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江 宋传叶
[摘 要] 列宁民主选举思想是其民主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论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论巴黎公社及其选举,论苏维埃政权及其选举,以及其他有关民主选举思想。研究整理列宁民主选举思想,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 列宁 民主选举 思想
列宁对民主问题有许多重要论述,撰写了《国家与革命》等一批经典著作,留下大量宝贵的理论财富。其中,民主选举思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入挖掘这一思想,既对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又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论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
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历史地位。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无产阶级必须对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表明自己的态度。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尽管从性质上仍然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式、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与以往社会相比,无疑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和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列宁对其给予肯定,指出:“民主共和制和普选制同农奴制比较起来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1]55
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性质。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站在社会主义民主的角度看,它又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因为,资产阶级民主从其实质看,仍然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与以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一样,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对此,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对其实质一定要认清。列宁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2]181还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2]209这里,指出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资产阶级本质,即不论通过选举,由哪个资产阶级政党的那些人上台执政,都不会改变这一制度为资产阶级服务的阶级实质。
揭露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欺骗性和虚伪性。为了帮助人们认清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实质,列宁揭露了它的欺骗性和虚伪性,指出:“我们决不应该忘记,即使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里,人民仍然摆脱不了当雇佣奴隶的命运。”[2]186列宁还指出:恩格斯曾十分肯定地认为,普选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认为普选制在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里“能够真正体现大多数劳动者的意志,并保证实现这种意志”的观点,是恩格斯所唾弃的一种极其荒谬的想法。[2]182只要认清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及其选举制度的这种实质,无产阶级就可以利用议会和选举制度发展自己,“没有议会制度,没有选举制度,工人阶级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1]55这里,列宁明确指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无产阶级只能把普选和议会作为一种革命斗争的辅助手段加以利用,而不能对其抱有任何幻想。
二、论巴黎公社及其选举
巴黎公社在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上进行了第一次伟大的尝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革命导师给与高度评价和赞扬。马克思概括了巴黎公社的三项原则:(1)公社委员全部由工人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2)领取普通工人的薪金;(3)公社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构。对此,列宁也给予充分肯定。
首先,公社是工人阶级选举产生的,这保证了它的无产阶级性质。“巴黎公社特别清楚地表明,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资产阶级民主制虽然比中世纪制度进步得多,但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必然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正是最正确的评价了公社的历史意义的马克思,在分析公社时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剥削性质,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被压迫阶级得到的权利,只是每几年一次来解决哪一个有产阶级的代表应该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3]436-437资本主义条件下,尽管工人阶级也参加选举,但无论如何,选举产生的都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巴黎公社则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反映工人阶级意志的选举,选举产生的政权也第一次真正成为工人阶级的政权。
其次,公社成员随时可以罢免和撤换,保证它始终代表人民意志。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这个政权和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同一类型的政权,它的基本标志就是:……官吏(即官僚)或者也由人民的直接政权代替,或者至少受人民的特别监督,成为由人民选举、一经人民要求即可罢免的代表”[4]18-19。列宁还引用恩格斯的话指出:“现在我们来看一看恩格斯在公社以后二十年是怎样为斗争的无产阶级总结公社教训的。下面就是恩格斯认为最重要的教训:‘……公社一开始就得承认,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5]437-438针对考茨基的论调,列宁说:“在考茨基看来,既然被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还会存在,那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下官吏也还会存在!这一点恰恰是不对的。马克思正是以公社为例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公职人员将不再是‘官僚或‘官吏,其所以能如此,那是因为除了实行选举制度外,还可以随时撤换。”[5]474
最后,通过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领取普通工人的薪金,保证他们是人民的公仆,防止他们成为官僚。列宁说:“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所有这些简单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也就会成为从资产阶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5]408“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关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即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5]467-468
三、论苏维埃政权及其选举
列宁论述巴黎公社时,往往是同论述苏维埃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苏维埃是新型民主。列宁指出,俄国无产阶级所创造的苏维埃政权,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为先进的民主。“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这个机构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它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2]308-309。
其次,苏维埃要保留代表制和选举制。列宁根据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主张苏维埃政权要取消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但要保留代表制和选举制。他指出:“马克思写道:‘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普选制……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2]208-209“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2]210因为“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2]211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到三点结论。第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不应是“三权分立”的,而应是“议行合一”的,像巴黎公社,像苏维埃和后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取消议会制,保留代表制。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建立初期,完全由人民管理国家的直接民主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须由人民信任的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第三,保留选举制,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并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真正体现大多数劳动者的意志。
最后,苏维埃选举的政治基础。选举是民主的形式,阶级统治是民主的实质。为保证苏维埃的无产阶级民主性质,苏维埃明确表示,它是劳动者的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苏维埃选举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这就是,第一,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按广大劳动者阶级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第二,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分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驾马车。[6]72-73对此,列宁指出:“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清楚,在关于人民大多数以及按这个大多数的意志处理国家事务的问题上,这两个现实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7]22他还说,苏维埃的伟大历史进步性,就体现在广大劳动群众能够真正、真实地参加对公职人员的选举,“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经常、那样普遍、那样简便的行使选举权”[19]723。为保证苏维埃牢固建立在广大劳动群众的坚实基础上,选举就要牢牢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9]309。
四、其他民主选举思想
1、党内民主与选举。早在1903年,列宁就指出:“全党必须系统地、逐步地和坚定不移地为中央机关培养称职的人,对每个准备担任这种高级职位的候选人的全部情况了如指掌,甚至了解他们的个人特点,他们的优点和缺点,他们的成功和‘失败。”[10]88这里,可以看到列宁关于党内民主与选举的以下思想。第一,党的干部必须经过选举产生。第二,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保证党的领导机构由那些德才兼备的人组成。第三,每个候选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情况公开,由党代表或其他选举者进行对比选择。这第三条对保证选举的真实可靠,尤其是对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如果选举者没有知情权,对候选人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尽管形式上进行了选举,但实际上还是没有真正享有民主选举的权利。
2、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三权相互支持缺一不可。列宁晚年对俄国落后的现状有了更客观全面的认识之后,开始从对国家权力制衡的角度来审视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关于监督权,列宁强调,苏维埃俄国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员,挑选专业的和一般的地方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11]279。这种对公开性的强调是为了便于群众在人才选拔过程中行使其监督权。选举的公开是民主的前提,也是通过选举进行监督的前提。所以列宁提出:“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12]272
关于罢免权,列宁认为:“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13]108“苏维埃必须继续执行民主化的路线——实现罢免权”,这样才能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行为,防止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最有害的隔阂”[14]143。1917年11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权的法令,规定选举人对其代表有罢免权。在会议上作的《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列宁谈到罢免权即是真正的监督权,人民群众既能选举产生代表,又可随时罢免他们。并指出,实行罢免权的实质是要“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15]314。国家官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并随时可以撤换,并且只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恩格斯曾给与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的办法”。[16]12-13对此,列宁也认为,“这里恰巧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从压迫者的民主转变为被压迫阶级的民主”[8]148。因为“人民需要真正民主的工农共和国,即一切当权者都必须选举产生而且按人民的意愿可以随时撤换的共和国”[17]457。所以无产阶级国家应当废除对国家管理人员的任命,而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并且“一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17]132。他还说:“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对代表的罢免,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3]102-103,“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13]106。
3、选举的条件和方式。关于民主及其选举的条件,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也曾致力于建立一个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参加管理国家的直接民主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列宁发现,工农群众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多数,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低下,并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列宁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认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和偏见,而没有政治。”[13]59因此,1919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八大所作的《关于党纲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8]311-312也就是说,当人民群众还不具备条件通过直接民主管理国家时,要通过选举,由“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同时指出,只有劳动群众才有选举资格,剥削阶级是没有选举资格的,“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没有资产阶级”。[8]525
关于选举的方式。苏维埃的选举方式是按生产单位选举代表、直接选举与多级选举相结合及比例代表制。选举按生产单位即按企业、机关、军队及农村的村镇等进行;直接选举主要是在基层,即由工、农、兵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苏维埃代表;多级选举是指上级苏维埃由下级苏维埃推举的代表构成而不是由选民直选;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政治集团所得选票多寡按比例在代表机构中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制度。比例代表制就它切实反映各政治势力的实力对比、保证他们都有自己的代表来说,比简单多数制要公平。上述苏维埃的选举方式,列宁称它为“的确是最民主的选举”,“比多数选举更民主”。[13]103、107在选举的程序上,苏维埃也与以往的选举不同,它“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形式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有撤销被选举人的完全自由”[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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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梅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