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播电视语言规划问题的思考

2009-05-13 08:10
新闻爱好者 2009年6期
关键词:广播电视语音规范

柴 璠 宋 岩

广播电视语言规划旨在提高广播电视语言的质量和地位。

在科技高速发展、信息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广播电视传媒观念的变化、媒体竞争格局的迁移与广播电视语言发展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发展态势及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独特性、概括其传播规律,以达到做好语言规划的工作,实现广播电视语言的沟通功能、推广功能、创新功能和文化功能,使我国广播电视语言的民族特色、多样化风格充分展示,同时发挥对境外宣传上的优势。广播电视语言规划实际上肩负着通过发挥广播电视现代传媒的功用,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大任务。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想从语言规划的角度谈谈关于广播电视语言规范的想法。

进行广播电视语言规范必须明确几个问题。实施的部门或者机构须具有行政权力、法律力量或者学术权威性;所进行的语言规划须以学术研究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实施规划的各种手段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强制性;广播电视语言规范的范畴和内容包括哪些方面;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以及相应的执行措施。

毋庸置疑,广播电视语言规范是必要的。广播电视媒体的大众传播功能使它天然地承担了示范和推广规范语言的责任,对健康全社会的语言生活起着重要而强大的作用。同时,它对发展语言科学提供了基础性的、实践性的研究材料并反射其发展的阶段、检验其发展的结果。

在调查中显示,大部分受众并不反感广播电视语言规范。受众把广播电视当作学习、沟通和自我检测的主要工具,对媒体的信任度比较高,广播电视语言规范对他们的意义十分重大,而且十分必要。这正是规范工作的基础所在,做好规范工作是对受众负责,也是对受众的培养和提升。

我们知道,语言是一个生长的有机体,自身具有调整和净化的能力,但只是依靠其自身的自觉是不够的,需要外部的规范有目的、有方向的促动。这时,规范工作已经超越了实施各种手段,而成为帮助语言健康发展的观念。可以这样说,规范工作做得越贴切、越扎实,广播电视语言的推广、创造功能才会越来越大。

广播电视语言规范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普通话的使用上。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中除去对少数民族广播、方言广播和外语广播外,其他节目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播音。

普通话语音是广播电视语言规范的关键标准,不像词汇和语法那样有比较大的弹性根据。而语音的规范却是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首先,语言学界的正音工作不能怠慢,我们反对“约定俗成”、“追认观”。也不赞成朝令夕改。要本着科学的态度,研究和制定有说服力的、符合实际的审音标准,不能让传媒语言的使用者和接受者无所适从。其次,强势媒体影响、流行性文化现象和当下的社会心理迅速作用在语音上,使语音面貌始终处于变化摇摆之中。比较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人民广播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广播电视语言,在语音面貌上有了相当大的区别,反映了其背后的政治方向和文化意味。播音界十分排斥和反对的“港台味儿”播音始终占领着一小块阵地,并在一些受众那里得到接纳和欣赏的反馈,于是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个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除了对语音、语法和词汇进行规范之外,对广播电视语言的修辞、风格、品位等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因为在媒体语言所显示的功能领域都是规范工作涉及的课题。广播电视语言的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修辞、风格上,怎样实施规范才不会对语言的创造功能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呢?在这个领域,规范研究是必要的,制定规范标准是比较难的。

从上述想法中我又引申到,语言规划同社会与文化规划是密不可分的。没有社会与文化规划的支撑,语言规划的评估会缺失社会目标和系统性价值。这样的语言规划是否有现实的意义和发展的远景呢?进行社会与文化规划的工作是否由语言学界承担呢?由此可见,广播电视语言的规划应该由广播电视职能部门、语言管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传播学者、语言学家和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者共同努力实施。

做好广播电视语言规范工作的前提是做好客观全面、具体细致的现实状况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语言使用者的感觉、语言使用者的水平、受众的评价。关键的步骤还在于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判断和评估。我想,判定和评估语言使用者的水平,其操作性和可行性相对比较容易实现;而对语言使用者的感觉和受众评价的调查与总结难度较大一些,主要体现在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是否能够实现。是否可以从调查结果获得新的观点和思想的火花是推进规范工作,使之豁然开朗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我们现在的情况似乎不容乐观。也正是如此,努力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保证广播电视语言规范顺利推进的手段包括制定和执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其中的关键恐怕在于如何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播音员、主持人须把普通话作为播音用语,并规定了应具备相应的等级水平。但是,仍然有播音员、主持人不能严格执行这条法律。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想不是罚钱、停播就能解决的。以何种富于实效的手段保障语言规范的强制性、推荐性、示例性是要靠实践来摸索和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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