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科 胡佳恒
中国22部委祭起集中治理商业贿赂大旗已达3年。
从2006年起,大陆各垄断行业都相继设立了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督促各企业自查自纠,受理群众举报,若发现问题,再报告其他执法、司法部门查处。
但从2004年“朗讯门”,后来的德普事件,到现在的CCI贿赂门”,基本都由美国公司在自查当中发现,而非源于中方。
这一切,归于美国对商业贿赂严厉的惩罚和对市场经济操守的坚持。
高压严打
美国反贿赂热线总裁Alexandra在回信《凤凰周刊》中说,像CCI这些公司在行贿时也是非常踌躇且极不情愿的,因为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以高额罚金,且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商务人士日益觉得贿赂如同一场赌博,不值得冒险尝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对海外贿赂行为的国际立法中最著名的法律。根据《反海外腐败法》,不要求腐败行为已经实现,只要提出或许诺进行腐败支付,就视为违法。
程序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行政监管权、经济处罚权,在第一时间介入。
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当事人故意违法,可将有关证据移送美国司法部,由其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并负责起诉。追究刑责不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当事人基于同样事由施以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制裁。
如果案情严重的话,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也会介入,如CCl公司贿赂事件,FBI参与了调查。
如果公司自己不能主动交代,问题一旦暴露,公司将面临上至500万美元的罚款,在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中将不再有份,甚至面临20年以下的监禁。
如此严厉的处罚约束下,跨国公司一旦自查发现有事,便老老实实向SEC主动汇报交代。“寄望于通过合作减少罚金。”Alexandra说。
相比之下,中方即使在获得美方提供的关于“朗讯门”、德普事件和CCI“贿赂门”详细资料后,查处情况至今迷雾未散。
全行业制约
美国治理商业贿赂,还要举一反三,并借机“拧紧”行业惩罚机制。
一旦企业被发现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该公司需主动立即采取内部协助的措施,配合前来调查的美国证监会国内调查员。同时美国证监会将产生一个独立的协助专家组来审计该公司的协同程序,监管公司的新的内部政策和步骤的履行情况。
此外,曾任职美国SEC执法部长的Richard Grime表示,SEC还会采用的一种调查形式是行业问卷,也就是同类型、同行业并且与该公司采用相同模式或使用相同代理商的公司都可能会收到调查问卷。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同样被这些公司使用。
之后,SEC一般还会强制涉案企业聘请一位之前在政府内工作或者有公信力的人作为第三方监督者,监督企业不再重蹈覆辙。
此外,据世界500强公司大中华区供应链事业部总监马晓峰介绍,美国企业还有一个叫做“关门”的制度。如果雇员在一个企业内由于腐败而被辞退,再想找到工作极其困难,因为档案上的信用系数是负的,以后基本上靠领政府微薄的救济金度日。同时,该企业的信用和声誉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会被行业协会禁入。
“零容忍”商业文化
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
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言,没有同情、仁慈、公正、责任心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这在美国哈佛商学院也成为“商业圣经”。
哈佛的商业伦理支持美国公司到世界各国去挣钱,但是绝不容忍把国外的腐败病毒带回美国,以致污染和毒化了美国的公平、健康的商业环境。由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官员的腐败结合,不仅损害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对美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也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甚至于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腐蚀了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
美国要保护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就必须对其跨国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予以规制,这正是出台《反海外腐败法》的逻辑原因。
但美国为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自己的企业被束缚住手脚,随即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反腐风暴。美国先是在区域经济组织内推销《反海外腐败法》,直至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形成一条国际反商业贿赂的防线。
在《反海外腐败法》的威慑下,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在美国发现,中美企业双方在签订有关经济合同的时候,美方一般要求加上这么一句: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或者提供回扣。“而中方有些工作人员的反应是拒绝签字,说美方要把他们的法律强加给我们。”
2005年10月中国批准了该公约。不过,中国的实施机制至今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