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流产补偿

2009-05-14 15:38
故事林 2009年12期
关键词:合法被告义务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婚姻”是一个法律名词,结婚双方形成的是法律关系,而恋爱不是。即使恋爱双方感情再好,在法律上他们依然没有任何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恋爱双方也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如堕胎或疾病,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时候,仅以道德义务来约束是很困难的事。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原告在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李胜赔偿原告刘娟1000元人民币。(文:王念一 图: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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