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宏
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在与主流文化的交流中,始终都处于劣势的地位,其生存的基础和空间被不断地“抽空”或“挤压”,其生存条件越来越艰难,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主流文化占领了大部分的传播媒介、传播渠道、媒体受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使其价值得以体现,必须从传播人手,提高传播的力度和效果,才能在与主流文化的交流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文化传播的最大作用是:通过对某种文化的广泛而深入的传播,“促成记忆痕的产生与恢复,使得所传播的文化能产生长期的、有效的影响”。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我们用拉斯韦尔文化传播“5W"模型来作为工具。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提出了人类的传播活动是由: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说?产生什么效果?五要素组成。这即是著名的“拉斯韦尔5W模型”,见图1。
下面,是我们根据“五w模型”,从控制、内容、媒体、对象、效果五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作具体分析。
通过控制分析,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由谁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从这个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自主的角度来说,一定文化圈内居民愿不愿意传承自己的文化,愿不愿意坚持原有的生活方式,都是他们自主决定的事情,文化圈外的人没有权力要求他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事情好像在这里已经很明了,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组织者。但是,没有这么简单。问题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原文化圈内的人还有保护自己的文化的能力吗?还有保护自己原有文化的自觉性吗?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消失,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了危机。这种危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外来力量保护的事实基础”。这个“外来力量”,在现行民族国家前提下,只能是各国政府。这是因为:
政府有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行使职能。从资源角度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总遗产的一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在现行民族国家前提下,它应是一个国家内的社会公共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表现”。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就是保护公共资源不受损失,保护全体民众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政府就应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纳入国家整体发展的视野,使传统文化走出边缘化的弱势处境。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有能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进行组织。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政府可以利用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对传播的规划、政策、法律、资源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安排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政府力量的参与,任何保护、传承、利用都是一句空话。应该说,这几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的兴起,出现这么好的效果,没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和倡导,是不可能出现的。
政府有能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进行协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产生和使用的具体过程来看,是有其区域性、个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是不一样的。政府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应该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在传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诉求,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政府应该也可以起到主导者和组织者的作用。当然,政府的主导组织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宏观层面。不是包办一切、指挥一切,“应当以尊重一定文化圈内的民众的选择权为前提”。
通过内容分析,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什么内容
要注意内容选择的真实性。内容的真实性是传播学的最基本原则。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当今的人来说,确实具有“新”、“奇”、“怪”等特点,这也是传播媒介的重要卖点。但是,在传播过程中,不能因为为了迎合受众的口味或市场的需要而不顾历史本来的真实性,不惜扭曲和改变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而把事情推向极端。不能为迎合受众的需要,歪曲或虚构历史,大量制造“文化赝品”。
要注意内容选择的文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不能仅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层次,必须要注意深层次的文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是非常深厚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式后面,都深藏着这个民族或地方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例如,对摩梭族的“走婚”制度,着力点应是对其亲属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文化内涵进行研究和传播,“无可置疑。摩梭的社会实践是中华民族的一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人类已制度化的生活方式层面观之,她具有世界性的意义”。而不能把它的“走婚”与现代的“性自由”相提并论,着力传播其“性自由”。
要注意内容选择的针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会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是对民俗的区域特点的生动概括”。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性,可能造成传播过程中的两种倾向:一方面可能因为差异性对受众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差异性使受众在感知和经历这种差异时感到无所适从,难以接受。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时要具有针对性。
通过媒介分析,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媒介形式
要根据不同的受众选择媒介。受众作为受信者,是为了达到某种满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一方面,受信者受其民族习惯、文化水平、职业、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他们对不同媒介的形式喜爱程度不同;另一方面,不同媒介在进行文化传播中其内容所能送达的顾客类型必然是不同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要针对不同需求和兴趣的受众以及有可能选择的媒介,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介。例如,对农村受众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用电视可能最好。因为,在中国广大农村,电视已成为最广泛的媒介,同时,也是中国农村最喜欢的媒介。
要根据不同的样式选择媒介。中国政府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个方面: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这些方面下面还有更多的具体样式。所以,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时,要充分考虑其样式的形态和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介。如需要展
示其文化样式的形状、色彩或动态的,就尽量不采用普通黑白报纸和广播来作为传播媒介。
要根据技术的发展选择媒介。互联网的兴起,使传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大众传播媒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从媒体形式而言,从单媒体走向多媒体;就传播性质而言,从单向传播走向交互传播。比较而言,报刊、广播、电视之间的区别在于单向传播文本、声音还有图像,而互联网则兼容传统媒介的优势于一身,并且还带来了信息多元化的选择,改变了人们接受信息的单一方法”。互联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播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一面,互联网的超大容量,拓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和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的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的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可以增强受众接受的效果。
通过对象分析,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受众群体
以提高全民素质为目标确定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基本的认别标志和元素,是维持民族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原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曾指出:“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根,是文化发展的源泉。越是在社会发展快的时期,人们越不应该失去记忆,更不应该忘记回家的路。只有清晰地知道我们从何处来,才能以更坚实的步伐和自信走向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各民族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对象。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以提高人们的民族文化自觉和民族文化自信。
以保护文化生态为目标确定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传承是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并不是要全体民众都去重过原有的生产方法或生活方式。“至于普及,当然是最理想的,可惜完全不可能。一种文化之所以成了遗产,必须人为加以保护,就是因为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或者失去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要把一定文化圈内的民众作为重要的对象,他们才是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者、传播者、创新者。
以发展旅游为目标确定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当下的旅游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其文化旅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旅游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地域文化的差异性,旅游业的成功取决于不同文化与社会区域中的差异认识和促进。”因此,旅游者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重要传播对象。把旅游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对象,对于其传播有两个好处:一是部分旅游者最终可能成为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者,甚至有些人可能最后超过了当地文化圈内人对本族群文化的信仰。二是所有的旅游者都会成为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
通过效果分析,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实际效果
拉斯韦尔模型对其传播效果非常重视。但是,文化传播的效果检测有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进行定量分析。如不能很明确地说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使某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素质和水平从初级达到了高级。二是很难确定时间长度。因为,文化的传播和接受的时间有时可能是一代人甚至几代人才能显现。因此,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效果的检测更侧重于过程的控制、媒体的利用、受众的层面等方面: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组织者是否明确;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内容是否明确;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渠道是否明确;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对象是否明确。
通过对以上变化的分析,可以间接地检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效果,不断修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失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