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之争还是理念之辩

2009-05-21 04:04刘桂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帕克司法公正检察

刘桂明

张兆松教授的专著《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近日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都知道,“诉讼模式”历来就是中外学者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1964年,美国学者赫伯,帕克教授曾提出了“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的两个诉讼模式理论,为此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广泛兴趣。1970年,美国学者格里菲斯教授又提出了“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的诉讼理论,以对帕克教授的模式理论进行补充和修正。到了20世纪90年代,围绕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美国又出现了戈德斯坦教授的“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达马斯卡教授的“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等一系列模式理论。可以说,这些模式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英美和大陆法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均作出了新的类型化分析。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中进行了高度的概括。他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其实中外法学界的理论已相对成熟。就诉讼构造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模式分类理论。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帕克教授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分类理论,对刑事诉讼的二元价值构造作出了开创性的揭示;格里菲斯教授提出的“第三模式”——“家庭模式”理论,则揭示了一种相对于“争斗模式”而存在的关爱和疗救模式,从而使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讨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于是,陈瑞华教授在将传统的司法模式定位为“对抗性司法”之后,基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出现新的迹象的现实,提出了一种名为“合作性司法”的新的独特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区别于传统的“对抗性司法”模式。

作为一位曾经长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作为一位从检察战线转身为从事刑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学者,作为一位对律师制度理论与业务同样具有深入研究的律协刑辩委员,本文作者张兆松教授推出的这部《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是一部值得阅读与研究的参考读物。在我看来,这部不仅涵盖了刑事司法解释制度、检察侦查权制度、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等与检察实务密切相关的宏观理论,同时也涉及了未成年人司法、刑事法律援助、刑罚执行、刑事赔偿等具体制度的难点和盲点的专著,不仅昭示了作者从自身多侧面的经历延伸而来的多角度观察的理性研究,而且也显示了作者因为从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职业成功转身而自然带来的扎实功底与客观评判,同时也提示了一个与陈瑞华教授对司法模式的高度概括有关的话题:司法公正究竟是“模式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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