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有媒体近日统计发现,全国30名现任高级法院院长中,14人以前主要在党政系统任职,不少院长之前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在司法机关工作过。尽管这项统计还不包括中国其他级别的法院院长,但仅高院院长就有一半党政系统出身的现实仍在公众中引起广泛关注。有网络调查结果显示:网民赞成司法型院长与党政型院长的比例悬殊到接近12∶1。这样的舆情让人并不意外。
近十余年来,基于司法独立理念的广为传播,无论是法律界还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都有了更多的认同。“司法官三化”的改革指向在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之后,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应当承认,法官的专业素质正在稳定提高之中,这也是司法的必由之路。
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一批学术型法官的落马,让“法官党政化”的回潮又提供了一个喷涌的出口。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幌子之下,不少地方党政型法院院長的比例又有上升的趋势。
应当承认,司法型法官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并不代表他就拥有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化和法官的职业化虽有交叉但并不重合。专业化强调审判的专业素养,职业化强调独立的职业特质,这其中,就包括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可以说,法官的专业化是法官的专业基础,法官的品行良好是法官的道德基础,二者不可偏废。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并不是一组矛盾的概念,而是可以有机共存的。如果过去在推动法官专业化的过程中,忽略了对法官良好道德素养的要求,那么,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加大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实现两者的融合,就应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
奇怪的是,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方向之争中,却出现了一些否定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声音。他们把专业化与职业化对立起来,把专业素养与道德素质对立起来,因此,被认为拥有更多道德素质的党政型院长重获青睐。但问题恰恰是,司法型院长并不一定就拥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党政型院长也不一定就品行良好,且能洁身自爱于腐败之外。没有任何数据和实例可以支撑后面这一论断。相反,党政型院长闹出的司法丑闻和司法笑话也比比皆是。
从中国的司法生态看党政型院长的存在,实不在“道德素质好”,而在于司法机关本身又有了加速行政化的倾向。法院院长的日常工作并不是审判等法律专业事务,而是诸如抓政治、带队伍、促发展、保大局、协调关系、加强沟通等等党政事务。本来也应该是“法官”的法院院长事实上成为“大官”。如果我们有兴趣翻翻一位法院院长的工作日志,也许就明白了党政型院长之所以存在且日益受重视的现实理由。
在法治国家,法院院长的名称实为“首席大法官”,亦即在所有平起平坐的法官之中担任“日常召集人”的那位法官。无论是召集会议,还是主持审判,“首席大法官”的权力都是限于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这样的理想图景与中国现实的司法生态相隔甚远。也以高级法院院长为例,这是一位副省级官员。虽然此院长名义上也是该院的“首席大法官”,但实则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党政领导。法院院长在现实中就是一个基本不主审案件,而日常做着上传下达,沟通协调,政治宣传,组织生活,考察调研,乃至本院的基础建设,法官的工资福利,以及扶贫、计生、各种创建、各类评比等等等等非司法事务的官员。要说起“专业对口”来,党政型院长倒真的要比司法型院长更为合适。
看来,院长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完全是两回事。在《法官法》中,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初任法官资格,并未被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只是规定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司法职业之外的党政领导或许难以胜任从事审判的法官之职,却可以胜任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法院院长一职。这道人为的法律“口子”,看来还是立法者在对中国司法生态有着深入了解,并试图因应现实需要的产物。
司法改革之所以被定位在“改革”两字,是因为中国已有一个责任、权力与资源配置并不十分融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对象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制度,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自十六大报告起,在党的文件里,“司法改革”也被统一替换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领域中的改革已经到了非深入体制而不能推进的时候。就像这场“××型院长”之争——党政型院长只是表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才是本质。一味争论是司法型院长好,还是党政型院长好实则并无意义,也解决不了问题。唯有推进法院体制改革,这一争议自然消停。想想看,将来的某一天,法院院长不是“大官”了,也没有副省正厅的行政职级而只有法官或首席法官的尊荣,还会有那么多党政官员对“法院院长”趋之若鹜吗?想想看,将来的某一天,法院院长的权力仅限于“召集”、院长的主要职能就是审判,那些没有法律学科背景和司法实践基础的地方党政官员还会对这样的“法院院长”职位感兴趣吗?(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