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璧辉 刘 飞 周飞敏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机会主义行为是外包过程中委托商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文章结合现代企业理论,通过对外包过程中决策和执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避控制策略。首先,在决策阶段:要进行充分的事前调查;认真进行契约设计;其次,在外包的执行阶段:建立评估团队;适当增长外包合同期限。最后,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
关键词外包;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一、引言
外包,英文为“outsouring”,简单讲就是通过一些交易媒介或交易形式,企业将一些原来由内部承担的业务或职能委派给外部承担,或者说通过外部供给满足企业对一些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外包实际上是企业介于自造和购买的半结合企业的关系。当然,外包的过程会涉及到企业对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判别,这是外包与其他外部资源利用方式最为显著的不同点。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外包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参与人拥有另一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外包能为企业带来很多好处。诸如整合利用最优秀的外部专业资源、精简机构、降低成本、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等,所以自1990年Gary Hamel和 C.K.Prahaoad 第一次提出“外包”概念以来,外包已经成为近20年来企业最常用的策略之一。
然而随着外包活动的广泛开展,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外包代理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外包过程中委托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所谓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例如,投机取巧、有目的和有策略地提供不确实的信息以及利用别人的不利处境施加压力等等。以谋取利益为指向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勇于进取”的品质,只要有机可乘,它就会乘虚而入,并且能走多远就走多远。而对于外包风险产生的机会主义根源的揭示,最有效的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理论,其代表人物Klein,Crawford 和Alchain(1978)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资产专用性、可占用性准租的角度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源进行了阐述。
本文力图结合现代企业理论,对外包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各阶段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最后指出制度尤其是制度刚性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外包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外包的全过程以契约签订为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外包决策阶段和外包执行阶段。
1、外包决策阶段
在此阶段需要确定哪些业务需要和可以外包,并制定相应计划和策略,另外还要评估选择相应的承包商,进行谈判,最终签订外包契约。
外包决策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以称为事前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交易各方在签约时利用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或隐蔽信息,交易的一方掌握着交易的某些特性,而另一方却在此无法观察或验证,那么掌握某些特性的交易方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隐瞒信息扭曲信息以签订利己的合同,故意扭曲事实真相、迷惑他人和混水摸鱼。这一点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的更为明显,而企业的有限理性则为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条件。
以下分承包商的机会主义和企业本身的有限理性两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承包商的机会主义。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基于信息问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选择代理商阶段,由于委托商和代理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外包市场的不成熟,对于代理商缺乏一致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准则,承包商可能出于私利,利用对方无法观察或验证,“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可以隐瞒自己的信息,或刻意向企业提供虚假、歪曲的信息以谋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这种外包业务发生前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代理人容易成为可能的代理人,导致劣者驱逐逆向选择表现在现代企业中,是指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的代理人的条件秉赋时,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者代替优者。
第二,企业的有限理性。由于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企业不可能搜集到所有与外包契约安排相关的信息,更不可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所有变化,从而无法在签约前把这些变化讨论清楚,写入契约条款中。契约的不确定性既增加了外包的事后成本,也在客观上助长了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契约的不完善性将导致实施成本的提高,甚至产生新的成本项,从而也无法达到企业预期的要求。
2、外包执行阶段
外包执行阶段的风险主要涉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和企业信息泄露风险。
第一,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则是指交易各方在签约之后利用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违背合同,钻制度、政策及合同的空子,采取隐蔽行动的方法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而影响组织效率的道德因素,因为交易的一方因观察监督困难无法观察另一方的行为,或因成本太高根本无法监督对方的行为。这通常被称作“道德风险”。
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隐藏行为。假设企业和外包服务商在签订契约时各自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契约签订后企业不可能像原先那样全面、细致的了解外包业务运作的全过程,外包服务商在有契约保障的情况下,可能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的行为,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表现在外包业务的不及时或者外包质量的降低以及外包企业潜在费用的增加。
(2)隐藏知识。外包双方达成契约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仅为承包商所观察到。承包商可能隐瞒、欺骗外包企业,从而损害外包企业的利益。业务外包后,企业仅能观察到外包效果的好坏却无法界定其主要原因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还是承包商的努力。承包商可以利用隐藏知识的优势将外包过程中的失误归结为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而成功之处则归于自己的努力。而企业对此则难以分辨,这使得外包收益更加难以控制。
第二,泄露企业机密,承包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还表现在:①用从生产外包企业获得的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发展自己的产品,由外包企业的供应商变为竞争对手;②自己不生产产品,但将获得的技术和信息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获取利益。不论哪种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对外包生产的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
三、外包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控制
1、外包决策阶段
(1)充分的事前调查。企业决定对某项业务进行外包后,需要对市场上的承包商进行充分调查。事前调查是企业所有后续活动的基础。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需要了解承包商更多的消息。市场调查越充分,外包企业的调查成本就越大,但是外包业务取得合理的收益的概率也就越大。因为它保证了企业从一开始就选择了能够取得预期收益的企业。
正是由于事前调查的重要性,需要对承包商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①综合能力评估。主要包括:评估外包服务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评估外包服务商在提供外包服务时所涉及的合作伙伴;评估外包商的风险预测和防范能力;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服务商的信誉和服务水平等信息;考察外包服务商的技术水平和关键员工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②运作过程评估。审查外包服务商所提供的标准、政策和程序是否满足人力资源外包项目运行和控制的要求;审查外包商是否提供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③财务状况评估。分析外包服务商已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指标;考察他们从事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时间、占据市场份额以及波动因素。
(2)契约机制设计。契约作为外包双方的主要约束条件,对外包合作的顺利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的契约设计可以帮助企业甄别高效承包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问题,促使承包商努力完成外包任务。
郭焱等的研究表明,高效率的承包商对于低效率的承包商讲选择具有低补偿和高激励的契约。基于此,企业不妨分三个阶段进行承包商的选择:
①企业设定一组契约让备选承包商进行选择。
②承包商选择接受这组契约中的某个契约,企业就可以借此甄别高效率的承包商,并舍弃其他的承包商。
③企业与该承包商进一步就质量、时间等进行详细磋商,确定最终契约。
最优激励契约的设计和契约的分阶段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包决策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确保了承包商努力工作的程度,从而达到预期的效益。
2、外包执行阶段
(1)建立评估团队。实施分阶段绩效评估仅仅依靠契约并不足以避免承包商的机会主义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企业必须组织一个专门的团队和承包商一起工作,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管理控制。企业可以采用分阶段绩效评估的形式,分阶段地考核承包商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绩效评价。
通过阶段性评估,找出承包商的不良表现和企业自身在配合和支持方面的不足,及时反馈并加以修正,并处理所有与契约或协议相关的问题,从而保持外包业务沿着契约的方向良性发展,降低外包的执行成本并保障收益,达到预期值。当然,也不可能一味地强调加强管理控制,因为,相应的监管成本也会随着监管的增加而增加,企业需要做好执行成本、收益与监管成本之间的权衡。
(2)适当增长外包合同期限。对于任何外包来说,处于严密监督下的短期逐利行为都是有害的,只有长期的关系和信任才能保证业务的效益和各种交易费用的显著下降。
因为在目前的外包实践中,涉及到专用性资产投资较大的外包合同合作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从成本分摊的角度而言,对于外包双方来说,外包的期限延长,相关的成本就越低,而在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外包合作期限时间的解释可以与重复博弈紧密的结合起来,在外包合作期限较长的情况下,承包商会相应的降低其机会主义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短期契约对长期契约的弥补。虽然长期合同保证了合作的稳定性,降低了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却不满足动态一致性要求。弗得博格(fudenberg)也证明了,如果代理人在与委托人同样的利率条件下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一系列的短期合同可以达到与长期合同同样的效果。所以,企业在签署外包合同时,也应该考虑短期合同的效用。
3、激励制度与负激励制度的建立
在信用制度建立的同时,应当加强企业之间的正向激励制度,通过采取一些鼓励措施,例如:对于长期合作的企业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措施等方式,激励企业之间长期合作关系的形成,即使得企业感到通过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更加有利于未来的发展,这样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才是比较稳定的。另外,我们在实行正向鼓励的同时,应当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例如可以在签约时可以规定违约的相关惩罚规定,使得合作企业不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实行得不偿失的违约行为。这样有利于约束合作企业之间的稳定关系的形成。通过负激励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约束,这有利于整体合作关系的形成,而且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越大,那么这种约束机制体现的更为明显。
四、结束语
本文运用现代经济理论,通过外包过程的两阶段对承包商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存在不足:只是围绕单一的承包商和单一的委托方进行分析讨论的,模型相对简单;机会主义行为是双方的,本文只讨论了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忽视了委托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其实双方之间是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另外文章没有对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制度环境进行诠释。尚需进一步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区分外包商优劣的评价体系、如何阻止存在违规行为的外包商再次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复杂模型下多方博弈后的结果以及制度及制度刚性对与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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