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怡
[摘要]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理论研究领域时常被提及,在国家实践中往往被用以支撑某些行为。本文对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了批判性的思考,结合人权和知识产权发展的渊源、二者的区别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趋势,对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了合理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 知识产权 关系定位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的渊源
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有关人权思想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近代以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将人权在西方由理论学说转化为法定权利。在人权的属性方面,自由、平等和不歧视既是具体的人权,又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说,人权的这三项基本属性构成了人权概念的核心要素。所有人权文件,全球性的抑或区域性的,都无例外对此加以规定。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之后曾以“无形产权”来覆盖原有“知识产权”所覆盖的范围。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划分也经历过时间的考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此都有所规定。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之所以构成“产权”,并在合同中成为标的或在企业合并、合资等活动中可以估价出来,在与其经营者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得有关标记在市场上建立起一定的信誉或商誉。在这些活动中,均不同程度体现出创造性劳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存在,也体现出其自身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以及时间性等特点。
二、人权与知识产权关系论
目前,在有关人权与知识产权关系的探讨中,有部分学者坚持“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属性”,即知识产品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换言之,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作为独占权利为个人所享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则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进入20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了一系国际性、地区性的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自此具有了国际人权意义。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性和地区性公约中,在列举人权时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权属性的观点至少在目前是无法成立的。其主要原因并非机械地推导二者的表述方式,而是来自于知识产权与人权这两大权利的固有界限。
首先,在权利属性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承认与认同。而人权经过漫长的发展,已成为包含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一项综合性权力。
其次,在权利范围方面,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有一句著名的口号:“全部人权是为每一个人的”,通俗地表明了人权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在权能表现方面,知识产权的表现较为明显,通常可以被划分为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项权利,在多边或单边知识产权协定中均会逐一讨论对各项权利的保护。而人权则不同,由于具有抽象的特征,其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属性往往显现出一种隐性的特征。
最后,在权利损害赔偿方面,侵犯各项知识产权的赔偿措施通常是停止侵权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人权领域,特别是国际人权法中,主要通过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个人来文申诉制度、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处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程序及制度实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措施。
三、全球化背景下人权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合理定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逐渐受到关注,对二者关系的全面概括不仅包括对包含这一隶属关系的驳斥,同时还体现在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共存以及协调中。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美国科学家促进会的人权专家查普曼认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人权要求的不一致表现在: (1)对作者、创造者或发明者权利保护的不正当或不充分;(2)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3)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影响;(4)缺少民主的控制与参与;(5)缺少与道德准则的有效结合。我国国内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严重威胁着国际公约所明确保护的多种权利,如健康权、教育权、文化权、发展权、自决权等。另有学者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对范畴:知识产权与健康区、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权、知识产权与传统资源等权利的冲突。
(二)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存
目前,人权与知识产权在发展的问题上出现了并存的的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7年10月的发展议程中特别要求将发展问题纳入WIPO工作中,特别是采取措施将知识产权、人权与发展融合在一起。
(三)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协调
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并不是二者的绝对有先性或相互妥协性,而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妥善地处理二者的关系,实现人权与知识产权发展的共赢局面。一方面,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可以考虑基本的解决规则。如联合国人权促进与保护委员会认为,当发生根本性冲突时,对人权的考虑应当优先于非人权冲突的政策与规则。而当没有出现真正的根本性冲突时,至少应当分析有关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问题。另一方面,在具体冲突情况的处理上,目前的建议措施是尽可能地促使二者的和谐共存。以版权为例,法院在运用权力给予救济时,通常考虑在信息披露和机密性、自由表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寻求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往往细化到某些具体的权利冲突,如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利的冲突,而司法机构也只能在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或者偏向多数人利益的标准下作出判断。
四、结语——走向平衡的人权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人权的价值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之间的矛盾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将在动态关系的进程中不断趋向于平衡。人权与知识产权两种国际规制之间存在共享的目标和其他共同之处,以此为依据,试图寻求一种既同国家条约义务相一致又与人权不相冲突的制度安排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是较为可行的方案。这项方案目前正在孕育之中,国际社会对此也将予以持续关注。
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法学研究,2003,(3).