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

2009-06-01 09:27刘联恒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3期

(武警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86)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越国界,构成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现实威胁,具有国际犯罪的性质,应当适用刑事普遍管辖原则,予以坚决打击。以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完整。

关键词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联合反恐

对于打击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人们普遍认为“对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均不在本国境内以及犯罪行为人不属于本国公民的恐怖主义犯罪”该国应当具有刑事追诉权。但令人担忧的是这会不会造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独立性的破坏。而世界各国对国际犯罪可以适用刑事普遍管辖原则已达成共识。因此,一国适用刑事普遍管辖原则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正当性就在于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犯罪性质相同,又或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的一个类型。这正是本文分析的目的所在。

一、国际犯罪

关于国际犯罪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但是国际犯罪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是我们认识并鉴别国际犯罪的重要途径。国际犯罪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国际犯罪均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害

随着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不同国家人们的相互依存程度更高,人类的整体利益凸现。无论国际犯罪的外在表现有多么不同,但在犯罪客体上均表现为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都是对人类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侵犯。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属于人类整体利益,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是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

2、国际犯罪均触犯了国际刑法的规定

一个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人类的整体利益,应由国际刑法来确定,国际刑法的规定明确了国际犯罪的基本构成条件。目前,国家间或区域性公约的订立,成为国际刑法最为重要的一类渊源形式。如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劫持人质罪,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及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连续加以规定的危害国际航空罪,等等。

3、国际犯罪还体现在缔约国国内刑法的规定中

这一特征说明,国际犯罪不但违反了国际刑法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国内刑法的违反。参加国际犯罪条约的国家,必须将条约内容落实体现到国内刑法的规定当中。即国际犯罪条约认为是犯罪的,国内刑法也应将其视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制裁。

二、恐怖主义犯罪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世界各国的法律众说纷纭,极不统一。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定义,虽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揭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些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我们判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均具有特殊的政治目的

这一特征将恐怖主义犯罪与国内的其他普通犯罪相区别。因为,国内的许多普通犯罪行为也能像恐怖主义犯罪那样达到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使一定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普遍感到比较恐慌等等。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使一定范围的人们感到恐慌,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恐慌局面,以要挟政府,实现政治上的诉求,或者改变政府行为,以利于恐怖组织或个人所代表的恐怖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应当是一种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追求特殊的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特征。

2、从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波及面广

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犯罪人的国籍所在地不完全重合,犯罪行为涉及的地域广,持续时间或长或短,在国家间流窜作案,犯罪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这一特征,国际间、区域性的国家组织之间联合反恐已成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3、从恐怖主义犯罪的精神实质分析,恐怖主义犯罪是在恐怖主义精神理念的支持下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

“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理念,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在这样的思想、理念的引导下,恐怖组织或个人为实现特殊的政治目的,实施了极端的为国内和国际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一般表现为极端的意识形态,如极端宗教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极左、极右思想。

三、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应当适用刑事普遍管辖原则予以追诉

从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国际犯罪的一类。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虽然直接侵犯的可能是个别国家中具体类型的国家利益,但同时也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符合国际犯罪客体的描述。而且,从恐怖主义犯罪的外在表现分析,恐怖主义犯罪流动性强,犯罪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可能逃往世界各地,躲避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国家刑法的追诉,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应当适用刑事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以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完整。

参考文献

[1]徐岱.打击恐怖犯罪的中国刑法应对[J].河北法学,2007⑴:134,136.

[2][3] 高铭暄,张杰.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罪”定义的思考[J].法学杂志,P25~26.转引自赵秉志,杜邈:《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编:《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5.12.P2.

[4]喻义东.关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刑事化的思考[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⑺:29.

作者简介

刘联恒(1977-),男,汉族,陕西泾阳人,法学硕士,现任武警工程学院基础部法学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