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家是蔬菜种植户。通过朋友的介绍,我从3年前开始在福建泉州某农资公司购买农药、化肥等,在近两年内,每次都是提前将货款打到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曲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这样可以有一定的优惠),然后由曲某派车把我所要的农药、化肥等送过来。据我了解,我所在地区购买该公司农药、化肥的其他农户也是如此办理的。2008年10月中旬,我又将2万元打入曲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并与他约定在2008年10月20日送货。但曲某这次却没有在约定时间将货送来。后来我得知曲某出国不回来了。我要求曲某所在公司给我送货或者返还我交的2万元货款,公司领导却说公司没有收到钱,那是曲某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请问,向公司的销售人员个人账户打款购买货物,公司是否该负责?我该怎么办?
读者毛新奎
毛新奎读者:
公司是否应当对曲某接收你的2万元钱的行为负责,关键是要弄清楚该行为是他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曲某接收你这2万元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自然就属于法律上所说的经营活动,公司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给你送货或者把钱返还给你。你主张曲某接收你2万元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必须由你承担举证责任:除了要证明你确实将2万元打选曲某的个人银行卡上,而曲某没有给你送货外,还要证明你此前近两年时间内一直是这样交易的,并且还要证明你所知道的其他人向该公司购买农药、化肥等时也是如此办理的。这样,就可以说明将货款打进作为销售部副经理曲某的个人账户是与该公司交易的一种交易习惯,曲某个人收取客户金钱的做法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可将该公司诉讼至法院,以取得法律支持。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