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若干问题研究

2009-05-14 08:02陈甜甜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检察

陈甜甜

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称之为起诉,有的检察机关叫公诉,其实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与代表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称之为民事公诉更为准确。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作为民事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判的民事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要有法律依据,在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民事公诉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目前,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诉作出规定,就更谈不上在程序上对此进行设计。但是,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在民事公诉方面进行有效地探索和创新,而且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做法,具体如下:

(一)案件线索来源

目前,从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民行公诉的实践案例来看,民行公诉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第一,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或公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第二,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中发现的;第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第四,权力机关、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第五,群众举报的。

(二)立案

对于检察机关掌握的民事公诉案件线索交给民行检察部门,由其审查。在经过严密初查后,对有价值的线索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且还得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明确的可以进行调查的被告;第二、有可以进行调查的事实;第三、有可能提出的诉讼主张。

(三)收集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通行的证据规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也必须遵循这个诉讼规则,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是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民行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熟悉民事诉讼程序,了解民事法律法规。这些优势决定民行检察部门是民事公诉案件收集证据的职能部门,有限行使调查举证权。

(四)起诉方式

检察机关在事实查清、证据收集充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提起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起诉,另一种是支持起诉。这两种方式在具体操作上略有不同,但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出庭公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后,就要涉及到出庭公诉的问题。公诉的职能应当由民行检察部门承担。民行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举证,熟悉案件的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发挥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活动主要由三项内容:一、宣读起诉书;二、询问当事人;三、发表出庭意见。

(六)诉讼费用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诉讼费用,鉴于目前在法律上未作特别规定之前,一般应同法院协商解决,可采用免交、缓交或由实体原告预交等方法,待诉讼结果出来后,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检察机关也可能败诉,若检察机关败诉,诉讼费用应当由财政支付。毕竟,检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利益才提起民事公诉,而且,检察机关的有限经费也无力承担这笔费用。

三、民事公诉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民事公诉需遵循的原则

第一、坚持保护公益原则。鉴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和自由处分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遵循与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相适应原则,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第二、坚持节制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注意把握主动干预和自我节制的尺度,决不滥用公诉权。

第三、坚持自始至终参加诉讼的原则。提起公诉是检察监督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都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重大利益,必须参与全部诉讼活动,监督审判和执行,这是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神圣性的要求,也表明检察机关对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利益的问题负责到底的精神。

(二)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毕竟不同与公民、法人的起诉权,应当对公诉权的范围加以明确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主要针对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类民事案件: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在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是要保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于使用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主要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再加上资产的管理者并非资产的拥有者,缺乏利益驱动机制,所以国有资产流失事件发生后,并不是都会有受害方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流失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理应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偿流失的国有资产,以维护国家利益。

2.公害案件。公害案件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重大民事案件,如损害消费者案件、食物中毒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尤其是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大问题。

3.其他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受到损害的案件。其他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受到损害,也必然造成公众的不满,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也客观存在。按照现行法律,对于上述案件,只有极少数人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提起公诉。

4.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中,有些没有起诉主体,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受害人的利益又需予以法律保护。例如对于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清算中遗漏了债权,无法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又如在侵害死者名誉、肖像、隐私等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全部死亡,没有人主张权利保护。而该死亡人的利益又是确需保护的,检察机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诉。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地位和身份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诉,就打破了原有的诉讼结构。在现有的原告、被告和审判机关之外,新增了检察机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个如何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问题。

四、开展民事公诉的几点思考

(一)检察机关应当提高对民事公诉的认识,敢于探索,敢于实践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新形势下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要充分提高对民事公诉的认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是宪法赋予的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拓宽监督渠道的重要形式,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因此,民事公诉要顺利开展,就必须提高认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大胆实践。

(二)积极争取法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是民事公诉成功开展的关键

由于目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取得人民法院对民事公诉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就成了民事公诉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民事公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以取得法院对民事公诉的认同,从而在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以及法律文书书写、诉讼费用的收取等具体环节协商一致,为民事公诉的顺利开展创造出必要的条件。同时,也要积极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这同样是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民事公诉的重要保证。

(三)慎重办案,讲求实效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尚处于探索阶段,立法上的空白和认识上的分歧一时也难以改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实践中,必须做到慎重办案,注重实效,办理一件,成功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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