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天琴
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以挑战不合理的社会现象。
有人说,在中国公共利益受损得不到保护是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路见不平的人多,拔刀相助的人少。反驳者却说,我们并不缺高尚的人,但徒有拔刀之勇能解决什么问题?
在欧美等国,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公益诉讼至今仍保留了为弱势人而战的伦理规范。美国律师丹诺被誉为法律界的“老狮子”——他在民权运动的前夜为形形色色的被告做了无数次成功的辩护。作为律师,他对正义的热爱、对弱势群体的无比同情,都大大升华了律师的职业属性,使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谋生手段,而且成为改造社会、关注人类的崇高事业。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律师不再只激动于丹诺的高昂理想,而是开始以专业求职业。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以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
这些就是公益律师。
律师制度的缓慢演进
“律师”概念开始植根于中国,是在清朝末年。1910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到30年代末期,全国律师已达3000人,并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如施洋、史良、章士钊、蒋豪士、吴凯声等,他们辩护过许多大案——陈独秀案、廖承志案、“七君子”案等。
1954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律师制度也开始建立。事隔几年,很多律师被打成右派,律师制度随之消亡。1979年,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这些人或在50年代曾经做过律师,或在“文革”期间做过政治教员。他们跟警察、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中国律师制度作出重大改革,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10年来律师事务所为官方垄断的历史。继合作制之后,合伙制成为大陆律师所组织形式的又一突破。律师也从专政工具逐渐变成制约权力、维护正义的重要因素。
公益律师的群像崛起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在利益分化的年代,各种强势组织漠视公民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程序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的推手。
1996年1月,福建省龙岩市的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1.2元。这场“一块二”官司,拉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
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许志永、滕彪、俞江为首的北大三博士和以贺卫方、盛洪等为首的五教授提起的民间立法上书开启了中国违宪审查的先河,并促进了《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从而彰显了法律人的公共关怀和正义诉求。
这一年,以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建立为标志,公益诉讼走到了分界点,出现了一批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同年底,许志永等人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了一个“阳光宪道”的机构。“阳光宪道”被注销后,重新注册后更名“公盟”。
帮助黑砖窑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为“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者组建律师援助团并提起公益诉讼、为上访的弱势者提供援助……“公盟”這些注重公共利益层面的考量,即使失败,也逐渐成为撬动民主进步的“杠杆”。
光环背后的现实
还有些响亮的名字——郭建梅,中国第一家女性法律援助公益性民间组织创始人;乔占祥,为春运票价上浮状告铁道部;周立太,为伤残民工争取权益……
除此,无论公益律师们头顶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那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在中国为公共利益打官司的人,没有几个是凯旋的。他们除了耗费自己的精力和钱财,还得接受被驳回诉讼或者败诉的宿命。
2009年7月14日,许志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两税的处罚事项通知书,除要追缴税款外,并拟按最高“刑”处以五倍罚款,共计142万多元——这场风波根源上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但实质上,它从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动。
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公益诉讼本身也充满悖论——一方面,他们要坚持法治的理性精神,另一方面,他们却不得不经常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因为结果总是证明,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报道而不是法院的审判。因此,公益律师们总是经常面临着过分政治化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