第二,大学拥有分配和使用大学经费的权利。第三,大学拥有招生自主权。第四,大学拥有任用教师的自主权。学校有权独立处理教师任用问题,包括教师的聘任、使用、晋级和解聘等,政府不予干涉。第五,大学拥有设置课程的自主权。第六,大学拥有授予学位的自主权。
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指出:美国大学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享有显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学院或大学。已经受到社会承认的学院和大学,无论公立或私立,都有权不经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私立院校有权自由挑选学生,公立院校也一样(至少在其研究生院或专业学院是这样)。学院可以自行决定所开设的课程(对专业院校来说所开设的课程也有点范围限制。这个范围是签发许可证和鉴定学校质量的机构为职业制定的最低标准)。教师根据自己的专长或专业自行申报教授什么课程和任教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除了课程门数及讲授内容范围由教师和系主任或同事商量确定外,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选用的教科书及参考资料、考试方法等,均由教师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
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组织保障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
(一)成功经验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非官方的组织,在维护和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方面虽不具有政策推行的强制力,但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成为“表达专业教师利益的声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1970年通过的补充解释中强调,“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和学术责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处于试用阶段或已获得终身教职的全职教师,也适用于包括非全职教师和助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其他教师”。这一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受其保护的教师的范围。一旦接到侵犯教师权益的投诉或发现大学有侵犯教师权益等不良行为,该协会将启动调查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对当事各方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最终将确实侵犯教师权益的学校列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拟定的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尽管将这些学校列入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制裁效果,但由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美国学术界强大的影响力,以及调查报告对事件真相的揭露,或多或少“使得美国的大学在对待教师权益问题上政策的调整和行动的采取变得越来越谨慎”,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确实达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最初目的。
大学自治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美国,教师是大学的“雇员”,政府对大学教师管理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各
大学根据有关学术团体如大学教授协会的原则建议和大学的传统制订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自主聘任教师,支付教师的工资,规定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大学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往往以合同的方式予以规范或限制。
在大学教师管理上,大学拥有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的权力,从教师的遴选、聘任、使用、晋级到教师的解聘、退休等各项教师管理活动,都是大学自主制订和执行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因此,大学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专业计划审批等途径对公立大学教师管理发挥一定的影响。二是法院的审判。大学自治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具有“防止严重错误判断的内在机制。”
(二)存在问题
1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脆弱性
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对其进行了规范,1915年宣言提出教师必须称职或不能有道德缺陷,其职位才能得到保障。在1940年声明中,强调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相依共存,教师在获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知识探索的责任、不干涉他人学术自由的责任等。正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计划与发展主管马丁。森德所说:“学术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大学教师随心所欲地去做任何事……他们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保护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也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censure),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2大学自治的有限性
大学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20世纪以来,大学与政治、经济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多少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复审侵犯学生公民权利的教师行为。承担大量教育经费的州,正在越来越坚持要求为大学定调。这都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大学自治,从而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确立了以终身教职制为核心的制度,保障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表现出了其脆弱性。
大学自治通过大学自主聘任教师,支付教师工资,规定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防止了政府的干预,从而成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组织保障。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自治不可避免会受到一定的外界影响。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