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迎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由于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在核心价值、伦理价值、实现基础存在着同域,因此,个人所得税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一、和谐社会与个人所得税的同域分析
(一)和谐社会与个人所得税共同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能够使得社会成员忍受。但由于私人能力和天赋的差异、私人资本收入的差距以及遗产和赠与,使得社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即社会分配不公。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与开征,直接针对私人的劳动收入和资产收益这部分收入课征,并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以较高的比率取走富裕阶层的部分收入,而对贫穷阶层则不征税,或者只征比率较小的税款,从而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二)和谐社会与个人所得税共同的伦理价值——以人为本
从现代社会来看,社会能否和谐最关键是看弱势成员的处境,而弱势成员的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其态度和制度。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有仁爱之心的社会,必须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其逻辑起点和伦理价值是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的设计理念遵循的是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其实现手段就是超额累进税率。在财政支出时,政府则是保证所有纳税人无论其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均同等地享有公共支出带来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少纳税或不纳税,却可以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等额外的福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伦理价值。
(三)和谐社会与个人所得税共同的实现基础——利益和谐
利益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实现基础。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利益和谐与社会和谐的这一内在联系,客观上要求必须以促进经济和谐为基点,进而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基本思路。个人所得税设计的主旨是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实现和谐社会的个人所得税切入点分析
(一)所得税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所得税模式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体现公平。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性质来源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进行课征。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课税模式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二是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组织公共事业建设。
(二)扣除标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既能体现公平,又能体现对个体纳税人生存权的关怀的扣除标准应当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收入产生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际发生额;另一个层次是纳税人的生计扣除,根据纳税人及其家庭来估算的机动指标。必要费用是一种支出,不具有税负能力,按照量能原则。不应对其征税。对纳税人的生计扣除是对于纳税人总体税负能力的衡量,纳税人有维持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生存权的内涵,这一部分也是不具有税负能力的。生计扣除只有在综合税制或分类综合税制之下才能体现其价值。
(三)纳税人范围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上: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征税范围与税负公平关系密切。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征税的办法,共列举了11个征税项目,没有列项目不征税。表面上看征收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各种收入名称繁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入座,极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也容易引发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之间的争执。同时,现行个人所得定的减免税项目过多、范围过宽,弱化了个人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的功能,造成纳税人不公平。
(四)扣除项目
和谐社会的理念较以往更为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充分保护和发展以平等权和生存权为中心的公民基本权利。扣除项目的安排得当,才能使公民的平等权和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各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考虑到必要费用的扣除、生计扣除以及特别扣除。我国所得税法规定,特殊津贴、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减征所得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单纯地对个人所得征税,既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五)税收优惠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工薪阶层的工资性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60%以上:而高收入阶层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却不足40%。从宏观意义上讲,中国收入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原因并非高收入阶层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水平太低。所以,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立足于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对一些高收入者的调节要靠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对低收入者可以引进负所得税的概念,进行所得税的返还,通过税收政策来贯彻社会保障的政策,通过税收政策较强的时效性弥补财政政策对低收入者进行社会保障补助的不足。否则,对低收入者哪怕增加很小的负担,他们的反映也会非常强烈,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实现和谐社会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路径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综合运用其他调控措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收入的调节力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讲,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
(一)因地制宜、选择综合分类制课税模式
好的税收模式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所得税模式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体现公平,又能广泛发掘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纵观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及改革发展趋向,大致表现为: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趋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征税面广、税基大,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且适用累进税率被认为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都比较高,以我国目前的情况不能贸然采用。而应当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即全部所得项
目先各自征收,最终又合并申报,按累进税率综合课征。这既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实施,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用性较强的类型。
(二)关注公平、合理安排扣除项目及标准
和谐社会的理念较以往更为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充分保护和发展以平等权和生存权为中心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扣除项目安排得当,才能使公民的平等权和生存权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不同收入项目,分别从收入额中作不同的扣除。在扣除项目的设置上,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扣除标准不能体现所得税的属人性。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既能体现公平,又能体现对个体纳税人生存权的关怀的扣除标准应当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收入产生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际发生额:另一个层次是纳税人的生计扣除,根据纳税人及其家庭来估算的机动指标。
(三)明确项目、扩大个税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因此,针对个人收入多元化和税基扩大的趋势,应该扩大征税范围。针对现有税制对应税所得的正列举方式的缺陷,可考虑采用反列举方式,即在明确免税项目后,其余收入、福利、实物分配等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处理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养老金及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收入项目纳入征税范围。
(四)向低收入者倾斜、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公平原则,优惠的重点应集中在对低收入者的统一补贴以及对受损害者的补偿性收入上。现行税法中的鼓励性、引导性的减免应该取消。具体来讲。一是应根据现实情况的诸多变化适时取消对退休金所得的免税优惠;二是对个人在遭受侵害以后所得到的一些补偿或赔偿性所得在税法中则应尽快明确给予免税待遇:三是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
(五)加强监管、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在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前提下。要想发挥其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需要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必然依赖于个人所得税监管措施的加强。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二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四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五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