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2009-05-12 09:47颜建军
商情 2009年13期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日本

颜建军

[摘要]美国、日本在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高等教育体制也是经过不断变革与创新而形成的。由于不同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这种变革又具有各国不同的特色,对之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能够获得一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 日本 高等教育 教育体制改革

在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高等教育经历相差甚大,各国在高等教育体制变革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之进行分析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美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形成、发展及改革

从1636年哈佛学院的诞生至今美国高等教育已有300多年的历史。美国在殖民地时期仿照英国传统大学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以大学本科生教育为主的模式,在1815—1915年的100年间,约有1万余名美国青年赴德国留学并学成回国,也带回了德国大学里“教授治校”;“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思想,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创立,把研究生教育和科学研究放在第一位,标志着美国仿照德国大学模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生教育模式。南北战争后,随着《赠地法案》的通过,各地赠地法案的兴起及美国各地二年制初级教学院的出现,美国才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初步形成了美国独有的高等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将英国的注重本科生教育,德国的注重科学研究和自由探索,美国的实用主义熔于一炉。其基本特征是,学术性学科和实用性学科同在一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兼容,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并举,英才教育与大众教育兼容;自治、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与多种渠道和方式调节相结合,办学方式灵活多样。

分析美国高等教育体制,可以发现以下特征:

1.分权与自治造就了美国大学多样化的构局

美国大学多样化的一个表现就是纵横交错的办学格局。从纵向来看,美国大学分为:殖民地时期的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九所;州立大学和学院,如弗吉尼亚州立大学;赠地大学和学院;研究型大学。从横向上看,美国存在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并存的构局。与中国截然不同的是,私立大学在美国大学体系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正是这种公、私并存的办学构局,鼓励了竞争,使得大学时刻关注着其他大学的发展情况及自身的命运。同时,美国大学享有很高的自治权,主要是大学的“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这种自治使得美国的大学在办学上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同时,在大学的管理中也显现出,宏观控制少,自由程度高的特点,而且美国大学的资金来源,学位结构、学生群体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多样化的特征。

2.州立大学和州立学院系统:公立高等教育管理的特色

在美国,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各州就承担了这一角色。每个州都有州立大学或州立学院,而且还有州立大学和州立学院校院长协会,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建有州立大学系统或州立学院系统。

3.立法、认可、评价、市场:高等教育外部调控力

“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种使其趋向统一性的力量,这种内在力量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认可、高等评价和高等教育人材市场等方向”。尽管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使得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呈现权力分散,难以组织的特点。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并非没有对全国的高等教育施加任何影响,如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的《毛里法案》,使得美国大学加强了实用学科的开设,综合性大学得到发展。也使得美国农业和工程教育得到很大发展。二战后颁布《军人权力法案》使得美国大学生的数量迅速增长,既稳定了社会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体现了高等教育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1958年国会通过的《国防教育法》使美国大学中的科学教育和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师资教育得到加强,大学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得到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生教育和研究型大学得到同步发展。美国高等教育的认可制度是衡量大学专业设置等标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认可制度有分地区认可、分专业(职业)认可和各种高等教育协会对认可制度的补充,也是美国高等院校得以运行,专业(职业)得以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

二、日本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

日本在二战前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管理,文部省始终是天皇制军国主义国家统治教育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战后,日本文部省中与高等教育管理直接有关的局是高等教育局和学术局国际局。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是经临时教育审议(临教审)发布的一系列咨询报告去推动的。进入90年代,中央教育审议会起了主导作用。根据审议会提供的咨询报告、文部省在1997年初制定“教育改革计划”,提出了具体措施。由政府推进的教育改革,以新自由主义为基调的教育自由化、民营化、缩减公费教育为基本理念。这一改革也推动了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如在大学生入学资格的改革方面,在大学管理系统的改革方面、师资培训改革方面,大学审议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高等教育体制具有与美国和德国不同的一些特点。

1.通过立法来规范国家对大学的管理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建立起了二十几部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令,使高等教育的设、改、废(设置、更改、废止),运营管理,组织权限,乃至私学置兴,育英奖学等主要环节和方面纳入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轨道,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教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不仅体现在横向层次上,由各法律构成,同时在纵向层次上,由上位法、下位法(国家制定),实施令(内阁制定),实施规则(文部省制定)组成的法律网络。因而无论是国、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组织事务管理,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找到自己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1947年3月31日公布实施的《学校教育法》, 1956年经文部省正式公布实施的《大学设置基准》, 1949年5月公布实施的《国立学校设置法》及在随后的修改条款,战后颁布的《私立学校法》等等。20世纪70年代中期,议会还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从此,国家财政对私学的援助有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国家对私学的管理,维持并提高了私学的教育条件,减轻了在校学生的经济负担,使私学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日本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一则基于日本自身的法治传统,同时也是日本政府为适应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积极应对。而且从日本高等教育法律条文来看,日本的高等教育管理权限有从战后的分权以及注重大学自主权到1956年开始转向收权的趋势。这也表明了日本政府通过高等教育立法这一举措加强了对日本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

2.充分发挥临教审与大学审议会的中介作用

日本政府通过八十年代的临教审及九十年代的大学审议会,先后依据其提出的咨询报告对日本的高等教育进行了各方面的改革,从而推动了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也成为日本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我国学者陈永明有也提出,“日本最有权威的大学改革审议机构——大学审议会近年来集中精力审议大学人事制度和管理经营体制的合理化,在广泛征求有关团体的意见和进行研究调查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的审议之后,1994年向文部大臣提出‘关于教员采用的改善的咨询报告及‘大学经营的灵活圆满化的研究报告书,这可以认为是日本面向21世纪进行大学人事制度和大学管理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与方向”。大学审议会通过广泛征求各大学团体、大学教授、学生、国民各阶层的意见,并以咨询报告的形式向外界公布,藉此,对日本政府的高等教育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启示与影响

1.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

从美、德、法、日、英等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之路来看,都存在着从分权——到集权或者集权到分权的调整。这也给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高等教育的管理,问题并不在于全部集权或全部放权,主要是如何取得平衡。对政府而言,一方面,通过财政和信息服务,方向指导等加强宏观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学校基层的管理权的落实。即高校真正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2.建立中介组织协调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几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践来看,充分利用中介组织来协调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可行的。如英国的大学基金委员会,日本的大学审议会,等,从机构组成来看,中介组织都是由校外社会名流如企业家、律师、退休教授及政府部分官员组成,或全由校外人士构成这样就杜绝了政府在其中发挥强制作用的可能,使得决策更加民主化,从其职能来看,中介组织主要通过发布报告(如日本的大学审议会),或拔款分配(如英国)等参与对高校的监督,但自身并不直接与具体的某高校发生利益冲突,从而使其建议更具有权威性。中国政府也可以据本国国情召集社会各界人士协商组成权威的中介组织,作为高校评估,政策咨询的有益助手。

3.加强立法

从上述几国高校管理的运行机制来看,立法部分是很重要的一环,而且法律规定条细分明,权责明晰,可操作性强。这一点,我国政府也可借鉴,如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对“办学自主权”就是非常笼统的一条,不便操作。为此,政府是否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高校在进行高校内部管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在此重申立法的重要,主要是有感于在市场转型,经济转型这一特定时期由于法制不够健全或执法不力等因素在经济领域出现的种种令人深思的问题,既然有前车之鉴,高等教育领域在法律的保护下守住这份难得的净土是完全可行的,但这需要立法机构在立法时,中央、地方各级执行机构在执行法律时积极的参与,当然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

4.学术自由

德、日、美、英各国的大学都有着“学术自由”的传统。现代学术自由的观念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德国,时任德国教育部长威廉•洪堡曾把“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以及“教与学的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学术自由极大的推动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必须进一步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权,尤其是在高等教育管理、办学形式、招生制度、课程与教学、人事制度、科学研究等方面,使高校真正成为一个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场所,必须最大程度的调动高校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还需要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做深层次的变革。

参考文献:

[1]沈红.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形成与发展[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祖复.德国的大学[J].教育与科学,1982:9-10.

[3]陈永明.论述日本大学现行人事制度的问题与改革[J].外国教育资料,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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